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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自己的”微信号也构成侵公犯罪,别说没有提醒你!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9-22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微信账号,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共识,相关判例比比皆是。鹅师傅在“裁判文书网”随便一搜,就出来了大量相关判决,如:
(2020)闽08刑终137号郭某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1022刑初83号罗某合、邓某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91号钟某某、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采用的无论是收购、盗取抑或其它方式,非法获取的都是“他人的”微信号,并最终予以出售获利。微信等网络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已多次明确,相关判决也反复予以认定。因而,上述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无疑问。
然而,鹅师傅最近发现,不仅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属于违法犯罪,出售“自己的”微信号同样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鹅师傅知道你肯定难以置信,说实话,鹅师傅刚看到的时候也跟你现在一样一脸迷茫。先别慌,下面就让鹅师傅带着你一起来深度解析这个案件。

1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飞、白某星、宋某宝三位是老同学,因为之前做过58同城的代理商,微信号、微信好友均较多,后来萌生了出售微信号盈利的想法。
刘某飞通过广告联系到收买微信号的男子,并将“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出卖给该男子,获利580元。该男子承诺刘某飞每帮其介绍一个微信号给其200至500元提成,并提前支付给了刘某飞200元好处费。
刘某飞为赚取提成将被告人宋某宝的微信号及好友信息介绍给收买微信号的男子,帮助宋某宝谈好出卖价格、整理好微信号,后把该男子微信号告诉宋某宝,让宋某宝与该男子交易。宋某宝与该男子建立联系后,该男子承诺宋某宝每帮其介绍一个微信号给其500元提成。之后宋某宝收到刘某飞微信转账8000元。
被告人宋某宝将白某星的微信号及好友信息介绍给收买微信号的那名男子,帮助白某星谈好出卖价7500元、整理好微信号,让白某星加上该男子好友,与该男子交易微信号。后刘某飞收到该男子16700元转账后(包括其提前支付给的宋某宝8000元),给白某星微信转账7500元,给宋某宝微信转账500元提成,自己获得700元提成。
然后,电信诈骗人使用白某星所卖微信号在朋友圈发送“炒股平台漏洞稳赚不赔,安装ATFX软件进行投资”等赚钱图片和视频,谭某看到信息后,下载安装该软件,并通过与软件里“在线客服”联系,先后向三个银行账号转款,共计被骗35792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飞、宋某宝、白某星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三到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在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 “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账号密码”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在2021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更是对“账号密码”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以上信息的,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账号是具有即时通讯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在开通微信支付后更是同时兼具支付结算功能,无疑符合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同时,微信属于实名注册账号,一是微信账号需要通过实名手机号来注册,二是在开通微信支付功能时更是需要绑定姓名、银行账号以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微信账号承载着大量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理所当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3

微信账号中的好友信息,同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尽管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将自己注册、关联自己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更进一步讲,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能说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了吗?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民当然有处分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和自由,比如提供或者授权给政府、银行、企业等第方使用自己的个便因此获利,也不能认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前提)”,当然也不构成对自身人身权利(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的任何侵害因此也不可能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该罪虽然处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并不能排除其所要保护的是包括人身权益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秩序在内的双重法益。同时,《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必须落实“实名制”,而出卖、出租互联网账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因此,这种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无不妥。

既然实践中对此尚存争议,那本案中出卖“自己的”微信号,又因何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又是谁的个人信息呢?
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做过58同城的代理商”“微信号、微信好友均较多”,在行为认定时强调被告人出卖的是“微信号及微信好友信息”。既然微信号账号本身承载的是被告人自身的个人信息,如何认定实践中还有不小的争议,那么“微信好友信息”就成了本案认定的关键
“微信好友信息”具体包含哪些信息?唯一标识微信账号的微信号、备注(多数人会备注好友真实名字)、标签(部分人会填写好友所属单位)、好友头像朋友圈,甚至聊天记录等,部分人还会在微信好友信息中填写好友电话号码、地址等更多信息。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以上大多数的“微信好友信息”无疑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因而,出卖“自己的”微信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点在于微信号中的好友信息,侵犯的是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诈骗分子使用被告人出卖的微信号发布虚假信息,使得该微信账号的好友被骗三十余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因为出卖微信号及微信好友信息非法获得超过5000元,判决其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符合法律规定。

4

是侵犯个人信息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改变罪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卖“自己的”微信号及微信好友信息,确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何证明出卖账号的行为人对下游犯罪存在“明知”,相对而言是比较困难的。
同时,与侵犯个人信息罪“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相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仅为“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属于轻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不管是从证明难度,还是处罚轻重的角度来看,都应以侵犯个人信息罪对其定罪量刑为宜。

5

自己的微信号,也绝对侥幸不得!


2021年,公安机关坚持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共侦办9800余起案件,抓获1.7万余名犯罪嫌疑人,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鹅师傅提醒大家,出卖、出租带有大量好友的微信号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法分子想利用特殊的“熟人作案”方式,通过一定程度的信赖关系,最终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
如果我们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卖、出租自己的微信号,就是在给自己的微信好友埋陷阱,就是对微信好友的不负责,最终也必将逃不过法律的天罗地网。

“自己的”微信号,你同样侥幸不得!
鹅师傅注:在本公号后台回复“自己的微信号”即可获取文中提到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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