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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台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

四川司法 2023-10-17


8月22日,泸州市出台《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从行政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对相关涉企行为进行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泸州日报记者 阮春华 摄


《十条措施》第一条为行政服务类措施;第二至第三条为规范事前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措施;第四至第九条为规范事中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措施;第十条为规范事后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具体来看:
















01行政服务方面


《十条措施》提出推行“双向预约服务”制,一方面,企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政服务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预约,首问责任部门应于当日予以回复;另一方面,各有关单位需入企走访的,应提前报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并商企业同意后执行。该项措施主要是规范单位入企行为,对部门(单位)入企行为进行双重约束,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禁止随意打扰企业。

















02事前监管方面


《十条措施》提出健全行政检查“双备案”制和实施督查统筹管理。备案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是指年初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备案。特殊情况是指为应对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行政机关可按法定程序先行实施后再报备。除此之外,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原则上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未经督查统筹,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等名义前往企业。前往企业督查检查的,应精简整合涉企督查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03事中监管方面


《十条措施》要求行政机关要处理好“无事不扰”和“无处不在”的关系,在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情况下,优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积极采取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明底线,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施联合检查;能通过“不见面检查”就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查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同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04事后监督方面


《十条措施》提出要加强内部监督,通过12345、12388等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更多地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具体运行情况不断发表意见,及时进行监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决策部署,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规范我市行政机关涉企行为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行“双向预约服务”制。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把服务企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企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政服务的,可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预约,首问责任部门应于当日回复企业。各单位建立涉企问题“收集—解决—反馈”机制,推动企业诉求落地落实。各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入企走访、调研、参观、宣传的,应提前报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外企业)统筹,由统筹单位商企业同意后执行,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二、健全行政检查“双备案”制。各行政机关均须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备案,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或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可按法定程序先行实施,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司法局补报备案资料,并说明原由。除此之外,各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原则上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三、实施督查统筹管理。属于国家、省级安排的督促检查类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统筹实施,原则上市级部门不再单独对应安排督查;涉及安全等底线工作或专项督查的,按法定程序执行。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等名义前往企业。前往企业督查检查的,应精简整合涉企督查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凡因企业反馈督查检查过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核查属实的,约谈相关单位并责令整改。


四、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坚持在服务中强监管、在监管中优服务,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推动制定并公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五、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并动态调整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探索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煤矿、游乐项目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或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着力解决涉企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六、推行“综合查一次”。针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科室需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本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七、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能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非现场监管的,不再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整合共享、证据互认,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八、推行“信用+监管”。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和主动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查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移出惩戒对象名单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实现信用修复“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次办成”。


九、规范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行政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台账,如实记录检查单位、人员、方式、内容、结果等。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由2人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执法过程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专席,专门受理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充分利用“12388”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平台,畅通企业检举控告渠道。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牵头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领域配套机制,狠抓任务落细落地,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市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将各级行政机关涉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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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静宇

校核:荣飞

审核:郑涛、马旭

来源:泸州日报,泸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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