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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明,一审获刑13年


4月3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孙立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孙立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立明利用担任怀远县淝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怀远县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规划审批、许可证办理、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0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立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立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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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 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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