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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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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一库碧水永续北送

近日

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

岸线管理的通告

↓↓↓


为依法严格管理和保护丹江口水库岸线安全,切实保障一库碧水永续北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丹江口库区划界确权成果和我区实际,现就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岸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岸线情况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70米(吴淞高程,下同)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划定,具体以国家批准的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准划定。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城区范围内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米、农村范围内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00米划定。当保护区边界线高程高于174.35米时(校核洪水在丹江口水库的坝前水位),按174.35米控制;当保护区边界线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北辖区)划分方案》(鄂政办发〔2015〕8号)划定的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接近、且不高于174.35米高程时,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


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管理范围东至梅铺镇曹西沟村小孙家沟附近,南至青山镇万家坪村沟口附近,西至五峰乡红椿沟村陈家咀附近,北至梅铺镇王河村店子街附近。


据统计,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管理范围面积为147.02平方公里,管理范围岸线长度821.11千米。


二、管控要求


(一)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


(二)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库区岸线保护工作,不侵占或违规开发利用库区岸线等。对不遵守公告内容,私自侵占、污染、开发、破坏库区岸线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郧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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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郧阳网
编辑 | 西鱼  责编 | 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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