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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论视角下立法文本汉英翻译策略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大法宝英译本为例

北大法宝 2022-05-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Author 胡朝丽 刘治妤

⊙ 本文长约13000字,阅读需时33分钟  

本文来源:《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作者:胡朝丽,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
刘治妤,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文本为人们设定了社会行为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作为众多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文本,立法文本具有显著的社会规范功能。立法文本中的语言属于严密的法律语言体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式性、规范性、逻辑性和严谨性。在众多法律文本的翻译中,立法文本的翻译具有普遍的学术研究价值。本文以顺应论及顺应论翻译观为理论指导,选取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并具有较高学术参考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大法宝英译本为语料,通过例证分析与翻译批评的方法,在顺应论翻译观的理论指导下,探讨立法文本汉英翻译“形式顺应意义”“局部顺应整体”“选择顺应意图”三大顺应性策略在翻译过程中的具体适用,以期为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的翻译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顺应论;顺应论翻译观;顺应性翻译策略;立法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英语


目次

引言

一、顺应论与顺应论翻译观

二、立法文本的顺应论翻译策略例证分析

结语


引言


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中国作为一个日益强大的东方大国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我国大步迈向新时代、深度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国际社会了解我国依法治国最规范、最权威的来源,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的外译理应引起译者们的关注。“立法文本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立法文本主要包括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等。”(张法连,2016:93)立法文本主要通过对公民的行为标准、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强制性或授权性的规定发挥其社会规范功能,“作为众多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文本,立法文本中的法律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式性、规范性、逻辑性和严谨性”(张法连,2016:93),具有极高的法律翻译研究价值和实践价值。因而,如何更加规范、严谨地做好我国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使法律文本的翻译能够精准、有效地表达源法律文本的内涵,实现特定法律效力对等,进而实现以法律翻译促进法律沟通的跨文化交际功能,对法律翻译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顺应论与顺应论翻译观


顺应论是比利时语言学家耶夫·维索尔伦(Jef Verschueren)在其著作《语用学诠释》(Understanding Pragmatics,1999)中提出的语用“综观论”的核心概念,这种语用“综观性”使“翻译研究走出单纯语言符号转换的狭隘领域”(宋志平,2004:23),从认知、社会、文化的综合视角,全方位地考察和阐释语言现象及其运用的行为方式。维索尔伦顺应论的核心思想在于“选择”与“顺应”,他认为,“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也无论是出于语言内部的还是语言外部的原因,语言使用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语言选择过程”(Verschueren,1999:55-56)。所谓“语言选择”是指“从语境、语言结构等方面,动态地根据不同的心理意识程度而作出的某种顺应”(杨俊峰,2005:47)。顺应论理论思想认为,语言使用过程中的动态语言选择是基于语言的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 (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这几个特征进行的。变异性是指语言具有可供选择的可能性范围;商讨性是指语言选择是依据高度灵活的原则和策略而不是机械地或者按照严格的规则或固定的形式—功能关系作出的;语言的顺应性是指从可变的可能性范围中作出商讨性的语言选择,从而满足交际的需要(Verschueren,1999:59-63)。其中,可变性和商讨性的条件和基础为语言选择提供了相应的可能性和运行方式,顺应性则是基于语言的可变性和商讨性而进行语言选择的根本目的。


顺应论翻译观“是一种利用语用思想关注翻译选择和翻译过程的翻译观,(它)试图揭示翻译过程中语用选择和语用适应的认知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依据”,能够综合考量顺应论的四大顺应维度,即“语境的顺应、语言结构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和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Verschueren,1999:66-69)。基于顺应性翻译理念,宋志平(2004:23)认为,“一个成功的译作,往往就是译者在面对多种选择的前提下,明确翻译的目的,判断顺应的层面,并选择相应的策略技巧,从而实现翻译目的,完成交际任务”。笔者认为,对于立法文本的汉英翻译,在应用顺应论翻译观指导立法文本翻译实践的过程中,对翻译文本进行宏观和整体性的判断、把握特定文本翻译的目的和意图至关重要,因为在此过程中,译者需要面对的翻译选择与顺应的环境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张法连(2019:165)指出,汉英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际转换,而且还是跨文化、跨法系的思维转换;唐丽玲(2012:136)也认为,“法律翻译是一种法律转换(legal transfer)和语言转换(language transfer)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double operation)”。这就意味着,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语言选择和顺应的过程中,应以顺应变化了的翻译语境和法律文化体系为立足点和根本目标,以明确的翻译意图为先导,有层次地运用具体的翻译策略。顺应性翻译策略具体可概括为三大顺应维度,即“形式顺应意义、局部顺应整体、选择顺应意图,是融合语言内因素和语言外因素的整体顺应”(胡庚申,2015:15)。译者只有将三大顺应性翻译策略有层次地统一于翻译实践的全过程,才能对具体的翻译选择与顺应进行有效指导,使法律翻译文本在译入语的法律语境和法律文化中获得新的生命力,进而成功实现法律翻译文本的跨文化交际功能。


二、立法文本的顺应论翻译策略例证分析


顺应论翻译观的重点在于过程,即选择和适应。它强调,翻译作为一种语言生态系统,应建立整体观,也就是语用综观论。语言使用过程是语言使用者在语言内(即结构)和语言外(如交际意图)动因的驱动下不断作出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不仅体现在语言结构层面上,还同时在语言策略上进行。在顺应论翻译操作中,整体判断与把握是关键,而操作策略可概括为3种顺应,即“形式顺应意义”“局部顺应整体”“选择顺应意图”。这3种顺应融合语言内因素和语言外因素,力求从语言层、语篇层、读者(交际)层等构成的综合体出发,促进翻译达到满意的语言生态。


立法文本是规范性法律文本。在进行汉英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应综观汉英两种不同语言体系的差异和中美两国不同法律文化体系的差异,把握立法语言正式、严谨、专业的特征以及立法文本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和功能,选取恰当的翻译策略来指导立法文本翻译实践。在翻译过程中,为了更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需要在语言层面上顺应,即形式顺应意义;语篇层面的顺应主要体现在局部顺应整体,局部既包括语言、语篇,又包括读者和译语文化语境,而整体则是由局部因素组成的和谐生态。意义的产生是动态的、互动的,任何选择都是某种意图的体现,翻译过程中既要考虑译语文化语境,又要考虑读者的接受能力;所采用的翻译策略要与翻译的目的紧密相连,关注目的语的读者身份,这是读者交际层的顺应,即“选择顺应意图”。


笔者将在下文中通过例证详细分析“形式顺应意义”“局部顺应整体”和“选择顺应意图”三大顺应性翻译策略如何具体指导法律条文汉英翻译过程中的翻译选择和翻译顺应,从而探讨三大顺应性翻译策略在保障法律翻译文本的正式性和专业性、发挥其规定性和规范性功能、实现其在不同法律文化体系间的法律效力对等并促进法律翻译文本的跨文化交际等方面的有效性。


1. 形式顺应意义


从语言层面上来说,“英语是一种重形合的语言,汉语是一种重意合的语言。英语重形合指英语语言符号之间有较强的逻辑联系;汉语重意合指汉语句子主要通过字词的意思连接起来”(张光明,2001:249)。因此,在进行立法文本汉英翻译实践时,必须观照汉英两种语言体系的差异,在译入语中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将中文源语的句间隐性含义和逻辑关系显示出来,以特定的译入语语言形式顺应源语意义表达,并在特定语言形式顺应语言意义的翻译顺应过程中,实现语言意义和语言形式的有机统一。


例(1)


原文: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有中文例句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中不再另行标注)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2 Those who infringe upon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tort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is Law.


笔者改译:Article 2 Any person who infringes upon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shall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译文分析:“侵害民事权益”中省略了动作的发出者,使整个句子成为“无主句”,无主现象是汉语的典型现象之一。北大法宝译本增译 “Those who...” 结构,将中文句间隐含的主语信息进行显性的形式表达,顺应了英语语言“形合”的特点以及译入语读者的语用习惯。不足之处是,“Those who...”用于法律文本不够正式,建议改译为英文法律文本或英美法系中更为正式的“Any person who...”结构,以顺应法律英语严谨正式的形式表达,并以此种语言形式的选择来顺应特定法律意义的表达,使语言形式统一于语言意义。另外,原文中的法律用词“依照”,即“根据”的意思,建议改译为正式的法律用语“in accordance with”。“法律英语中,表‘根据’通常有3个词汇,即‘in accordance with’,‘under’和‘pursuant to’。‘according to’为非正式用语,多用于口语。”(张法连,2016:111)


例(2)


原文: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13 Where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hall be assumed by the tortfeasors according to law, the victim of torts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 some or all of the tortfeasors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笔者改译:Article 13 Where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hall be assumed by the tort feasor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e victim of torts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 part or all of the tort feasors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译文分析:“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指“凡是在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立法语句包含四大功能成分,即“法律主体、法律主观要件、情况以及条件”(Fung & Watson-Brown,1994:4)。该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对该立法语句中情况及条件的规定。“……的”是典型的中文立法结构用语,用以说明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和条件等。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情况和条件的引导词有“if”“where”“when”等,它们的内在含义及用法是不同的:“‘if’ 强调‘如果’,‘where’强调‘在……的情况下’,而‘when’更强调时间”(张法连,2016:110)。北大法宝译本译为“where...”结构,即“在……情况下”,顺应了源语中“……的”结构,用以说明立法语句情况和条件的意义表达,值得借鉴。同时,“从语用上讲,以where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的正式程度比较高,法律文体特性显著”(李克兴、张新红,2006:123)。因而,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语境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翻译选择与顺应。


例(3)


原文: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1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in civil law relationships, clarify the tort liability, prevent and punish tortious conduct, and promote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is Law is formulated.


笔者改译: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vil subjects, clarify the tort liability, prevent and punish the tortious conduct, and promote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译文分析:原文中“制定本法”前,有4个连续的目的状语,目的状语前置于句子主题之前是中文立法文本中句子结构的典型特征之一。在进行汉英翻译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英语读者的语用意义表达习惯,将“制定本法”提前,以此对英语中主题在前的语用特征进行形式选择,并以特定形式选择顺应意义表达,增强译入语文本的可读性和规范性。另外,北大法宝译文将“民事主体”译为“parties in civil law relationships”有冗余之嫌,笔者建议将其改译为常用的正式对应语“civil subjects”。


通过以上几例对顺应论翻译观“形式顺应意义”翻译策略的例证分析,笔者认为,在立法文本汉英翻译的过程中,基于汉英两种语言体系“意合”和“形合”的显著差异,译入语语言的特定形式常常会承载源语的特定语言内涵。如例(1)译文中“Any person who...”结构是对源语即中文“无主句”句式结构所表征的主语意义作出的顺应,例(2)译文中 “Where...” 结构是对中文立法文本中“……的”句式结构所表征的条件和情况意义的顺应,例(3)调整了句子主题“This Law is enacted”与中文立法文本中连续出现的多个目的状语间的位置关系,通过对句子语序作形式调整,对英语表达主题在前的语用习惯作出意义顺应。因此,译者在立法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要处理好翻译形式和翻译意义之间的关系,语言形式的选择应服务于语言意义的表达,并统一于意义表达。语言意义顺应是语言形式选择的目的和手段。


2. 局部顺应整体


立法文本是由基本的立法语句组成的,对立法与结构的正确理解是准确翻译整个立法文本的先决条件(张法连,2016:108)。笔者将着重在立法语句层面探讨“局部顺应整体”的顺应策略适用,即语句各局部成分对语句整体的顺应。但所谓的局部顺应整体,不仅仅局限于句法层面的局部对整体的顺应,“局部”与“整体”的概念应是综观意义下的局部与整体。“这局部既包括语言、语篇,又包括读者、译语文化语境,而整体则是指语言、语篇、读者、译语文化语境等局部要素组成的和谐生态。”(胡庚申,2015:20)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有着比较固定的语篇格式(张新红,2000),但译者需要综观不同法律文本间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养成文本体裁的系统意识。笔者将在下文中针对具体的立法语句进行语句层面“局部顺应整体”的例证分析。


例(4)


原文: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14 The compensation amounts corresponding to the tortfeasors who a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each tortfeasor; and if the seriousness of each tortfeasor cannot be determined, the tortfeasors shall evenly assume the compensatory liability.


笔者改译:Article 14 The compensation amounts corresponding to the tortfeasors who a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shall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seriousness of each liability; and provided that the seriousness of each liability failed to be determined, the tortfeasors shall evenly assume the compensatory liability.


译文分析:在原文中,分号后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显然是针对分号前“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作出的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或进一步进行补充的例外规定。相较于北大法宝译文中使用表示条件和情况的“if”,在该种立法语句中,我们常常使用“provided that”对法律条文前款规定作“进一步规定”“例外规定”“再次规定”,这种翻译能够更恰当地整体顺应后一分句对前一分句的递进说明关系,即法律上所讲的“但书”情形,从而使句子局部和整体关系更加明晰,因此笔者建议将“if”改译为“provided that”。“provided however that”“provided further that” 等也表示同一个意思(傅伟良、黄宇,2013:119)。


例(5)


原文: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21 Where a tort endangers the personal or property safety of another person, the victim of the tort may require the tortfeasor to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ession of infringement, removal of obstruction and elimination of danger.


译文分析:原文中“侵权责任”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之间是上下义关系,即“侵权责任”是上义概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是下义概念。“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在此,北大法宝译文使用“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这一结构,将该句语义包含关系以及“等”字的不完全列举功能完整地顺应到译入语中,实现了语句局部对整体的有效顺应。


例(6)


原文: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85 Where any building, structure or facility or anything laid thereon or suspended therefrom falls off or falls down, causing any harm to another person, if the owner, manager or user cannot prove that he is not at fault, he shall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After making compensation, the owner, manager or user shall be entitled to be reimbursed by other liable persons if any.


译文分析:在处理原文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这一结构的翻译中,北大法宝译文通过使用“thereon”(意为“on that”)和“therefrom”(意为 “from that”)这两个在法律用语中和“on any building,structure or facility or anything”和“from any building,structure or facility or anything”具有等效指代含义的古体词,避免了译文中同时出现“on any building,structure or facility or anything”和“from any building,structure or facility or anything”两个冗长、赘余的表达。这种法律古体词的使用,在等效含义表达的基础上,通过对分句的局部成分进行简化处理,不仅顺应了法律英语严谨、正式、庄严的特征,又增强了句子整体表达的流畅度和简洁度,实现了局部对整体的有效顺应。


由对顺应论翻译观中“局部顺应整体”顺应策略进行的例证分析可见,对立法语句的准确理解与翻译是对立法文本整体进行准确把握与翻译的前提与基础,因而笔者在以上例证中主要以立法语句为翻译策略适应单位,分析了立法语句各内部成分与语句整体之间的选择顺应关系。语句层面的“局部顺应整体”强调语句各局部成分之间以及各局部成分与语句整体间的有机组合和紧密联系。如例(4)原文中分号“;”对句子内部关系进行了分层,立法文本中分号后的分句常常是对分号前的分句作进一步说明、例外说明、补充说明等,在进行翻译选择时,译者应选用具有“进一步限制规定”功能含义的“provided that”来顺应分句与语句整体间的递进关系;例(5)译文“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这一结构将句间的语义包含关系以及“等”字的不完全列举功能完整地顺应到译入语中,实现了局部对整体的有效顺应;例(6)译文通过使用法律用语中的古体词“thereon”和“therefrom”对语句局部成分作简化处理,既顺应了法律英语严谨正式的特征,又增强了句子整体表达的流畅度和简洁性。因此,在立法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要从宏观维度审视翻译过程,以局部顺应整体,并以局部顺应成就整体顺应。


3. 选择顺应意图


中美两国分别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两个法系在同一法律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常常存在差异,学者称之为“非完全对应词语”,即“概念意义及语法意义相近,但内涵意义却不对应或基本不对应”(王建,2013:110),同时,还会存在一个法系的某一法律概念在另一个法系中缺失的情形,这无疑对译者的翻译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此,张法连 (2009:48)强调,由于中西观察和思维方式以及概念表达存在差异,因此法律翻译寻求的不是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而是在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找近似的词语,使用双方认可的法律语言。“选择顺应意图”翻译策略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翻译意图,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精准传递源语的法律规范信息,实现特定法律意义和效力对等,进而促进法律翻译文本的跨文化交际功能。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翻译选择对翻译意图的顺应。


例(7)


原文: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18 Where a tort causes the death to the victim, the close relative of the victim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 the tortfeasor to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译文分析:原文中的“权”字在中文中可以有“权利”和“权力”两种不同的含义。在此,我们首先应从语境中辨别出,这里的“有权”指“有权利”。在我国,“权力”通常是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而“权利”在法律用语中则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本身包含的“power and profit”含义与英语中“right”一词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等。“right”是指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之物,比如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因而将“有权利”译为“have the right”其实并不是最佳的顺应选择,为了首先实现精准传递源语的法律规范信息的意图,在法律内涵上更加完整、更加对等的“be entitled to”(意即“享有……权利”“有权……”)才是相对最佳的选择。相较于“have the right”,“be entitled to”能够更加顺应源语的法律文化内涵,顺应译入语的法律语言特点,也更加正式、规范。特定翻译选择应以特定翻译意图为指导,使选择顺应意图,因而,北大法宝译文将此处的“有权”处理为“be entitled to”值得学习和借鉴。


例(8)


原文: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22 Where any harm caused by a tort to a personal right or interest of another person inflicts a serious mental distress on the victim of the tort, the victim of the tort may requir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笔者改译:Where any harm caused by a tort to a personal right or interest of another person inflicts a serious mental distress on the victim of the tort, the victim of the tort may claim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译文分析:原文“请求赔偿”中的“请求”一词,在北大法宝译文中根据字面意思直译为“require”,实为误译。“require”属于正式用词,表示“要求”,一般为“上对下的要求,比如法律条款对当事人的要求、业主对雇员的要求、买方对卖方的要求”(傅伟良、黄宇,2013:101),但在“请求赔偿”这一词义搭配中,英文中有对应的“claim”一词(意即“索赔”“诉求”)来表达该词义搭配中特定的“请求”含义。“请求赔偿”在英文的正式法律用语中的对应语应为“claim compensation”,将其误译为“require compensation”会使译入语读者产生阅读疑问,甚至造成理解障碍。在“选择顺应意图”翻译策略指导下,译者应以保障立法文本的专业性、正式性,实现特定法律效力对等为翻译意图导向,注意法律词语本身以及法律词语搭配产生的固有内在含义,切不可望文生义。


例(9)


原文: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北大法宝译文:Article 34 Where an employee of an employer which is an entity causes any harm to another person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work duty, the employer shall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笔者改译:Article 34 Where an employee of an employing unit causes any harm to other persons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work duty, the employer shall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译文分析:原文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公司、事业机构等,是具有我国特定社会文化内涵的词汇。在英美法系文化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员工更习惯将工作的雇佣者称之为 “employer” 即“雇主”。在这种法律文化概念不完全对等的情况下,译者应明确翻译意图并以该翻译意图为指导进行有创造性的翻译选择和顺应。基于翻译文本的跨文化交际功能,如果译文的翻译意图在于贴合我国国情,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特色,“用人单位”建议译为迎合源语即中文语用习惯的“employing unit”;如果译文的目的在于消除不同语域、不同法域的文化差异,减少译入语读者阅读障碍,则建议以更加平易的方式让中国法律文化走向世界。北大法宝英译文“an employer which is an entity ”这种“译入语贴近对等语+不对等含义注解”的形式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


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译者在适用“选择顺应意图”的顺应性翻译策略时,首先要明晰立法文本的翻译意图,以特定的翻译意图指导翻译选择与顺应。比如,例(7)译文对含有多义字“权”的词项内涵的选择与顺应,例(8)译文对“请求赔偿”词组搭配中“请求”含义的选择与顺应,例(9)对原文中具有特定中国文化内涵而在译入语中找不到对应语的非完全对应词语——“用人单位”的选择与顺应,都需要以特定翻译意图为指导,进行意图明确的翻译选择与顺应。基于中美不同法律文化体系的差异,“选择顺应意图”翻译策略的意义在于指导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首先明确翻译选择与顺应的意图,因为特定翻译意图是指导特定翻译选择与顺应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笔者认为,立法文本翻译首先要做到忠实原文,在理解法律语言内涵的基础上精准传递源语的法律规范信息,特别注意多义字词、词义搭配、非完全对应词语及概念缺失词语的内涵,不可望文生义。


结语


法律文本(尤其是规范性的立法文本)翻译是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国家大政方针最规范、最权威的来源,对于弘扬和传播中国的法治文化,进一步开展和加深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由于汉英两大语言体系和中美两大法律文化体系的不同,在立法文本汉英翻译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法律文化不对等或概念缺失等障碍,因此,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对实现准确、严谨、专业的法律翻译极为关键。本文以顺应论及顺应论翻译观为指导,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大法宝英译本的部分译文进行例证分析和翻译批评,探讨“形式顺应意义”“局部顺应整体”“选择顺应意图”三大顺应性翻译策略对指导立法文本翻译的有效性。本研究认为,语言形式应为语言意义服务,翻译过程中形式应该顺应意义;同时,译者还要有大局观、整体观,协调好局部与整体间的关系,使其有机融合;翻译过程本身就是译者作出选择的过程,词汇、句式和表达的选择应与翻译目的/意图相契合。

-END-


编辑排版丨陈楠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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