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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吴文学、姜国军律师代理的厦航“一鹭高飞”商标获驰名商标认定


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吴文学、姜国军律师代理的原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胜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厦航的引证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并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1990年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将“”作为航徽标志,该商标于2007年8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7月25日,“”商标在厦门航空举行新标识启动仪式暨成立28周年庆典上首次对外公开使用,早在2011年12月厦门航空便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02月成功注册了“”商标,注册在39类:“空中运输、运送乘客”。经过近十年的使用和宣传,厦航的航徽标志即引证商标“”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知晓。


2020年3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注册在29类:“木耳”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要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引证商标在空中运输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耳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空中运输服务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即使考虑引证商标的客观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驳回了厦航关于驰名商标的申请并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航徽标志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公司发展意义重大,公司的管理高层及法务团队对此案高度关注。厦航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后,第一时间找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吴文学律师,并经慎重筛选最终办理了委托。吴文学、姜国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新对厦航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对引证商标在广泛宣传、长时间及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国内外荣誉及知名度等,尤其是在航空配餐、配餐中的木耳使用等方面增加了大量的证据,最终形成证据一千余页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非常重视,靳学军院长亲自承办了该案,并会同北京模范法官、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周丽婷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过半年多的审理,最终判决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胜诉。


争议焦点


1、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3、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法院认定


1、厦门航空成立于1984年,在“空中运输、运送乘客”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根据持续使用、所获荣誉,能够认定引证商标通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进而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注册在第39类“空中运输、运送乘客”服务项目上的第10348344号“”商标构成中国驰名商标。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系图形商标,在图形要素、构图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接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


3、航空公司在提供“空中运输、运送乘客”服务时往往提供餐食服务,诉争商标核定注册的第19类“木耳”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产生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木耳”商品上申请注册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律师说法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其中包括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侵害驰名商标的后果比侵害普通商标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虑其自身知名度与显著性的高低,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给予其更宽的保护范围。


ZHONGWEN


合伙人 吴文学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 北京市法院前法官

●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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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军 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学士学位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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