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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高!这些大学很适合中低分段考生报考

领押题卷回:押题 高考直通车
2024-09-20


每年高考填报志愿时,由于部分本科院校在往年相当热门,导致其录取门槛水涨船高,这也让部分中低分考生为此发愁。不过,国内本科院校众多,可供中低分考生报考的选项还是有不少的,其中更是不乏一些大众熟悉度相对不高、但性价比却不低的本科院校


今天高考直通车就来盘点符合这类特征的其中10所院校,并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列举高考录取数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共建高校,是一所以海洋与水产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海洋大学,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在湛江市和阳江市办学,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4万余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2万余人。


学科建设方面,学校现有“水产”“海洋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作物学”5个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6个省级重点学科,植物学与动物学、工程学、农业科学3个学科进入ESI世界前1%。“水产”“海洋科学”和“食品科学与工程”3个博士授权一级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广东排名分别为第1、2、3名。现有“水产”“食品科学与工程”和“海洋科学”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2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专业建设方面,学校现有85个本科专业(含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中有1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0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8个省级以上优势特色专业。


学校为国家及地方培养了30多万名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长期以来,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居全省高校前列,就业质量逐年提升。2023年本科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为企业(60.66%)、升学(13.73%)、灵活就业(10.97%)。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考研升学率相比往年均有所提高。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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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广东海洋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湖光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邮政编码:524088


霞山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0号;邮政编码:524000


海滨校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5号;邮政编码:524005


阳江校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邮政编码:529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海洋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海洋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广东海洋大学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经广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其相关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请查看学校本科招生网站相关介绍)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有考生的成绩排位,则按考生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考生的成绩排位,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生源考生,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至本校的非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体育类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70%+文化课成绩×30%;艺术类统考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在不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本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报考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录取要求:


(一)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0cm及以上,辨色力正常。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二)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55cm及以上,辨色力正常。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相关要求。


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生物科学、水生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工程、农学、园艺、园林、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工业设计、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制药工程、环境科学、应用化学、食品营养与健康等19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应用气象学、交通运输、轮机工程(陆上)、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9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者。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4个专业不招收单色识别不全者。


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双眼裸视力低于4.7(0.5)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具体操作实施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学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纳;学分学费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按所修课程学分x100元/学分计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缴纳。此外,辅修、重新修读课程按规定需另外计收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950-1700元/生•学年。


收费依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广东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21〕16号)。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当年考入的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六)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八)社会类奖助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奖助学金。


(九)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的一次性临时性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2396115

传真:0759-2383182

电子邮箱: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ou.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群众对招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联系人:吕老师

监督电话:0759-2383146

传真:0759-2383145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授权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韶关学院


韶关学院是广东省省属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大学,也是韶关市唯一的公办本科高校。前身是1958年创办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90年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年升格为本科,更名韶关学院。


学校占地总面积2571亩。校本部有韶乐园(主校区)、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校舍建筑总面积89.9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62万人,成人教育学生0.5万人。


学科建设方面,学校重点打造教师教育、现代农业、机电装备、信息技术、文化旅游等契合地方发展需要的五大特色学科专业群。有5个省级特色重点(培育)学科,3个省级“冲补强”重点建设学科,6个市校共建重点(培育)学科、22个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专业建设方面,开设有文、理、工、农、法、管理、艺术、教育、经济、历史、医等11个学科门类,17个二级学院,71个本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4个、省级特色专业9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


韶关学院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截至2023年11月24日,毕业去向落实率89.08%,其中本科生为89.29%,专科生为88.15%。职业去向主要为教学人员(16.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6.21%)、工程技术人员(9.47%)、商业和服务人员(6.87%)…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省内本科



省内专科



教师专项



卫生专项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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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韶关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十里亭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前进路48号;邮政编码:512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韶关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园艺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科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成绩满分×0.5。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如生源所在省(区、市)对投档录取条件等有最新规定,则按该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专业,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专业(本科),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商务英语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与泰国曼谷吞武里大学音乐学(师范)专业、体育教育(师范)专业“3.5+2”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的标准执行。


具体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学校设有雷为有奖学金、镇泰奖学金、广东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金、石景宜刘紫英伉俪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老师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肇庆学院


肇庆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有主校区、星湖校区两个校区。


学科建设方面,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设有省特色重点学科2个、省优势重点学科1个、省重点培育学科1个、省重点扶持学科1个,“冲补强”提升计划重点建设学科3个、省市共建重点学科3个,市重点学科3个,机械工程学科为珠江学者设岗学科。


专业建设方面,有60个本科专业招生,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重点特色专业13个,省级以上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8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


截止至2023年8月31日,肇庆学院2023届毕业生就业人数为5173人,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为86.88%。截止至12月10日,就业人数5496人,总体就业去向落实率为92.31%。



2023届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为企业(42.47%)、教育系统(27.53%)。相较2022届,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考研升学率有所提升。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提前批教师专项



本科批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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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肇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肇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省外录取批次详见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广东省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广东省以外录取科类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要求分别如下:


1.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2.本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3.体育类及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1)面向广东省的体育类及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专业的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术科排位录取。


(2)面向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区、市)体育类及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专业的录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投档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科类录取原则,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普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不折算综合成绩,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和录取的排序成绩,并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1.学费:文科类专业学费50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广东省首批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园林专业4560元/生·学年;外语类、体育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学费按学年制收缴,按学分制结算。


2.住宿费:700元-1500元/生·学年(视住宿条件不同而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度最高为16000元/生·学年。


3.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对每学年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4.学校单项奖学金


学校每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组织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5.学校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陈熹奖学金


陈熹奖学基金每年奖励二、三、四年级表现优秀的学生。


另外,各二级学院还分别设立了多个专项奖助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传    真:0758-2716010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qu.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监督申诉电话:0758-2716246,2716326;传真:0758-2716586。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授权肇庆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珠海科技学院


珠海科技学院(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2011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先后与吉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合作,2021年获批广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持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打造一流学科专业。学校现设17个二级学院、6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9大学科门类,拥有省级重点学科3个、市级优势学科3个,拥有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教育质量认证项目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特色专业12个。目前正打造大健康与老年康养、工业软件与集成电路2个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


珠海科技学院2023届毕业生共8891人,有86.39%的毕业生留在广东就业,其中珠三角占比77%。主要流向单位类型为其他企业(主要为民营企业),占比达到 87.10%;其次为国有企业(5.40%)和三资企业(2.14%)。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历史普通类



物理普通类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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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珠海科技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珠海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安基东路8号;


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珠海科技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批次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的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为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综合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综合分排序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2.5×50%)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本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详见学校网站。


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专业组录取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未实行专业组录取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有空额计划专业录取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 31000元/生·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380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 310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34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3000元/生·学年(空调四人间,不含水电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7626296 0756-7626272


传    真:0756-7626272

电子邮箱:zsb@zcs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cs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cst.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756-7626247


传    真:0756-7626247


电子邮箱:jw@zcs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珠海科技学院授权珠海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前身是创建于2005年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2011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年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21年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设有16个学院,46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经济、管理、文学、艺术6个学科门类,有省级重点学科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5门。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000余人。


办学十余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居全国同类高校前列。2023年共有本科毕业生7598人,截至2023年8月31日,参加就业的2023届毕业生为7590人,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为88.51%。


2023年高考投档数据(本省):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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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省统考成绩×2.5×50%。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至少为CC,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进档以后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6609166


传    真:020-36903023


电子邮箱:dep-zs@g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36903166


电子邮箱:lidz@gc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授权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闽江学院


闽江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A类)、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和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约1.7万人,专任教师1000多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95%(其中博士学位教师占45.3%)。


学科建设方面,门类较为齐全,设有15个二级学院,开设专业涵盖经、法、文、史、理、工、管、艺等八大学科门类。拥有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一流学科(高原学科)1个、省级应用型学科6个、省级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主干学科3个。


专业建设方面,拥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0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


截至2023年8月31日,学校2023届本科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87.03%,比去年同期(86.08%)提升1个百分点。毕业生签约2855人,占就业总人数的81.22%,比去年同期(56.85%)提升24个百分点。


升学(含国内研究生、第二学位、出国出境深造)382人,占就业总人数的10.87%,其中出国(境)留学68人,占就业总人数的1.93%。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本科提前批



地方专项



普通类本科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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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闽江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闽江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现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A类)、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和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


2.学校代码:10395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6.校    址: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校区(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闽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录取现场工作。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下设督察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3.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1.学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目标、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2.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实际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报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执行。


3.普通高考各专业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第五条 专业录取要求


1.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2.外语语种要求:


(1)除本科的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本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2)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仅以英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3)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


(4)福建省报考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3.学校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4.面向福州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福州市户籍且在福州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5.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录取新生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3.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


4.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学校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均采用“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的调配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新高考改革省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即对排名在院校招生计划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依录取排序递补录取。


(3)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投档的批次,执行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非平行投档的批次,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理工类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按数学、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4)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信息做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相应艺术类别省级专业统考(联考),考生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且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没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出现同分时,按考生文考成绩排序,文考成绩在前者优先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文考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6.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7.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八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1)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生·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生·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2)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


(3)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4)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5)中外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508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63500元/生·学年。(根据闽发改服价函〔2021〕412号文件)。


 2.住宿费:学校宿舍有3人间、4人间、6人间,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学年870元至173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榕发改价格〔2022〕74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九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450元/月,困难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培养与管理


1.学生入学后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闽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3.按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根据《闽江学院关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分选具体专业。


4.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完成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其本科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第十三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邮政编码:350108


联系电话:0591—83761856,83760910


投诉电话:0591—83761523


招生办网址:https:// zsb.mju.edu.cn


招生办邮箱:mjzsb@163.com




泉州师范学院


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泉州大学师范学院,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泉州师范学院,系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本科高校。近年来,获批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A类)、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系)19个,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共18000多人。


学科建设方面,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着力做特工科、做优人文社科,做精教师教育学科。拥有福建省一流学科1个、福建省重点学科7个、福建省应用型学科6个、福建省一流应用型高校建设主干学科3个。


专业建设方面,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9门,省级一流专业等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300余项。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通过行业类专业认证,小学教育、英语、音乐学等12个专业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


在2021届毕业生就业去向中,毕业生总体签订协议和合同就业1552人,占毕业生总数的34.38%;标签单位就业253人,标签单位就业比例为5.60%;自主创业29人,占毕业生总数0.64%;毕业生升学251人,升学率为5.56%。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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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泉州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3.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4.学校地址:


泉州主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南安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普通本科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


第五条  新生就学校区


高职专升本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就学地点在南安校区,其他专业就学地点在泉州主校区。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11〕费284号、闽价〔2011〕费311号、闽价〔2012〕399费号、闽价〔2013〕176费号、闽价〔2015〕费306号、闽价〔2018〕费190号等文件规定,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重点学科专业(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每学年5460元。


(2)艺术类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8640元,重点学科专业(音乐学、舞蹈学)每学年9360元。


(3)闽台合作项目: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8000元。


(4)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学年5040元, 三、四年级每学年16000元,专升本每学年16000元。


(5)少数民族预科班:每学年5040元。


以上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闽台合作项目学费标准指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闽台合作项目赴台学习期间学费由台湾合作院校按协议标准收取。


2.住宿费:泉州主校区每学年870元~970元,南安校区每学年650元。以上住宿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 退费办法


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份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和体育类按院校投档的省份,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3)艺术类和体育类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以专业成绩或文考成绩投档的,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5)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统一按专业成绩投档。


第九条 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2.报考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没有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


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有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4.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国家标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达160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达155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无色盲。


5.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6.报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是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且考生须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未能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7.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我校南安校区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9.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资助措施


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


1.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2.助学金: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等。


3.国家助学贷款:考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和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经学校审核确认,银行发放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缴交手续。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12000元。


4.校内临时困难补助:本人病重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6.社会资助:学校积极联系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奖助学金。包括泉州贤銮奖学金、泉州市关工委千墅奖学金、陈笃彬教育奖、泉州市慈善总会师范学院奖助学金、“同心助学 松柏成才行动”助学金、陈祖昌奖学金、香港泉州慈善促进总会奖助学金、福建省“向上向善育人工程基金”奖学金、张荣发助学金、陈守仁奖助学金和校友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等。


7.发展性资助:学校设立本科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由“给予型”“输入型”向“励志型”“强能型”转变。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0595-22919635


第十三条 联系咨询方式


学校网址:www.qztc.edu.cn

招生网址:www.qztc.edu.cn/zs/

微信公众号:qzsfxyzsb

咨询电话:0595-22919911,22919508

传真电话:0595-22919508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邮政编码:362000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


四川轻化工大学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是一所集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法学、经济学、农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


学校现有24个学院,77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近4.3万余人。


在学科建设方面,学校现有化学、工程学、材料科学3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拥有化学工艺、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发酵工程等3个四川省重点学科;有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3个四川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建设学科;现有化学工程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数学、材料科学与工程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36个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药学、法律、教育、音乐、美术与书法、设计、会计、农业13个专业学位类别,涵盖36个专业学位领域。


在专业建设方面,学校现有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7个省级一流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9个省级“卓越计划”教育培养专业,4个省级应用型示范专业。


我校2022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以“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53.4%)为主,其次是国内升学(13.7%);专科毕业生毕业去向以“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31.5%)为主,国内升学的比例为 22.2%;硕士毕业生毕业去向以“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72.4%)为主,其次是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8.5%)。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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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滑动浏览):


四川轻化工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标代码为10622,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在自贡市、宜宾市两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学,有三个教学校区(李白河校区、汇东校区、宜宾校区)和一个实践活动校区(黄岭校区)。李白河校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永田路100号;汇东校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519号;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白塔路1号;黄岭校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学院路15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轻化工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比例拟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日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可选择英语、日语、西班牙语、德语其中一种外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各省(区、市)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综合成绩或文化成绩投档,则以专业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专业统考成绩投档,则以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的省(区、市)有明确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2、学校音乐表演专业的钢琴与器乐方向只招收考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古筝、电子管风琴、圆号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录取办法,学校按照所在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其中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省(区、市)的专业安排参照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校网址:https://www.suse.edu.cn;

2、招生网址:https://zjc.suse.edu.cn;

3、招生咨询电话:0813-5505999;

4、学校在招生就业处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电话:0813-550562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西华大学


西华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学校拥有郫都、宜宾、彭州、人南、易三仓(泰国)五个校区。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覆盖了工、理、管、法、经、艺、文、教、农等9个学科门类,有21个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近4.1万人。


在学科建设方面,学校现有3个省“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建设学科、8个省级重点学科,“工程学”学科持续保持在ESI全球排名前1%。在U.S.News2023世界排行榜中,“工程学”学科排名全国第187名,四川第8名。“机械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进入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


在专业建设方面,获批国家级一流专业、特色专业等20余个,拥有省级一流专业、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等40余个次,8个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获批教育部新工科项目、新农科项目、产学研协同育人项目300余个。


学校2021年本科毕业生就业单位以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为主。其中,占比较高的分别是民营企业占67.42%、国有企业占23.56%、三资企业占3.96%。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本省):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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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华大学,英文译名:XIHUA  UNIVERSITY。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地址:郫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宜宾校区(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1号);彭州校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276号)。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60年,是四川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高校、四川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四川省首批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秉持“求是、明德、卓越”的校训,传承“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优良办学传统,以内涵提升为核心,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声誉卓著。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授予权,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有自学考试与成人教育。学生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西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西华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与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投档比例原则为1:1。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按专业和专业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完成基础培养阶段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优先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考生志愿相近专业,若相近专业已录取满额,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它专业;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同分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区、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区、市)的排序规则,则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四川省体育教育考生文化成绩要求不低于省控线上50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确定先后排序。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舞蹈表演、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


 第十九条 建筑类专业学制为5年;英语专业、翻译专业限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限招收日语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校后本科教学主要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教学。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提供相应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支持。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举报电话:028-87729599


第二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西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西华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西华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8-87720918、028-87720097

西华大学学校网址:http://www.xhu.edu.cn

西华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b.xhu.edu.cn

西华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西华大学本科招生




北部湾大学


北部湾大学是一所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具有国家海船船员培训资质的高校。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6个,广西一流学科(B类)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8个。学校着力凸显海洋性办学特色,开设有海洋科学、轮机工程、航海技术、水产养殖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等一批涉海类专业,构建了海洋生物与技术、海洋交通运输与工程等具有海洋特色的学科专业集群。


学校2022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为80.06%,基本实现充分就业。从具体毕业去向来看,“协议和合同就业”为毕业生主要去向选择,占比为57.00%;“灵活就业”次之,占比为 19.66%。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区内):



2023年高考录取数据(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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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部湾大学,国标代码:11607,英文名:BEIBU GULF UNIVERSITY。办学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部湾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事务。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招生监督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普通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录取。采取“先专业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考生分数相同则参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报考我校的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的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可查询上述省(直辖市)普高招生管理部门的网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


1.2024年我校不开展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准。


2.录取时,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文化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如是选考器乐科目的考生,仅限于钢琴、琵琶、笙、二胡、扬琴、竹笛、长笛、小提琴。音乐表演专业在河北省、重庆市、甘肃省只招统考子科类器乐(钢琴、琵琶、笙、二胡、扬琴、竹笛、长笛、小提琴)考生。在四川省只招省统考子科类音乐表演(民乐:琵琶、笙、二胡、扬琴、竹笛)、音乐表演(西洋管乐:长笛、小提琴)和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的考生。


4.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


1.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高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及以上(或C等级及以上)。


2.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招生专业录取


1.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共有5个招生专业,具体专业信息如下: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201H;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202H;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207H;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905H;工程造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120105H。


2.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的所有专业均采取“双学位”、“双学籍”、“4+0”的培养模式。美方派教师到北部湾大学授课,学生四年可均在北部湾大学学习,四年学习结束,符合条件者可获北部湾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美国东密歇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学生也可选择在第四年学习期间到美国东密歇根大学学习一年。


3.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招生专业的招生列入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当年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分数相同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4.不填报有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到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招生专业。


5.录取到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的考生,只能申请转入本学院内的其他专业,不得申请转入到其他学院的招生专业。


第十六条  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专业代码:080701H)录取


1.本项目是我校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合作的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1”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我校学习,由我校与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双方联合教学。第四年可自由选择:(1)转入波兰华沙理工大学继续学习(前三学年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华沙理工大学要求的英语水平可直接转入专业班学习,达不到的也可先到该校修读一年的英语,合格后再转入专业班学习)。完成培养方案(境外阶段)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北部湾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波兰华沙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2)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四年学习结束,符合条件者可获北部湾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2.本项目招生列入我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当年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各省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分数相同则参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3.北部湾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中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4.本项目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计划、公费师范生计划、精准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等特殊招生类型专业录取原则,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2.航海类招生专业的3个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不填报有航海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到航海类招生专业。航海类专业开设学校统一要求安排的公共英语基础课程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航海类专业录取体检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0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5米及以上;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


2.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55米及以上;无色盲,无复视;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3.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55米及以上;无色盲,无复视;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4.其他录取体检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执行。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3个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建议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除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程造价(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外,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农学类专业3800元/学年;


(二)文学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年;


(三)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年;


(四)艺术学类专业12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人间:1550元/生.学年;


(二)标准化公寓式宿舍6人间:1350元/生.学年;


(三)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1150元/生.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


(二)代收费:军训服装费按实际采购价收取;体检费78.5元/人(2023年招标采购价,仅供参考,2024年按实际中标价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大学东密歇根联合工程学院招生的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程造价(中外合作办学)5个专业四年的学费标准均为60000元/学年,如学生在第四年选择到美国东密歇根大学学习一年,学费60000元/学年在我校缴纳,赴美学习不需在美方学校再额外缴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国际差旅费、办证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前三年学费标准为30000元/学年,第四年选择出国的学生由波兰华沙理工大学依据其学费标准收取(2023年为6000欧元/学年,仅供参考);第四年选择不出国的学生可留在本校继续学习,学费按本校同年级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标准(4600元/学年)收取。


第二十五条  广西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招生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开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包括“奖、贷、助、勤、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北部湾大学。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网址


第二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35011

咨询电话:0777-2804088、2804188

监督电话:0777-2808021

学校网址:http://www.bbg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w.bbgu.edu.cn/sy.ht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部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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