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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 张红:通过人格权立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紫光阁)

紫光阁 法学学术前沿 今天

加快人格权保护立法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作者:张红,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首席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紫光阁》2018年第6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不仅应充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更应充分保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十九大报告先于国家立法旗帜鲜明强调人格权保护,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表达,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民族自尊心意义重大。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和个人信息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事关人之为人的基本要素。人格权法是保护人格权的民事基本法律,人格权法是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编制定工作,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民法典编纂,最终确保我国建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一、加快人格权保护立法,有效应对各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在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的今天,人民对精神需求更加重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大规模人格权侵权事件多发,非法曝光隐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堪其扰的广场舞、层出不穷的垃圾信息、任意任性的随手拍照、无处不在的人肉搜索等等,使人产生痛苦、焦虑、不安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各种五花八门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已经成为人民追求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重要阻碍。面对人民人格尊严、自由屡遭侵害的现实,我们的最新立法《民法总则》立法供给明显不足,该法仅在第109-111条对人格权进行宣示性的保护,难以满足人格权全面保护之需要。人格权保护迫切需要在立法端进行供给侧改革。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具体人格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边界的区分,是法官审判的重难点,亟待立法建构更细致的规则予以明晰。人格权立法应从概念、权利构成、责任承担及保护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进行系统建构,以形成逻辑周延、结构合理的人格权保护规范体系。只有全面构建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体系,人的全面发展才会有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制保障。


二、加快人格权保护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我国人格权制度发展至今,涉人格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已有300多条,从条文数量上看,这么多的条文数量已经足够制定一部法律。2010年以来,有关人格权的规则数量增长超过之前立法30年的总数,说明人格权纠纷越来越多,人民越来越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这些数量众多的条文由于缺乏系统性整理,存在内部冲突、立法粗陋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维护的需要。下一步如何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的细化规则成为了新时代人格权保护立法的新需求。在民法典立法中,人格权法是单独一编,还是放置在侵权责任法编,至今悬而未决。这在相当程度上迟滞了民法典立法进程,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急需解决的大事。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已经形成了完整人格权理论体系,完全能够制定逻辑严谨、操作性强的人格权法,以满足新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新需要。


三、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为世界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范例,都没有规定人格权。《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都已经有一二百年之久。我国民法典编纂在体例编排上,借鉴他国法的同时必须立足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要有取舍和创新。在世界范围内,人格利益的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是20世纪下半叶法治发展的重大成果,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人民人格自觉不断强化,人格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立法时所未遇到的新情况,那时候对人格权理论探讨还不充分,人民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等精神性权利诉求不如现在强烈。在我国民法典中设置单独的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后发优势。人格权保护立法应直面问题,敢于创新,使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为世界人格权保护法制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矛盾聚焦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风土人情,我国人格权法必须聚焦中国问题,回应时代之问、体现中国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在信息时代,常常出现例如网络爬虫技术非法收集人民个人信息等新型侵权形式,在人格权立法时应重点关注。随着人民对人格利益的日益重视,生活安宁利益等新兴人格利益不断产生与发展,人格权法在体系上应保持开放性,让新型人格利益能够顺畅进入人格权法体系,获得保护。人格权纠纷也深具本土特色,例如祭奠利益纠纷,对此类极具中国特色的人格利益,应当格外重视。人格权立法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发现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真正实现立法为民。对于人格权保护立法的疑难问题,如抽象客体的立法表达、权利冲突的规范解决、规范的稳定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平衡,等等。这些都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离不开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的支撑。人格权保护立法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大立法突破,是立法创新,必须恪守立法制度和遵循立法程序,做到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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