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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何健:《公司意思表示论》

法律出版社 法学学术前沿 今天




图书信息







《公司意思表示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作序推荐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孙宪忠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旭东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钱玉林  推荐阅读

作者简介

何建,浙江乐清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商法、公司法等。


推荐语

公司与投资人或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离不开对意思表示的准确分析。意思表示是公司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从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出发,能够清晰地看到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内部机关之间的意思形成和表达的运作全貌。本书属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其中的内容不但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还有非常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孙宪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意思表示是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原理,公司是民事活动中最为主要的民事主体或营利法人,如何将意思表示原理用于公司法人交易行为的分析,是跨越民法和公司法两个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是被民法研究和公司法研究长期忽略而近乎空白的法理地带。本书的研究不仅展示了作者对民法意思表示原理和公司法要义的深厚理解和熟练驾驭,更是填补了两个法律领域相互交叉形成的空白,因而它也实质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意思表示原理、法人制度原理和公司法理论。

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中最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理论。民法侧重意思主义,商法侧重表示主义,但能否以此建构商行为的一般理论,仍值得认真研究。本书以公司意思表示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公司意思的形成、向相对人的表示以及公司意思的解释等重大理论问题。尤其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公司代表权问题,在本书中作了深入、充分的阐释,提出了带有指导意义的真知灼见。本书是公司法理学中的一部力作,也对丰富商法基本理论作出了贡献。

钱玉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目录







序一

序二

导 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尝试

第一章 公司意思表示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罗马法时期团体意思表示

一、罗马法中的意思表示

二、罗马法中的团体

三、团体意思表示

第二节 中世纪团体意思表示

一、中世纪“团体本位”思想

二、共同态、团体及法人观念的确立

三、中世纪团体本位思想下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 近代法典中的法人和意思表示

一、法人与意思表示的抽象化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人和意思表示

三、《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意思表示和法人

第二章 公司意思表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公司的意思能力

一、法人的本质

二、公司的人格

三、公司的意思能力

第二节 公司意思机关的构造

一、有关公司意思机关的学说

二、制定法对公司意思机关的界定

三、公司意思机关的本质

第三节 公司意思的代表和代理

一、代表与代理

二、公司意思的代表和代理

第三章  公司意思的形成和表达

第一节 公司意思表示概论

一、公司意思表示的限制

二、公司意思表示的特点

三、公司意思表示的分类

第二节 公司意思的形成

一、团体意志的产生

二、形成公司意思的主体界定

三、股东会与公司意思的形成

四、董事会与公司意思的形成

第三节 公司意思的表达

一、运营中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设立中公司的意思表达

三、清算中公司的意思表达

第四章  公司意思表示的效力及解释

第一节 公司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

二、公司意思形成的不自由

三、公司意思表达的不自由

第二节 公司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一、公司代表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二、公司代理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三、盖章行为的法律

第三节 公司意思的解释原则

一、一般原则

二、外观主义原则

三、内外区分原则

第五章  公司代表权的确定与行使

第一节 公司代表权概述

一、公司代表权的性质

二、公司意志代表权辨析

三、公司代表权的分类

第二节 公司代表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公司代表权的立法概况

二、公司代表权的归属主体

三、公司代表权的行使方式

四、公司代表权的限制

第三节 我国公司代表权的完善

一、公司代表权行使之争

二、现有立法与实践的冲突

三、公司代表权的应然构建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序一

何建法官邀请我为本书作序,我欣然同意。他作为上海法院的一名员额法官,在繁忙工作之余,坚持学术研究,我由衷高兴。

公司意思表示,是科学诠释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窗口,是学术界关注不多的重大命题。民法典的核心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核心是民事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传统民法研究往往将自然人作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潜意识中忽略了法人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的特殊性。公司作为最重要的法人主体,公司表意行为的主体、内容、对象、效果等,常呈现纷繁复杂的矛盾性和多元性。司法裁判者只有科学把握公司意思表示的内涵,才能在“变幻莫测”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理顺逻辑主线,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使相关判决经得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检验。

真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是理论构建的前提,是制度设计的基础。真问题不能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中寻找,而要深入社会生活,关注司法裁判。何建法官关注现实问题,系统剖析了我国目前公司意思表示制度存在的问题,梳理了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以这些典型的司法裁判为基础,提出相关制度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真问题,为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

我认为,这本书是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新成果,也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新成果,特推荐给各位。希望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持续关注公司意思表示问题,期待何建法官继续发挥好专业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暖心的司法判决,又适时通过这些司法裁判获得相应灵感,为民商法理论和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梁慧星

2019.5.18


后记

拙著是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本人博士毕业已有五年之久,书稿拖欠出版社近三年,所幸尚未超出“诉讼时效”,感谢复旦大学法学院倪老师、李老师和法律出版社编辑的宽容和耐心。本书修改期间,历经《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五)的出台以及个人工作岗位的多次变动,这些直接影响了交稿进程。在2018年的最后一个月,我逮住“喘口气”的机会,终于了却了这桩“文债”。

本书得以出版,离不开导师的关心和支持。季立刚教授是我的硕士、博士导师。“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本人追随先生近十年,却未能修得真传。先生大度、大器,颇具大师风范,给了学生充分发挥的自由空间,使我有机会在入学伊始就选定研究方向和主题,并在公司法领域蹒跚学步、摸爬滚打。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逐渐对民法基本理论产生浓厚兴趣,在此特别感谢恩师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道路上的指引,以及为本书作序的辛苦付出和对内容修改、完善等方面的真知灼见。

承蒙复旦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信任和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的认可,将论文纳入“复旦法学博士文丛”资助出版,使我有了人生第一本学术专著。虽然从法学院毕业多年,但我时刻告诫自己要脚踏实地走好每一步,即使没有能力增光添彩也要尽力而为不给法学院蒙羞。

感谢梁慧星老师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不吝提携和悉心点拨我等晚辈。感谢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各位老师的传道授业,特别是段匡教授、白江检察官在预答辩时对论文提出的宝贵建议。感谢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等外审和盲审专家们的肯定,也感谢何勤华教授、彭诚信教授、段匡教授、傅鼎生教授、陈梁教授等论文答辩委员会老师们一致表决给予我优秀的论文答辩成绩。回忆起答辩现场,可谓充满“火药味”,但我相信真理越辩越明,在“交锋”的过程中获益匪浅,特别感谢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感谢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各位老师以及评选委员会专家们对我博士学位论文的肯定和厚爱,使我的论文有幸在第七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的四篇获奖论文之列。该奖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无奈本人资质浅薄,未能在学术上取得成绩,只能希冀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通过一件件个案的裁判,为学界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案例,为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承蒙先前工作单位黄局、陈局等领导的关照及其他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使我能安心求学,获得两个硕士学位。感激之情,无以回报,在此特致谢意。同时,感谢现单位领导的通达,让我有机会完成博士学业,特别感谢院图书馆李老师为我论文写作提供方便。

感谢博士同门师兄师姐们对我的无私帮助和答疑解惑,也感谢博士后师兄伸出援手,帮助提升此本专著的学术内涵。感谢博士班同学延玺博士对我研究内容的肯定和写作上的鼓励,也感谢文璋的帮助,通过她,我从北大图书馆获得了需要的馆藏文献。

感谢家人的支持和理解,使我能兼顾学习、工作和家庭。记得有次假期去台湾,为了找资料,我一个人大清早打车去“国家图书馆”,却遇上闭馆,最后只得去台北重庆南路的书局,选购一些商法和公司法的书带回来;预答辩前的一周,每天足不出户,投入写作,因过度紧张,每晚辗转反侧,难以入眠。怡婧对此都毫无怨言,默默地承受,小女婉婉给我们忙碌的生活平添了很多欢乐。岳父母的宽慰和鼓励让我安心专注于学业和工作。我虽已成家,却未立业,每年陪伴父母的时间屈指可数,照顾的重任只得落在了弟弟的肩上。希望家人平安、健康、快乐每一天。

一路走来,风雨兼程。感谢给予我关心、支持和理解的诸多亲朋好友。

何 建

谨记于2019 年11月






法学学术前沿联系和赐稿邮箱:

fxxsqy@163.com

责任编辑:周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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