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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之夜:小店街头抓到了小三……

2016-01-02 小店通

终于。


通通为何要说终于?


在我们太原南部、小店街头也上演了扒小三衣服的戏码……


这并不是一个值得欢呼正义战胜邪恶的时刻。


在各地轮番上演的“原配”当街对“小三”暴打侮辱的镜头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甚至都可以想象出来这个事情发生在我们身边又会是什么样子。


所以,新年的第一天晚上就在我们身边让很多人亲眼目睹,并且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光通通在九点-12点之间就接到无数小伙伴的爆料,有的同情有的愤怒,更多的还是对事件本身一分为二的去看待,我们按下不表,先看下现场——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t01792a4wvx&width=500&height=375&auto=0

有的小伙伴说,这样的“小三”就该严惩,破坏人家的家庭十恶不赦;


也有的小伙伴说抓小三没问题,但脱衣服还叫拍视频肯定是不对的。


很好,不光是很多小伙伴都表达了后面这个意见,就是在视频中48″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听到一个浑厚的男中音提醒:


快别这样了,在大街上……


是的。无论是什么理由,在大街上对另外一人做出视频中的侮辱性举动都是触犯法律的,而在不对视频做技术处理就进行传播的也必然会有连带责任。


或许很多小伙伴包括视频中的男中音并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但也说明在我们小店地区很多人至少从人性上还是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


希望其他小伙伴也不要把没经过技术处理的视频继续向外传播,给他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该有基本的人权尊重。



顺便普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该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严重时则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用当众羞辱殴打的方式对待第三者不是明智之举,不受法律保护且会受法律惩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如当众殴打他人导致轻伤或其它严重后果,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采用更为过激的行为甚至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可能会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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