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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是否带“野”字就要禁?呼吁划出白名单

中国水产第一媒体 水产前沿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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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对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采取“一刀切”,切掉的是极少数人的商业利益,保护的是14亿人的安全利益
  • 文/ 水产前沿 唐东东整理


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今天起开始正式生效。


目前,科学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新型冠状病毒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天津、福建等地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规定,从目前已释放信息来看,滥食野生动物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根本解决。


但是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的就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据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李坚强介绍,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8年的产值约为1494亿元,不到中国当年91万亿元GDP的0.16%。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6年雇佣了622万人,是当年中国9亿劳动力总数的不到1%。


“将这个产业集团的利益,置于14亿国民的安全利益之上,不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李坚强说,对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采取“一刀切”,有利于14亿人安全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一刀切”下去,切掉的是极少数人的商业利益,保护的是14亿人的安全利益。全社会要有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在14亿人的安全利益面前,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者的商业利益轻于鸿毛。


李坚强认为,对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采取“一刀切”的取缔政策,有利于提升国民用生态保护的眼光来看待野生动物,有利于打造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


昨日,16位动物保护界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建议书,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其中,建议书建议增加禁止对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和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养殖经营利用。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饲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条款,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罚则。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禁止生态保护目的以外的狩猎野生动物和非科学目的之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制作。


专家们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以来,在“鼓励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下,大量野生动物被养殖利用,野生动物盗猎持续增加,多地形成猎杀、运输、养殖洗白、贩卖产业链,导致大量野生物濒临灭绝,如中华穿山甲、黄胸鹀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安全,建议增加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饲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条款,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罚则。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及各种捕杀行为。专家们还建议,设立独立机构,科学民主编制和调整野生动物濒危物种保护名录。


的确,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迫在眉睫,但还是呼吁国家能尽快划出白名单,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些专家也证言从机理上也不太可能出现人畜共患重大疾病的水产养殖行业,蛙、龟鳖、鲟鱼等养殖品种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尚没有定论,相关从业者都翘首等待最终的走向。


(部分信息来自于环球日报、第一财经)


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要把握好哪些界限?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释疑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四、《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


《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


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


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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