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代表发声不应禁食甲鱼和龟!广州拟立法禁野,龟鳖牛蛙虎纹蛙田鸡能吃吗?请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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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羊城晚报报道:按照规定,即使是人工饲养的蛇、鳖、鹧鸪等,未来都有可能消失在老广们的餐桌之上。有业内人士呼吁,当前亟需清晰界定野生动物概念,补充相关名录。日前,记者在广州榕记蛇宴(保利中辰店)看到,该店暂未恢复营业。不过,记者发现,该店招牌上已将“蛇”“龟”等字样涂抹或遮挡。保利中辰广场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据他所知,这些遮挡工作都是在最近完成的。以牛蛙为主菜的蛙小侠(高德置地店)负责人杨先生告诉记者:“据说牛蛙和甲鱼可能会被列为野生动物,所以我们还在等待相关规定正式出台,才考虑是否恢复营业。如果以后真的禁止吃牛蛙的话,我们也只好换个品类去经营了。”此外,位于北京路光明广场楼上的鳄大大鳄鱼音乐餐厅也是大门紧闭,曾有烤鳄鱼出售的诸锣记烤串五羊新城分店也暂停营业。据悉,在黄沙水产市场,龟、蛙、蛇类、鳄鱼等品种的商铺被通知相关产品自行销毁,多家专卖店铺铁闸门紧闭。
今天,深圳人大代表发声:甲鱼和龟不应当列为被禁食的动物。
那么,甲鱼和龟、牛蛙、虎纹蛙、黑斑蛙、林蛙、娃娃鱼、鳄鱼...它们真应该被禁食吗?
开始阅读正文之前,我们先做个调查,作为行业人士,您同意深圳人大代表不应禁食甲鱼和龟的观点吗?您认为深圳和广州立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下列两栖类爬行类如鳖(甲鱼/水鱼)、龟、牛蛙、虎纹蛙、黑斑蛙、林蛙、娃娃鱼等应该被禁止吗?请投票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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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不被禁食
制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月2日晚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内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每人最高罚2万元,对组织食用者则最高罚5万元。
对于广州人来说,此前食用较多的龟鳖、蛇、蛙到底还能不能吃?
总的来说,对于陆生野生动物来说,是否还能吃,要看它们是否会被农业农业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比如大部分蛇类,以及目前多按陆生动物在管理的蛙类;对于水生野生动物来说,除了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都能吃,而已列入保护目录的,有些人工繁育技术已较好的也在放开食用,具体的要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鳖(149)、乌龟(150)在列
序 号 | 中文名 | 拉丁名 |
1 | 鲱 | Clupea harengus |
2 | 金色沙丁鱼 | Sardinella lemuru |
3 | 远东拟沙丁鱼 (斑点莎瑙鱼) | Sardinops melanosticta |
4 | 鳓 | Ilisha elongata |
5 | 鳀 | Engraulis japonicus |
6 | 黄 鲫 | Setipinna taty |
7 | 大头狗母鱼 | Trachinocephalus myops |
8 | 海 鳗 | Muraenesox cinereus |
9 | 大头鳕 | Gadus macrocephalus |
10 | 鮻 | Liza haematocheila |
11 | 鲻 | Mugil cephalus |
12 | 尖吻鲈 | Lates calcarifer |
13 | 花 鲈 | Lateolabrax japonicus |
14 | 赤点石斑鱼 | Epinephelus akaara |
15 | 青石斑鱼 | Epinephelus awoara |
16 | 宽额鲈 | Promicrops lanceolatus |
17 | 蓝圆鲹 | Decapterus maruadsi |
18 | 竹荚鱼 | Trachurus japonicus |
19 | 高体鰤 | Seriola dumerili |
20 | 军曹鱼 | Rachycentron canadus |
21 | 白姑鱼 | Argyrosomus argentatus |
22 | 黄姑鱼 | Nibea albiflora |
23 | 棘头梅童鱼 | Collichthys lucidus |
24 | 黑鳃梅童鱼 | Collichthys niveatus |
25 | 鮸 | Miichthys miiuy |
26 | 大黄鱼 | Pseudosciaena crocea |
27 | 小黄鱼 | Pseudosciaena polyactis |
28 | 红笛鲷 | Lutjanus sanguineus |
29 | 真 鲷 | Pagrosomus major |
30 | 二长棘鲷 | Parargyrops edita |
31 | 黑 鲷 | Sparus macrocephalus |
32 | 金线鱼 | Nemipterus virgatus |
33 | 玉筋鱼 | Ammodytes personatus |
34 | 带 鱼 | Trichiurus lepturus |
35 | 鲐 | Scomber japonicus |
36 | 蓝点马鲛(鲅鱼) | Scomberomorus niphonius |
37 | 银 鲳 | Pampus argenteus |
38 | 灰 鲳 | Pampus cinereus |
39 | 鲬 | Platycephalus indicus |
40 | 褐牙鲆 | Paralichthys olivaceus |
41 | 高眼鲽 | Cleisthenes herzensteini |
42 | 钝吻黄盖鲽 | Pseudopleuronectes yokohamae |
43 | 半滑舌鳎 | Cynoglossus semilaevis |
44 | 绿鳍马面鲀 | Navodon septentrionalis |
45 | 黄鳍马面鲀 | Navodon xanthopterus |
46 | 黄鮟鱇 | Lophius litulon |
47 | 刀 鲚 | Coilia ectenes |
48 | 凤 鲚 | Coilia mystus |
49 | 红鳍东方鲀 | Takifugu rubripes |
50 | 假睛东方鲀 | Takifugu pseudommus |
51 | 暗纹东方鲀 | Takifugu obscurus |
52 | 鳗 鲡 | Anguilla japonica |
53 | 大马哈鱼 | Oncorhynchus keta |
54 | 花羔红点鲑 | Salvelinus malma |
55 | 乌苏里白鲑 | Coregonus ussuriensis |
56 | 太湖新银鱼 | Neosalanx taihuensis |
57 | 大银鱼 | Protosalanx chinensis |
58 | 黑斑狗鱼 | Esox reicherti |
59 | 白斑狗鱼 | Esox lucius |
60 | 青 鱼 | Mylopharyngodon piceus |
61 | 草 鱼 | Ctenopharyngodon idellus |
62 | 赤眼鳟 | Squaliobarbus curriculus |
63 | 翘嘴鲌 | Culter alburnus |
64 | 鳡 | Elopichthys bambusa |
65 | 三角鲂 | Megalobrama terminalis |
66 | 团头鲂(武昌鱼) | Megalobrama amblycephala |
67 | 广东鲂 | Megalobrama hoffmanni |
68 | 鳊 | Parabramis pekinensis |
69 | 红鳍原鲌 | Cultrichthys erythropterus |
70 | 蒙古鲌 | Culter mongolicus |
71 | 鲢 | 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 |
72 | 鳙 | Aristichthys nobilis |
73 | 细鳞斜颌鲴 | Xenocypris microlepis |
74 | 银 鲴 | Xenocypris argentea |
75 | 倒刺鲃 | Spninibarbus denticulatus denticulatus |
76 | 光倒刺鲃 | Spiniobarbus hollandi |
77 | 中华倒刺鲃 | Spinibarbus sinensis |
78 | 白甲鱼 | Varicorhinus simus |
79 | 圆口铜鱼 | Coreius guichenoti |
80 | 铜 鱼 | Coreius heterodon |
81 | 鲮 | Cirrhinus molitorella |
82 | 青海湖裸鲤 | Gymnocypris przewalskii |
83 | 重口裂腹鱼 | Schizothorax waltoni |
84 | 拉萨裸裂尻鱼 | Schizopygopsis younghus bandi younghusbandi |
85 | 鲤 | Cyprinus carpio |
86 | 鲫 | Carassius auratus |
87 | 岩原鲤 | Procypris rabaudi |
88 | 长薄鳅 | Leptobotia elongata |
89 | 大口鲇 | Silurus meridionalis |
90 | 兰州鲶 | Silurus lanzhouensis |
91 | 黄颡鱼 | Pelteobagrus fulvidraco |
92 | 长吻鮠 | Leiocassis longirostris |
93 | 斑 鳠 | Mystus guttatus |
94 | 黑斑原鮡 | Glyptosternum maculatum |
95 | 黄 鳝 | Monopterus albus |
96 | 鳜 | Siniperca chuatsi |
97 | 大眼鳜 | Siniperca kneri |
98 | 乌 鳢 | Channa argus |
99 | 斑 鳢 | Channa maculata |
100 | 大管鞭虾 | Solenocera melantho |
101 | 中华管鞭虾 | Solenocera crassicornis |
102 | 中国对虾 | Penaeus chinensis |
103 | 长毛对虾 | Penaeus penicillatus |
104 | 竹节虾 | Penaeus japonicus |
105 | 斑节对虾 | Penaeus monodon |
106 | 鹰爪虾 | Trachypenaeus curvirostris |
107 | 脊尾白虾 | Exopalaemon carinicauda |
108 | 中国毛虾 | Acetes chinensis |
109 | 秀丽白虾 | Exopalaemon modestus |
110 | 青 虾 | Macrobrachium nipponense |
111 | 口虾蛄 | Oratosquilla oratoria |
112 | 中国龙虾 | Panulirus stimpsoni |
113 | 三疣梭子蟹 | Portunus trituberculatus |
114 | 海 蟳 | Charybdis japonica |
115 | 锯缘青蟹 | Scylla serrata |
116 | 中华绒螯蟹 | Eriocheir sinensis |
117 | 太平洋褶柔鱼 | Todarodes pacificus |
118 | 中国枪乌贼 | Loligo chinensis |
119 | 日本枪乌贼 | Loligo japonica |
120 | 剑尖枪乌贼 | Loligo edulis |
121 | 曼氏无针乌贼 | Sepiella maindroni |
122 | 金乌贼 | Sepia esculenta |
123 | 章 鱼 | Octopodidae |
124 | 皱纹盘鲍 | Haliotis discus hannai |
125 | 杂色鲍 | Haliotis diversicolor |
126 | 脉红螺 | Rapana venosa |
127 | 魁 蚶 | Scapharca broughtonii |
128 | 毛 蚶 | Scapharca subcrenata |
129 | 泥 蚶 | Tegillarca granosa |
130 | 厚壳贻贝 | Mytilus coruscus |
131 | 紫贻贝 | Mytilus galloprovincialis |
132 | 翡翠贻贝 | Perna viridis |
133 | 栉江珧 | Atrina pectinata |
134 | 合浦珠母贝 | Pinctada martensi |
135 | 栉孔扇贝 | Chlamys farreri |
136 | 太平洋牡蛎(长牡蛎) | Crassostrea gigas |
137 | 西施舌 | Coelomactra antiquata |
138 | 缢 蛏 | Sinonovacula constricta |
139 | 文 蛤 | Meretrix meretrix |
140 | 菲律宾蛤仔 | Ruditapes philippinarum |
141 | 三角帆蚌 | Hyriopsis cumingii |
142 | 褶纹冠蚌 | Cristaria plicata |
143 | 河 蚬 | Corbicula fluminea |
144 | 梅花参 | Thelenota ananas |
145 | 刺 参 | Apostichopus japonicus |
146 | 马粪海胆 | Hemicentrotus pulcherrimus |
147 | 紫海胆 | Anthocidaris crassispina |
148 | 海 蜇 | Rhopilema esculentum |
149 | 鳖 | Trionyx sinensis |
150 | 乌 龟 | Chinemys reevesii |
151 | 坛紫菜 | Porphyra haitanensis |
152 | 条斑紫菜 | Porphyra yezoensis |
153 | 石花菜 | Gelidium amansii |
154 | 细基江蓠 | Gracilaria tenuistipitata |
155 | 珍珠麒麟菜 | Eucheuma okamurai |
156 | 海 带 | Laminaria japonica |
157 | 裙带菜 | Undaria pinnatifida |
158 | 菱 | Trapa japonica |
159 | 芦 苇 | Phragmites communis |
160 | 茭 白 | Zizania caduciflora |
161 | 水 芹 | Oenanthe japonica |
162 | 荸 荠 | Eleocharis tuberosa |
163 | 慈 菇 | Sagittaria trifolia |
164 | 蒲 草 | Typha |
165 | 芡 实 | Euryale ferox |
166 | 莲 | Nelumbo nucifera |
《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对于允许食用的“例外”情况,《规定》采用了列“白名单”办法,即只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来说,禁食的范围不像陆生野生动物这么严格,按广州拟出台的《规定》,禁食的是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其中,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还可以加入“例外”行列。
据了解,“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是把保护动物中人工繁育技术已较成熟的一些品种“摘”出来,和野外种群区分管理,基本可以视作经济品种,此前已公布过两批二十多种,包括三线闭壳龟(金钱龟)、大鲵(娃娃鱼)、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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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理性设置“白名单”合法补偿养殖户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国家、广东省均将启动修法工作,禁食野生动物成大势所趋。
广州一名从事过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职业的人士表示,他认为,禁食的大前提下,设置“白名单”的方式是比较理性的,因为目前确实有一些人工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历史也比较长的野生动物,是作为经济动物来管理的,出台“白名单”,对产业发展是好事,“如果只是‘保护’,是不符合实际的”。
另外,他认为,广州《规定》还有个比较好的点是,提出了补偿政策,即,“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取得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发证机关撤回,予以注销,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这要表扬,这个比较人性化,也是依法行政的一种体现,即使因为形势要禁,也要依法行政,以前有证的也不能说撤就撤,给予补偿是对的”,该人士认为。
他也提出,《规定》只强调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行为,但其实,观赏性的野生动物也有很多,“其实实际执法中,很难区分是食用还是观赏”,他建议,可以用“特殊用途”,把科研、展示、观赏以及药用用途包括进来,“不希望立法对药用用途打击太大,因为很多动物的药用用途很广”。
他认为,目前看来,禁食野生动物落实的关键还在于两份“白名单”的出台,“主要还是看几部委之间的协调、对白名单的考虑”。
另一名从事过野保职业的人士也认为,目前的龟鳖养殖等产业已经有非常大的产值和市场,目前关键在于国家对相关名录的调整和确认。
深圳人大代表:
甲鱼和龟不应当列为被禁食的动物
3月3日上午,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辉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他在建议中指出,深圳在制定该条例时应更加科学,避免发生与现行法律和自然规律相冲突。
禁食龟、甲鱼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食条例》草案)及说明,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5日。这一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地引发争议。
“由于此次立法对民生事关重大,并且此次立法在保护范围、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利用特区立法权对全国性法律做了变通规定。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将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是完全必要的。”刘辉称,他在建议中指出《禁食条例》草案的说明与条例存在多处矛盾和冲突。
他在建议中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禁食条例》草案说明的第二部分明确归纳了禁止食用动物范围,并强调“对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禁食条例》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禁食条例》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该说明和《禁食条例》本身存在矛盾和冲突。
“甲鱼和龟不应当列为被禁食的动物。”刘辉建议称
他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禁食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均为可食用野生动物。目前,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法规也尚未明令禁止食用甲鱼和龟,因此不属于禁食范围,而深圳发布的《禁食条例》草案说明将它们列入禁食范围,和《禁食条例》存在冲突。
另外,根据深圳发布的《禁食条例》规定,蜂蜜、燕窝等陆生动物相关衍生物也应属于国家禁食范围,草案说明却将它们列为可食范围,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禁食条例》第二条将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为禁食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蜂蜜、燕窝是陆生野生动物的衍生物,雪蛤是两栖野生动物的衍生物,根据《禁食条例》第二条,蜂蜜和燕窝应属于禁食之列,草案说明将它们列为可食范围,和《禁食条例》存在矛盾和冲突。
慎重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
刘辉分析称,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深圳市的《禁食条例》仅对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做了明确的“禁食”规定,但对于两栖动物的处理均存在空白。
他指出,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进一步明确和协商“禁食”范围与目录。在此之前,对于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国家相关部委也将通过文件形式尽快予以明确。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25日发布的《禁食条例》草案说明却已明确了雪蛤为可以食用动物,但没有明确牛蛙是否可以食用。
“牛蛙和雪蛤均属于同种两栖动物,在社会民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认可度,而目前草案说明采取同种不同标的做法值得斟酌。同样对于其他种类两栖动物,我市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出现困难。”刘辉称,深圳《禁食条例》应慎重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
当前《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经由农业农村部起草完成但尚未审批公布,而深圳市《禁食条例》以“白名单”方式列出九种家畜家禽作为食用范围。
“尽管在同一法条授权市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畜家禽,但《禁食条例》草案发布之后,仍然引起社会巨大争议。”刘辉称,在全国人大常委明确指定的可食动物目录未出台之前,深圳市不应先行列出可食用动物的“白名单”,防止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乃至冲突的情况。
他指出,深圳制定的《禁食条例》规定九种家畜家禽可以食用,这九种家畜家禽对应的野生动物是否仍然不能食用,也需要明确,否则造成执法的困惑。例如,野猪、野兔等是否可以食用,需要做出特别规定,便于执法的规范性。
另外,他还建议深圳应该在《禁食条例》草案规定给予受影响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经营者给予补偿金和过渡期。
如何完善深圳版《禁食条例》
针对他在上述建议指出的多处矛盾和冲突,刘辉也在建议中提出了如何完善深圳版《禁食条例》的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的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待中央明确有关事项(如“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并在充分听取民意后再行立法比较合适。
第二,建议深圳改用“黑名单”方式确定食用范围,比如将部分医疗科研界普遍认为高风险的动物(如蝙蝠、穿山甲、果子狸等)列为禁食黑名单;将市民充分讨论绝大多数人基于人类情感、文明因素而同意禁食的动物(如猫、狗等)列入黑名单。
第三,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开展调查,运用特区立法权,将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动物及其衍生物,在条例中列明。比如,蜂蜜、燕窝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衍生物。
第四,明确两栖野生动物的禁止食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只是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对两栖野生动物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特区立法弥补不足,明确两栖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
第五,市政府出台政策,对禁食野生动物提出安置方案、确定经营者过渡期和补偿标准。
第六,建议市政府能够尽快组织专家对于禁食后可能出现的生态失衡问题进行调研,并制作相应的应急预案,将可能造成损失降到最低。
“禁食部分动物之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可能被打破,政府对生态失衡可能带来的新的冲突是否有预案,应该引起重视。”刘辉建议称。
超详细,法律解读来了
养殖两栖爬行类水产生物不应列为禁食对象
本文从水生野生动物与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决定》的法律目的和《决定》的社会效果,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养殖两栖爬行类尤其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包含的种类,并非《决定》法律调整的禁食对象。
文/ 河南师范大学水产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董传举、李学军
新冠肺炎疫情自爆发和蔓延以来,对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影响,带来了巨大冲击。而可能作为新冠肺炎病毒的宿主或中间宿主的野生动物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也为了尽快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但龟鳖蛙等养殖两栖爬行类是否属于法律概念上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否在《决定》的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一直是近期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探讨,以供商榷。
一、水生野生动物与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款: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款: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明确野生动物的具体定义或包含种类。
根据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201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述条款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分别主管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并需要对其具体管理种类进行明确。
2020年2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所有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可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种类,不予调整和管理,即该部分名录种类按水生野生动物交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共两批),分别由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608号公告和2019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有关规定发布。其中涉及到的两栖爬行类有:三线闭壳龟(Cuora trifasciata),大鲵(Andrias davidianus),山瑞鳖(Trionyx steindachneri)(第一批);黄喉拟水龟(Mauremys mutica),花龟(Mauremys sinensis),黑颈乌龟(Mauremys nigricans),安南龟(Mauremys annamensis),黄缘闭壳龟(Cuora flavomarginata),平胸龟(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黑池龟(Geoclemys hamiltonii),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尼罗鳄(Crocodylus niloticus),湾鳄(Crocodylus porosus)(第二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原农业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于2007年12月农业部第948号公告予以颁布。其中涉及到的龟鳖蛙类有:鳖(Trionyx sinensis)和乌龟(Chinemys reevesii)两种。因此,从法律概念而言,上述种类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应划归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管理。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对于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的说法,可以得出:目前,上述两栖爬行类非《决定》法律调整对象中禁止食用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27日下午,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回答媒体时说,关于甲鱼等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的处理,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协商,还有,已经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将专门发布政策进行指导。由此可见,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专门措施进行规范和调整。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对于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的说法,可以得出:目前,上述两栖爬行类非《决定》法律调整对象中禁止食用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27日下午,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回答媒体时说,关于甲鱼等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的处理,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协商,还有,已经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将专门发布政策进行指导。由此可见,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专门措施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关于《决定》法律目的分析
野生动物由于其生长环境、生长条件以及携带的病原情况等不清晰,常常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即可能为新冠肺炎病毒的宿主或中间宿主。而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另外,2020年2月24日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从立法目的来看,保护类野生动物或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决定》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实际上已经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但水产动物通常是指鱼、虾、贝、蛙、蛇、龟鳖等生活在水体中的变温动物,携带的病毒至今没有感染人的先例。另外,人和两栖爬行类的亲缘关系较远且生活环境差异大,所以病原在宿主间的传播增殖存在天然障碍。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水产动物能够携带这种新型冠状病毒。因此,对于两栖爬行类而言,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为“新型冠状病毒”的宿主或中间宿主。
野生动物的生物学定义为“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但从生物学的角度分析,既然一种动物是人工饲养,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不能称之为野生动物。因此,对于养殖动物尤其是龟鳖蛙类等两栖爬行类动物经过数十年人工繁育和养殖,往往具有健康的种质来源,成熟的养殖模式、安全的养殖环境以及严格有效的检验检疫标准和监督监管措施。多年来的检验检疫、营养学数据也显示,人工繁育和养殖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没有可以感染人类的病毒,不仅符合健康安全水平,而且还具有独特的风味营养价值,是人类优质的蛋白质来源。
因此,从立法目的而言,人工养殖的两栖爬行类水产生物并非本次《决定》的法律调整禁食对象,不应对《决定》进行扩大解释。
三、关于《决定》的社会效果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时强调: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因此,《决定》充分考虑了科学规律、社会经济的可承受性以及文化传统背景等因素,并非对于养殖野生动物“一刀切”。故对于“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养殖野生动物,应排除在《决定》禁食的调整对象之外。
而龟鳖等两栖爬行类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美食与滋补营养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中国人食用龟鳖有几千年历史,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程度。中国养殖龟鳖蛙类也有数十年历史,养殖规模逐步扩大。如今,以龟为原料的附属产品,包括龟苓膏、龟酒、龟板胶、龟肽美容护肤品及餐饮龟汤养生产品,龟的孵化、种苗、运输等等,所以说龟鳖养殖业是一个社会庞大的经济系统,有序开展的人工饲养活动“不但成功保护了原种龟鳖,而且通过引种繁育,保护了世界上许多珍稀濒危的龟鳖品种。2018年全国龟鳖蛙的年总产量约47万吨,龟鳖蛙等特色水产养殖业已经成为我们水产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民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目前,这些动物养殖业已发展到很大规模,从业人数众多,经济价值即高,在一些贫困地区,包括龟鳖类等品种在内的养殖业,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重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产业,也是现在实施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产业,应加以规范管理。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类推,人工养殖的两栖爬行类水产生物养殖时间较长、技术成熟、具有广泛接受程度且养殖产值和从业规模较大,故应排除在《决定》的法律调整禁食对象之外。
综上,本文从水生野生动物与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决定》的法律目的和《决定》的社会效果,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养殖两栖爬行类尤其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包含的种类,并非《决定》法律调整的禁食对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也有较大差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亦不均衡,所以地方立法者应在坚实的科学依据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地社会认知、经济成本、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进行地方立法。但根据立法原则,无论如何下位法都不应扩大上位法的立法解释,更不能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件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国家领导人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杨合庆答: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答: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杨合庆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臧铁伟答: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附件3: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附件4: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共两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现发布《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征求《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
意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有关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该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可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为贯彻实施保护法,明确人工繁育种群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工作,经组织专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和专题座谈,并充分考虑人工繁育亲本来源、技术成熟度、繁育规模等因素,我部拟定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附件5: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48号
根据《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以颁布。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请看本文开头的第一份名录)。
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羊城晚报、水产动物遗传育种与增养殖团队】。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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