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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超200万!这些事千万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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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咨询费入账,税务查账!

案 例:

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经 查:

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提 醒:

(1)2019年你还敢大额咨询费入账吗?咨询公司也要慎重开票,查一下你的咨询业务真实吗?

(2)随着金三系统不断升级、税务发票管理全面监控、增值税申报比对升级,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伪CSO开票冲账,套取费用将会自寻死路

(3)“双随机、大数据”稽查手段让买票企业随时可能被稽查、“虚开、虚列、虚抵扣”将成为高度税务风险行为!

(4)企业靠虚构业务将一去不复返,虚开虚抵是永远不可触碰的红线!


虚构业务假发票入账,栽了!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


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老板和会计,千万别无知!



“以票管税”让税收违法行为不再隐蔽,而技术手段的升级也让税务稽查工作更准确。


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定向抽查增多


目前税务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定向抽查主要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则是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稽查抽查比例的提高,各地稽查指标也有所提高去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例也在增多,税务稽查的及时跟进非常必要。


税务从4个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这些避税想法,劝你不要有!


1.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2.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3.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4.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现在虚列工资已经成为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随着新个税的变革,使得虚列工资已经无所遁形。


老板,这些“避税”的想法劝你不要有了:

  • 虚增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 非本单位人员,乱拉人头申报工资,虚增企业费用,逃避企业所得税

  • 纳税申报工资低于实发工资,隐瞒个人所得税少缴社保


发票入账,会计要注意这些!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税来税往、财税解读、郝老师说会计、中国税务报、众智财税智、中国会计视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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