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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工伤”变“自伤”!骗取医保基金不可取!

政通雄安
2024-08-28

某企业员工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

就医时声称在家中摔伤

不存在第三方责任

并签署承诺责任书

出院时经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1.4万元

出院后,杨某以该企业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为由

索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误工费、

活护理费及营养费等费用

该企业拒绝赔偿,杨某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

判决企业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

但杨某在该案中

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线索

被依法移送给医保部门



医保部门从法院、人社部门、医疗机构

调取了

判决书、工伤认定书、住院单据等相关材料

并对杨某及企业负责人开展询问


经查实,杨某伪造其在家中摔伤虚假证明材料

骗取医保基金

责令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1.4万元

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小谎言”酿成“大损失”

隐瞒受伤原因竟变成了骗保?

本周,政通雄安『以案释法』

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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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分伤者法制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以下两种隐瞒受伤原因的情形:

  • 一是伤者既想让责任人赔偿其损失,又想要医保基金报销;

  • 二是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减少赔偿,诱导伤者隐瞒真实受伤原因并提供虚假受伤证明材料,将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医保基金报销,企业只承担医保报销后的费用。


本案中,杨某将本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至医保基金承担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



来源:政通雄安综合国家医保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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