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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民法总则:“雷锋们”可以大胆“扶老人”,再也不用担心被讹了!

2017-10-17 连蕊-盈科北京 盈科法律微观

曾几何时,我们学习雷锋、争做雷锋;曾几何时,我们以搀扶老人过马路为荣;曾几何时,我们甚至在马路上到处寻找需要搀扶的老人。那个年代停留在我儿时的记忆中,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渐渐的“雷锋”变少了,突然间“雷锋”消失了。路上遇到摔倒的老人,我们可以报警、可以叫救护车、可以围一圈拍照,可就是没人去扶老人起来。我们发出了“为什么十二亿中国人扶不起一位老人”追问!


是谁消灭了“雷锋们”


是一份生效判决:

 

2006年南京彭宇案。南京小伙彭宇好心扶起在公交站摔倒的徐寿兰老太,却被徐老太及其家人指认为他是撞倒徐的人。尽管有目击证人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

 

此后的十多年,大家都“自觉”的远离需要帮助的人,曾经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被冷眼旁观、冷漠围观、幸灾乐祸所取代。中国社会冷得让人发抖。

 

直到民法总则的出现,让我感受到了一丝温度。我仿佛听到了她在大声疾呼雷锋精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事实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这里的紧急情形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形,也包括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


关于本条适用的条件


一、救助情形的紧急性。也就是说需要救助对象所面临的情况如果不能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是否具备“紧急性”,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二、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这里的自愿性,是以施救者对被救助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为前提。此外,法律上仅关注施救人客观上是否存在主动施救行为,而其施救行为是否基于接受他人建议或者指示在所不问。

 

三、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若存在对其他人的损害,则要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情形予以处理。


关于本条适用的法律后果


本条法律是施救者的免责条款。这个免责条款非常彻底,彻底到即便施救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也彰显了民法总则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希望她能让雷锋们不再停留于我们儿时的日记;希望她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希望她能让大家温暖起来!


作者简介:连蕊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律师,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罪轻辩护、不予起诉、刑事和解,多次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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