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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与呼 | 李庄说熊昕案:听出来的“罪”

李庄 辩与呼 2020-11-11

江西南昌律师熊昕涉嫌辩护人伪证罪一案最近在全国律师界引发大讨论。许多人因此联想到2009年发生在重庆的李庄伪证罪案。而以“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自许的李庄,最近也在关注熊昕案,并在其新浪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评论文章《听出来的“罪”》,本号经李庄先生授权转载——


(李庄近照)


《听出来的“罪”》

——李庄


前几日,南昌熊昕律师涉嫌“伪证”案辩护人与我探讨该案,让我关心一下,听闻基本资料,有种如鲠在喉的感觉,恍然间,又回到疏远多时的重庆法庭、律师伪证……随即,我将这个荒诞的案子在两个微信包括百多个朋友群、微博、今日头条……等所有的自媒体将它发布出去,圈内一片哗然,成为各朋友群的热门儿,最有意思的是在一个警察👮占多数的500人大群,急赤白脸地争论了几天,反倒交了十几名警察朋友,他们最后也大都认可我的观点。


下面,就根据起诉书指控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强奸案被告时,走廊里办理另外一案的张警官听到其教唆被告翻供……之后,张警官悄悄地持续听了20分钟……之后,冲进会见室指责律师、打断律师会见……之后,向办理强奸案警察举报………再之后,熊律师被拘留……被逮捕………被起诉、审判……”。根据这个故事,结合相关法律谈几点看法,与公检法、司律监……等法律各兵种探讨,以示法律人初心。



1、普通案件,“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一条铁律!任何单位任何人,任何案件任何理由,也不得逾越“监听律师会见”这个红线。有位警察辩友曾质问,难道我们“听”到犯罪,要捂上耳朵走开?我向他解释,警察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发现犯罪必须挺身而出,你不挺身,还涉嫌渎职呢!但法律是一个讲规矩、讲逻辑、讲程序的学问,“偏执型正义”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不是维护,社会的正义要依法去解决,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2、据起诉书描述,张警官在走廊里“听”到熊律师教唆被告翻供,但目前熊律师本人坚决否认,法庭也尚未定罪。退八万步讲,即便熊律师被听到教唆,听者,可向当地司法局和律协投诉,也可以向警方举报,并以此作为犯罪线索,侦查该律师本罪的其他证据。或,自知违法,默不作声埋在心里,唯独不能将(偷)听来的东西直接用作指控;


3、技侦监听是一种侦查手段,也是法律程序,它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使用范畴之广、之深虽无可奉告,但该手段唯一不能碰触律师会见室和律师会见时,因那里是禁区,任何“听”的行为,均属非法;  


4、如前述,法律手段不可碰触的地方,非法律手段,更应当禁止,靠非法方式去发现犯罪、打击犯罪,其本身就涉嫌犯罪,法律是讲究逻辑的,这就是逻辑,有人说,这是现代李庄案,其实不然,熊案,是一个很简单、纯粹的法律案件,而“李庄案”则不是,这都是众所周知的。


5、如果,张警官悄悄“听”了几秒钟扭头走开……如果,张警官持续秘密“听”了20分,沉默不语、埋在心里……如果,张警官所在分局督察、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如果,熊律师第一时间去投诉张警官,而不是坐等张警官们传唤……熊案,错过、失去了很多“如果”;


6、起诉书描述,张警官在走廊“偶然听到……”,我们可以责怪熊律师声音洪亮、我们也可以赞赏张警官耳聪目明、我们或可埋怨看守所墙壁透音,因此,张警官“偶然听到”没毛病,可“一腔正义”的张警官,并未这样“依法走开”,而且持续秘密的听了20分钟……而且憋不住,还冲进律师会见室,我想说的是,无论您是“依法监听”、“偶然测听”、“故意偷听”……还是什么“走廊溜达听”、“吸烟休闲听”,总而言之,这个“听”,绝不能堂而皇之拿上法庭这个台面。


回想当年的大重庆,几名警察监视律师会见,偷拍律师与警察争吵,之后,将视频拿到北京,举报律师阻挠“唱红打黑”,但他们也未敢在审判律师的法庭上出示这些。因为他们尚且还知道,“法律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同一道理,那时的他们,可比你们厉害多了。    


7、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条法律涵盖并限制了任何监听主体,无论谁,毫无例外。


本案中的张警官,有权行走于看守所,有资格、有机会“听”律师会见,那是其执法者身份和权力所决定,这种身份与权力,体现出的是一种职务行为,绝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普通证人资格,更非洞房花烛夜窗外的戏耍。


有位吉林警界辩友指出,刑法306条就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必须狠狠地打击!在此,恳切提醒您,我国各级公检法,谁,也没做出、也不敢做出这样的解释!    



8、再说管辖,也是熊案的硬伤,无法绕过,刑诉法规定该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虽然,至今也没人规定是江西省以外,还是南昌市以外,亦或是东湖区以外(省市区三级),但立法本意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最著名的“李庄条款”;      


办理熊案的侦查机关,是南昌公安局东湖分局,而熊律师代理的强奸案,是该分局分离出去的红谷滩分局,特别指出的是,红谷滩分局没有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两个公安分局“共用”一个检察院——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


众所周知,侦查权的行使,并不仅仅在公安,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检察院也在行使侦查权,更有时候,检察行使侦查权为主,公安只是配合辅助。


言外之意,熊案不排除、甚至很有可能控方继续行使侦查权,起码,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这项权力,可刑诉法又规定了这项权力必须异地行使!据此,侦查权又从东湖区检察院指定了出去,而目前熊案中并未体现这一点!“异地侦查”在熊案中已成泡影。


9、程序失去监督,实体更为可怕。强奸案是母案,熊案是强奸案的衍生案,恐怖的是,两案同一检察院、同一公诉人……且该公诉人,竟然还充当熊案证人!


警察失去了公信力,检察院也丧失了监督性(注意,不是监督权),因为,你们已经不可能公信公正了,唯一的祈求,似乎就是“抱团取暖维护铁案”。若“强奸案”被推翻,不仅是律师伪证案不能成立、不能构成的问题……         


强奸案发后,侦查期间,嫌疑人早有供述:与“被害女”临时加微信好友,但一约,她就跟陌生人出来,事先要借钱1000元,……完事后付了100元,……后来又微信转账50元,嫌疑人自己承认嫖娼……付费是嫖资……执意认为被害女就是卖淫……等等。而那时的熊律师尚未介入,根本就不认识嫌疑人,原来的供述,也是熊律师教唆的吗?   


10、熊律师接手强奸案后,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与建议,之后,检察院本应依法对辩护人的建议和意见出具书面调查结论,且这一结论也应依法“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凡此种种被统统忽略,新刑诉法规定的严肃又繁琐的诉讼程序,当地公检法或许尚未来得及学习和消化,目前的夹生饭,确实进退维谷。     


红眼航班上半思半想,入住酒店后乱写一气,搁笔之时已将天明,秋季的夜晚有些凉,但也离清亮很近,日出,即排开一日之序,天地有序、四时有序、致法格物的人不应乱了纲常,那里,是大家的正义。法律的机能与目标是综合的,有惩戒、警示、价值引领等诸多,任何穷一极之能、重一器之利都会让法治之光沦为拙略的迫害工具。就案说案,别无他意,顺便说一下,我很不屑与网络上匿名的“偏执型、狂躁型正义”们争论什么,从刑诉法学的视角探讨热点案例,也是为培养社会法治意识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个案推动法治中国,大家共同努力!

 

                        2019-9-25于云南腾冲和顺里


【李庄简介】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11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龚刚模向重庆市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提起申诉,要求撤销有罪判决改判无罪,一直无果。因律师证被吊销,李庄后来自许“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至今还在翻案的路上。


链接:辩与呼 | 普通律师熊昕:看守所仰望夜空,坚信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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