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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经营者: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要求,保障抗原检测、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防护用品(口罩等)三类涉疫物资,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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