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丨“五险一金”没变“六险二金”
法治资讯
“五险一金”没变“六险二金”
日前有媒体报道,在老百姓熟悉的“五险一金”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但是,看看工资条,不少人发现缴纳的还是“五险一金”,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存在一些误解。所谓的新增“一险一金”就其项目而言早已存在,但一直不属于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与“五险一金”有区别。
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干预和主导的特点,这是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方面,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由政府参与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已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基本医保覆盖13亿人,全民参保基本实现;基本养老覆盖约9亿人,法定人群覆盖率超过九成。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所以加“基本”二字,是因为除此之外,我国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还有补充性保险,养老方面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医疗方面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等。这些补充性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鼓励的,但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以企业年金为例,我国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2325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1075亿元。最近,人社部、财政部正式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目标。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解释说,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组织方式上,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积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相衔接。今后将积极构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保基本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从中不难看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性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职工保障水平,用人单位也可借此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但目前这类补充性保险不具有法定强制性。
转载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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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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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 娄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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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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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常见刑事案件主要的辩护切入点,可以为刑事辩护提供相对规范的模式。可查询案件的辩护切入点,就像是在查“字典”。
※第三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和内容增改需要从六个方面对十一个章节进行了修订。
二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了辩护律师代理各类常见刑事案件,进行辩护工作主要的切入点;它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刑法理论所涉及的辩护要点,分门别类编排起来,以便辩护工作备检,更像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标准格式。本书具有类书、工具书的性质,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官,以及刑法研习者的手册。
本书第三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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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对贪污贿赂、渎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等司法解释的遗漏和理解偏差,更正替换增补了原有的内容。
5.对于毒品类犯罪,总共增加了三个辩点:共同犯罪、量刑指导和程序辩护。程序辩护,是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而成
三
作者简介
娄秋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总部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中国区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丽人刑辩营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外聘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顾问,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学士。
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法学研究,理论功底深厚,著有《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商界警示》《从政警示》等著作,曾受邀为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国投集团、赛迪集团、鲁能集团、广东核电集团、云南建投集团、玉溪红塔集团等各大央企国企及各大高校、各地律协进行培训和讲座。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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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暴力类犯罪
第一节 暴力类犯罪综述
一、暴力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暴力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1-1:犯罪主体
(一)主体年龄
(二)精神病人
(三)醉酒的人
(四)吸毒的人
(五)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六)民间纠纷的当事人
(七)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辩点1-2:主观方面
(一)犯罪动机
(二)杀伤型犯罪的犯罪故意
(三)强抢型犯罪的犯罪目的
(四)绑架型犯罪的犯罪目的
辩点1-3:犯罪对象
(一)他人
(二)公私财物
辩点1-4:犯罪行为
(一)杀人行为
(二)伤害行为
(三)抢劫行为
(四)抢夺行为
(五)哄抢行为
(六)绑架行为
辩点1-5: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二)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
(三)无限防卫条款的适用
辩点1-6:鉴定意见
(一)伤情鉴定意见
(二)物价鉴定意见
(三)运用程序审查
辩点1-7: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中止
(三)犯罪未遂
辩点1-8: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人的作用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工
辩点1-9:一罪数罪
(一)一罪
(二)数罪
辩点1-10:自首立功
(一)自首
(二)准自首
(三)坦白
(四)立功
(五)量刑适用
辩点1-11:量刑指导
(一)故意伤害罪
(二)抢劫罪
(三)抢夺罪
(四)强奸罪
辩点1-12:死刑辩护
(一)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
(二)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三)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四)共同犯罪的死刑辩护
(五)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财产类犯罪
第一节 财产类犯罪综述
一、财产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财产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2-1:犯罪主体
(一)未成年人
(二)家庭成员或亲属
(三)单位有关人员
辩点2-2: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目的
(三)犯罪动机
辩点2-3:犯罪行为
(一)盗窃行为
(二)敲诈勒索行为
(三)毁坏财物行为
(四)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辩点2-4:犯罪对象
(一)盗窃的对象
(二)敲诈勒索的对象
(三)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
(四)破坏生产经营的对象
辩点2-5:数额情节
(一)盗窃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辩点2-6:既遂未遂
(一)盗窃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点2-7:一罪数罪
(一)一罪
(二)数罪
辩点2-8:退赃退赔
(一)启动当事人和解程序
(二)充分利用司法解释
(三)利用量刑指导意见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诈骗类犯罪
第一节 诈骗类犯罪综述
一、诈骗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诈骗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3-1:诈骗主体
(一)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辩点3-2:主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集资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其他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辩点3-3:诈骗行为
(一)特殊型诈骗
(二)普通型诈骗
辩点3-4:诈骗数额
(一)诈骗数额的标准
(二)诈骗数额的认定
辩点3-5:特殊情节
(一)不按犯罪处理或者从宽处理
(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当定罪处罚或者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五)酌情从严惩处
(六)从重处罚
辩点3-6:共同犯罪
(一)诈骗犯罪集团
(二)诈骗团伙
(三)以共同犯罪论处
辩点3-7:一罪数罪
(一)一罪
(二)数罪
(三)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一罪与数罪
辩点3-8:量刑指导
(一)诈骗罪的量刑指导
(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指导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指导
(四)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指导
(五)财产刑适用的指导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侵占类犯罪
第一节 侵占类犯罪综述
一、侵占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侵占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4-1:侵占主体
(一)侵占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贪污罪的主体
辩点4-2:主观方面
(一)普通型的主观认定
(二)业务型和公务型的主观认定
辩点4-3:侵占对象
(一)侵占罪的对象
(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三)贪污罪的对象
辩点4-4:侵占行为
(一)占为己有
(二)拒不交还
(三)职务之便
辩点4-5:数额情节
(一)量刑标准
(二)情节辩护
(三)数额辩护
(四)量刑指导
辩点4-6:未遂标准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三)侵占罪无未遂形态
辩点4-7: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数额及从犯的认定
辩点4-8:企业改制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二)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在企业改制中相关行为的处理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挪用类犯罪
第一节 挪用类犯罪综述
一、挪用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挪用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5-1:挪用主体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五)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六)单位领导和单位负责人
辩点5-2:挪用对象
(一)“公款”的理解
(二)“资金”的种类
(三)“特定款物”的界定
辩点5-3:挪用用途
(一)非法活动
(二)营利活动
(三)个人使用
(四)其他公用
(五)非法占有
辩点5-4:使用归还
(一)是否使用
(二)是否归还
辩点5-5:量刑标准
(一)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辩点5-6:追诉时效
辩点5-7: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贿赂类犯罪
第一节 贿赂类犯罪综述
一、贿赂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贿赂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6-1:主体对象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特定关系人
(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
(五)单位
辩点6-2:贿赂对象
(一)货币
(二)物品
(三)财产性利益
辩点6-3:职务要件
(一)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五)与“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
辩点6-4:谋利要件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二)利益正当与否的标准
辩点6-5:受贿类型
(一)借用型受贿
(二)交易型受贿
(三)收受干股型受贿
(四)合作投资型受贿
(五)委托理财型受贿
(六)赌博型受贿
(七)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
辩点6-6:行贿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被索贿的例外处理
(三)给予财物的行为方式
(四)影响量刑的情节
(五)财产刑的运用
辩点6-7:介绍贿赂
(一)介绍行为
(二)此罪彼罪
辩点6-8:量刑标准
(一)受贿类犯罪
(二)行贿类犯罪
(三)介绍类犯罪
辩点6-9:共同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辩点6-10:自首立功
(一)主动交待
(二)自首
(三)准自首
(四)单位自首
(五)坦白
(六)立功
辩点6-11:其他情节
(一)积极退赃
(二)追缴退赔
(三)终身监禁
(四)索贿从重
(五)多次受贿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渎职类犯罪
第一节 渎职类犯罪综述
一、渎职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渎职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7-1:渎职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扩展
(三)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辩点7-2:渎职行为
(一)滥用职权
(二)玩忽职守
(三)徇私舞弊
辩点7-3:主观方面
(一)罪过形式
(二)犯罪动机
辩点7-4:因果关系
(一)滥用职权型的因果关系
(二)玩忽职守型的因果关系
辩点7-5:立案标准
(一)普通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二)司法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三)特定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辩点7-6:共同犯罪
(一)无身份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
(二)渎职者与其监管、查禁对象的共犯问题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区分
(四)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责任区分
辩点7-7:此罪彼罪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普通渎职犯罪与特殊渎职犯罪的关系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八章 税务类犯罪
第一节 税务类犯罪综述
一、税务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税务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8-1: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
(二)主体身份
辩点8-2: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二)认定明知
(三)犯罪目的
辩点8-3:犯罪行为
(一)逃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型犯罪
(六)造售买型犯罪
(七)持有型犯罪
辩点8-4:犯罪对象
辩点8-5:数额情节
(一)数额认定
(二)情节认定
辩点8-6:犯罪形态
(一)逃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型犯罪
(六)出售型犯罪
辩点8-7:共同犯罪
(一)单位犯罪
(二)犯罪集团
(三)以共犯论
辩点8-8:一罪数罪
(一)一罪
(二)数罪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九章 走私类犯罪
第一节 走私类犯罪综述
一、走私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走私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9-1:走私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
(二)国家工作人员
(三)海上运输人
(四)华侨、港澳同胞
辩点9-2: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目的
辩点9-3:走私行为
(一)通关走私行为
(二)绕关走私行为
(三)后续走私行为
(四)变相走私行为
辩点9-4:走私对象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毒品罪
(十一)走私制毒物品罪
(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辩点9-5:量刑标准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毒品罪
(十一)走私制毒物品罪
(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辩点9-6:犯罪形态
辩点9-7:共同犯罪
(一)共同走私犯罪认定的规定
(二)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的处理
(三)共同走私案件罚金刑的判处
(四)共同走私犯罪分子的处罚
辩点9-8:单位自首
辩点9-9:一罪数罪
(一)一罪
(二)数罪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毒品类犯罪
第一节 毒品类犯罪综述
一、毒品犯罪分类索引
二、毒品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10-1:犯罪主体
(一)主体年龄
(二)弱势群体
(三)吸毒人员
(四)特殊主体
(五)国家工作人员
(六)近亲属
辩点10-2:主观方面
辩点10-3:涉毒行为
(一)走私
(二)贩卖
(三)运输
(四)制造
(五)非法生产
(六)非法买卖
(七)非法种植
(八)非法持有
(九)非法提供
(十)其他行为
辩点10-4:界定毒品
(一)毒品的种类和名称
(二)毒品的数量
(三)毒品的含量
辩点10-5:罪名认定
(一)看主观明知
(二)看动机目的
(三)看是否同谋
(四)看特殊人员
(五)看犯罪行为
辩点10-6:犯罪情节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情节辩护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节辩护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情节辩护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情节辩护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情节辩护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节辩护
(七)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情节辩护
(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情节辩护
(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情节辩护
(十)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情节辩护
辩点10-7:特情因素
(一)犯意引诱
(二)数量引诱
辩点10-8:犯罪形态
(一)走私毒品罪的未遂
(二)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三)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四)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未遂
辩点10-9: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二)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三)认定共犯的犯罪数量
(四)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辩点10-10:立功表现
(一)共同犯罪中的立功认定
(二)立功从宽处罚把握的标准
辩点10-11:量刑指导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点10-12:死刑辩护
(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原则
(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四)具体罪名中的死刑适用问题
(五)特殊情节中的死刑适用问题
辩点10-13:程序辩护
(一)毒品提取和扣押
(二)毒品称量
(三)毒品取样
(四)毒品送检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章 黄赌类犯罪
第一节 黄赌类犯罪综述
一、黄赌犯罪分类索引
二、《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11-1:犯罪主体
(一)主体年龄
(二)主体性别
(三)主体身份
辩点11-2:主观方面
(一)罪过形式
(二)认定明知
(三)犯罪目的
辩点11-3:客观方面
(一)淫乱类犯罪
(二)淫秽物品类犯罪
(三)性侵类犯罪
(四)赌博类犯罪
辩点11-4:追诉标准
(一)淫乱类犯罪
(二)淫秽物品类犯罪
(三)性侵类犯罪
(四)赌博类犯罪
辩点11-5:从重情节
(一)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二)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
辩点11-6:共同犯罪
(一)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处罚
(四)共同强奸中的轮奸
辩点11-7:罪与非罪
(一)通奸行为
(二)半推半就的性行为
(三)对男性的性侵行为
(四)集体卖淫行为
辩点11-8:此罪彼罪
(一)存在暴力手段的案件
(二)赌博案件的特殊情形
(三)淫秽物品的出版传播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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