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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刘宇娇: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如何构建遗产清单制度?| 前沿

李丹屏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20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陈苇、刘宇娇:《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刘宇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2903,阅读时间约7分钟。
我国《继承法》实行无条件限定责任继承,未把依法制作遗产清单作为实行限定责任继承的前提条件,这可能侵害遗产债权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苇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宇娇在《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一文中,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与不足,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学者建议稿,在“五要件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遗产清单制度构建的设想,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遗产清单制度的功能

遗产清单,是记载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清册,其中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和遗产债务。域外立法中,继承人依法制作遗产清单是实行限定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遗产清单制度由一系列系统完整的具体制度构成,欠缺任何一项内容,都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现代遗产清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遗产清单的制作主体与要求、制作时间、提交对象及查阅对象、制作效力以及制作不实的法律后果等。

遗产清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限制清偿遗产债务责任财产的范围,保护继承人及继承人家庭成员的利益;二是根据遗产清单依顺序和比例清偿遗产债务,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遗产清单既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基础,也是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障的凭证。

二、我国限定责任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限定责任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二审稿)》的规定

1. 我国《继承法》有关限定责任继承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采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除放弃继承者无须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外,我国有两种继承的类型:一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即继承人无条件地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二是自愿的无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自愿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

但是,从限定继承的起源看,其以依法制作忠实的遗产清单为首要前提条件。而我国在设立限定继承制度时,却没有同时设立遗产清单制度,这导致过度保护部分继承人的利益,有可能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与现代继承法平等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相悖。

2.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二审稿)》有关限定责任继承的规定

针对我国 1985 年《继承法》欠缺遗产清单制度的缺陷,2019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第926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该草案已规定将制作遗产清单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但却未将制作遗产清单规定为实行限定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不仅如此,对于继承人是否应当制作遗产清单,其应当如何制作遗产清单,如其不制作遗产清单及制作不实的遗产清单会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该草案也均无规定。换言之,草案仍然沿用我国《继承法》的现行规定,继续实行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

(二)我国无条件限定责任继承制度的弊端

首先,欠缺遗产清单制度可能会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最为清楚,并且其很可能在第一时间知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人不管是否隐匿遗产其承担的都是有限清偿责任,这就会导致有部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故意隐匿遗产,使得遗产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其次,欠缺遗产清单制度可能会侵害部分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匿财产的继承人只是少分遗产,并不承担无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强制无限责任继承的后果。其违法成本过低,不利于预防掌握遗产的部分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共同继承人利益的行为。

三、我国遗产清单制度的构想设想

(一)遗产清单的制作主体与制作要求

我国遗产清单的制作主体,包括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遗产管理人和公证员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选择限定继承责任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做出限定继承的声明,并将该声明在5日内通知或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等遗产权利人,催告遗产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制作遗产清单时,应该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或两名公证员在场见证。遗产清单的内容应当逐一登记写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二)遗产清单的制作时间

遗产清单,应当自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的3个月内制作完成在特殊情況下遗产清单的制作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该制作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遗产清单的提交对象及查阅对象

遗产清单被制作完成后,制作人应当将其副本交给继承人,以便继承人了解遗产的情况。遗产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证明遗产权利的文件查阅遗产清单。

遗产利害关系人在査阅遗产清单后,可以提出异议如制作人对该异议进行核实后查明确实制作有误的,应当在1个月内对遗产清单有误的内容进行修正,并给予答复;如制作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遗产清单制作的效力

1. 遗产清单对遗产继承人的效力

依法制作遗产清单后,继承人在遗产清单记载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在共同继承中,一个继承人依法制作遗产清单后,对其他共同继承人亦产生效力。如继承人不制作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制作遗产清单的,视为无条件接受继承,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之遗产实际价值不足清偿部分,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 遗产清单对遗产债权人的效力

在制作遗产清单和申报债权期间,停止对一切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通知和公告期内已申报的遗产权利,应当就遗产清单登记的遗产受偿。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不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清偿申报的遗产债务后剩余的遗产受偿,但有担保的债权不受是否申报之影响,就该担保财产受偿。

(五)遗产清单制作不实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故意制作不实遗产清单的,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并且此种责任不得放弃。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不实遗产清单的,对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非故意漏记重要遗产的,遗产清单制作人应当对遗产清单进行修正,如果对遗产或遗产债权人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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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屏、孙婧怡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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