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马新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效力 |(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三期)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马新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效力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三期


主会场——第三单元:大会主题发言


      主持人:王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主题发言,马新彦教授报告的题目是《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效力》,有请马老师


      马新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法律效力》。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严格规定了形式要件,形式要件跟遗嘱效力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是不是遗嘱有效的绝对判断标准?传统观点认为因为遗嘱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而且又易于被篡改和伪造,所以遗嘱人设定的遗嘱必须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违反了法定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继承法实施这么多年来,一直有学者就遗嘱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的决定性影响这样一个问题有不同声音。


很多学者认为,形式要件无非是为了确保遗嘱最大限度符合遗嘱人真实意志,如果片面的、绝对的、机械的强调遗嘱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的决定性影响,在遗嘱人情况危急、不懂法情况下无法完成形式要件 此时认定无效将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也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学者主张,于遗嘱欠缺形式要件的时候,应当通过证据的辅助,强化实体要件在遗嘱效力认定中的作用。也有的学者主张,在形式要件上有欠缺的遗嘱,要做有效认定,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就是遗嘱内容要合法;第二,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实施这么多年来,学者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对于遗嘱效力的绝对作用的相反声音,对《民法典》制定似乎没有影响。《民法典》继承编沿袭了继承法的规定,对于新增加的打印遗嘱,也严格规定了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要签名,注明年月日等等。


形式要件有欠缺遗嘱效力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颁布之后,又有一些学者发出声音,他们主张遗嘱欠缺形式要件,如果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同意遗嘱内容,或者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或者能够通过通常的技术手段排除伪造篡改这种可能性的遗嘱,均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


我跟我的学生,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遗嘱效力认定这个问题做了一些司法大数据分析。我们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为关键词,以遗嘱继承纠纷为案件案由,以判决书为民事裁判文书类型,以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10月22为时间界限,检索到民事判决书一共有1641篇。那从2021年1月1日到10月22检索到民事判决书共计501篇,我们对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5月22检索到的民事判决书,逐一进行人工复检,剔除不相关的裁判文书88篇,得到与遗嘱形式要件与效力认定相关的裁判文书一共是416篇。这416个样本案例,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共有155份遗嘱,判决遗嘱无效的有97份,占比62.58%。其中代书遗嘱55份,自书遗嘱15份,打印遗嘱13份,录音遗嘱8份,录像遗嘱6份。判决遗嘱有效的是58份,占比约37.42%。在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案件中,大部分法院采用最为简单粗暴的方法,不符合各类遗嘱形式要件的,即认定为遗嘱无效。有的甚至对自书遗嘱只有手印没有签名,或者虽然有签名,但是未注明日期的,均认定为无效。在认定无效的案件当中,只有两个被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为有效。在认定遗嘱有效的案件当中,法院首先对形式要件欠缺的情形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证人证言鉴定等等这样的证明,还有其的一些证据相互印证,探索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或者从反面论证,没有证据证明遗嘱不符合被继承人意志的,也都认定为有效。


从我们对司法数据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这么几个结论。


第一,遗嘱纠纷案件绝大部分与遗嘱形式瑕疵有关,是遗嘱纠纷案件当中的主要部分,或者说遗嘱形式要件瑕疵是遗产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于遗嘱形式要件与遗嘱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第三,遗嘱形式要件瑕疵,在实践中这种瑕疵形态各异,各种各样的瑕疵都有,对于遗嘱有效或者无效的认定,裁判说理比较混乱,掺杂着不同法官的个人主观态度。


总之,遗嘱形式要件与遗嘱效力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值得学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对此我们观点如下:


首先,我们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是认定遗嘱有效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认定遗嘱有效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有这么三点。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意,遗嘱人的真意是否合法,遗嘱人真意落实的结果是否有利于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面这三个因素,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缺一不可,这是我们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性观点。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件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它仅仅是探寻遗嘱人真意的手段和路径之一。即便是形式要件完全具备,仍然需要借助其他的证据探寻遗嘱人的真意。因为遗嘱容易被伪造,遗嘱的形式要件满足,也是容易被伪造的,所以对于形式要件都具备的案件,不能仅凭形式要件的满足即认定它是有效的,也需要通过借助其他证据的帮助,来探寻遗嘱人真实的意志。


再次,遗嘱形式要件瑕疵不是遗嘱人非真意的证明。即便形式要件有瑕疵,通过其他事项的审查探寻遗嘱是遗嘱人真意的,不应当受遗嘱形式要件的局限和束缚,应当突破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认定遗嘱有效。


总之,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是决定遗嘱有效的决定性因素。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有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认知和解决的办法。


好,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王轶教授:


好的,感谢马新彦老师!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国民商法律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