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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20: 去北京, 胜诉策略帮她赢30多万赔偿金,锦旗刚到!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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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84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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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7日,远在河北的郑某给我快递来的一面锦旗到达了律师事务所,上书:

  赠: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刘秋苏  
  厚德重法    专业敬业  

  郑女士敬赠     

  二〇二一年四月  


从律五年多来,我第一次收到锦旗。“厚德重法专业敬业”这八个字是我努力的方向,我最愿意做一名真正的劳动法专业律师

郑某是河北人,她的案子在北京处理的,而我是南京的律师,说起来都是一种缘分,我和她仅仅在2019年11月17日的北京见过一次面,锦旗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她在案件中的收获能否抚慰她前行的心。


事情还要拉回到前年的夏天......

2019年8月14日,郑某与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郑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郑某始终不明白,为什么公司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仲裁委却不支持?为此,郑某决定更换代理律师。

接着从一审开始,我和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的张婷律师一起代理郑某的案件直至二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阶段,经过四次开庭(前两次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和2020年1月13日在法院开庭,后因疫情原因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和2020年12月15日两次通过北京云法庭在线上开庭)。2020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316392.1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上未休带薪休假工资、奖金,合计金额336509.25元。意味着案件的翻盘!

后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开庭,并于3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4月12日,郑某收到公司33万余元的转账款项。至此,案件落下帷幕。


一、本案基本事实


郑某于2010年12月9日入职赛诺菲公司,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1日签订,职位是公司核心产品事业部担任医学信息沟通代表。


2018年12月7日,郑某在某医院门诊心内科召开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会议,主持人为该医院胡医生,共计5人参加。后郑某申请报销了5人的“医学教育会议”餐费671元,公司予以了报销。开会时公司派监察员“小白鸽”现场监督,认为与会人员有2人不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违反了公司的要求。

4个多月后,即2019年4月,赛诺菲公司向郑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认为郑某存在组织会议中参会人员非医务人员以及费用虚假报销等问题,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国矫正和/或纪律处分行为准则》 中12.1及该行为准则第三条第六款,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法院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 )京0105民初8217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 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中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时应当慎重考虑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是否有理有据,是否得当。

第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载明的郑某之违规行为为“郑某组织的在医院召开的会议中有2名身份存疑的参会人员,着装与保洁人员相似,其中一名姓名为陈某的参会人员与医院宣传栏照片中相貌存在差异无法核实其他参会人员,属于涉及'虚假参会人员’的红灯发现点”,但“存疑”、“差异”、无法核实等可以看出,赛诺菲公司尚无明确证据或核查结果显示为禁止参会的人员,且此次会议的主席胡医生表示公司主张的2名身份“存疑”的参会人员系原参会人员因病房呼叫离场后,其随后邀请的其他两位医师。综上,本院难以作出2名参会的“存疑”人员属于公司主张的“虚假参会人员”的认定。

第二,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列明的解除依据系《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中国矫正和/或乞律处分行为准则》中12.1及第3条第6款的规定,但郑某提交的票据报销均已通过审批,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提交的票据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不足。至于该公司在庭审中主张郑某还违反第7款的规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中包含该条款,因此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赛诺菲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6392.1元(18611.3元x 8.5 x 2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1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劳动合同是否 为合法解除。赛诺菲公司主张因郑某在组织会议中邀请非医疗专业人士参会以及伪造报销凭证,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第一,关于是否存在虚假参会人员一节,依据在案照片显示的信息,本院难以核实照片上人员的身份信息,而公司的监察员在现场 发现参会人员“存疑”的情况下,却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履行监察职责并予以实时记录,与常理不符。因此,本院对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而主张存在“虚假参会人员”的主张难以采信。

第二,关于违规报销一节,公司认可无法核实就餐人员情况。同时,公司亦对报销申请通过了审批手续,故公司主张郑某违规报销依据不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 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定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就解除劳动合同案代理劳动者的5个胜诉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解除的合法性问题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举证合法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劳动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解除的证据要充分,解除的依据要准确,解除的程序要合法,否则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其实要做的是寻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事实和理由等,找出其漏洞。在本案的代理中,我们制定了如下的思路:
一、分析败因,深入思考,找准5个胜诉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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