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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回复举报处理结果?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市监法苑 Author 刘权利


近期,执法人员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何回复举报处理结果问题议论较大。有执法人员认为,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才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则无权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还有执法人员认为,如果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以法律法规规章未授权为由,不予告知处理结果。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认识均存在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该规定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举报回复的唯一规定。实际上,通过仔细分析该规定就会发现,该规定并非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回复举报的原则性规定。理由是该规定没有为举报的回复设定任何原则,也未对回复的实施机构、文书、期间等问题提出任何新要求。如果去掉该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向举报人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另外,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回复举报人处理结果,除了要看法律法规关于举报回复的具体规定以外,还要看有关信息公示、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是否有相关规定,看举报人是否提出回复处理结果的请求。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投诉举报材料中举报人的请求,结合相关规定,决定如何回复举报处理结果。     


 一、举报人未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如果举报人未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对于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等),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回复举报处理结果。      


如果举报人未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对于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的(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监管部门不回复举报处理结果属于合法行为。但是,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也属于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既然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回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回复的,属于越权执法行为,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执法原则。笔者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机关实施公权力的基本原则。只有实现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力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是相对于推进私权中的“自由”而言,如果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是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职权,且不会限制私权中的“自由”,不应视为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属于越权执法。很明显,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回复举报处理结果,并没有实施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还保障了举报人的知情权,没有对举报人的权利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因此,如果举报人未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在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未要求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的,属于合法行为。


二、举报人请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回复 


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如果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无举报处理回复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以法律法规规章未授权为由,不予告知处理结果。笔者认为,该认识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举报人多为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举报多因生活或者生产需要而起,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举报处理结果,其要求回复的行为可以视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且举报人的要求仅是要求公开处理结果,未要求公开相关处理材料,依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公开。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举报人举报后,不得要求处理举报的政府职能部门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举报人因私权进行举报,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属于合法行为。相反,如果上述要求回复的行为合法,市场监管部门就应该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不回复的,应视为不合法。    


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陈述道:“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依据该规定,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无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相关规定为由,不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举报人在无法知道举报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当然,依照该规定,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不回复举报处理结果,举报人应该可以以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不回复)为由,对市场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不管法律法规、规章有无举报处理回复的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都应该在举报处理结束后,按照举报人的要求,将举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来源 | 市监法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张雪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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