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面面观
“东风破”系列
No.2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 “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公平保护,《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设置了多种破产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赋予了破产债权人多项权利,且权利的范围和保护力度有扩大之趋势。破产债权人的主要权利类型及权利内容、行权依据,本文进行总结梳理并以图表列示。
一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权利类型
图1⬇️
二
各种权利类型项下的权利内容及法律依据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图8⬇️
图9⬇️
三
债权人的几类重点权利分析
1
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具有别除权的表征,虽我国破产立法上未采别除权概念,《企业破产法》中仅有第109条予以规定,但毫无疑问我国破产法上的担保权具有别除权的权利表征。实务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大部分甚至全部实施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特别是破产房企、实体制造业企业,因融资需要,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第三方融资渠道,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权人要求行使担保权,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依法如何应对,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比例、债务人重整可能性和营运价值甚至整个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我们认为与债务人所处的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应区别对待,且需考虑程序之间的转换可能性,对于债务人以破产清算进入程序后正在申请转重整程序的案件,往往会阻却别除权的行使。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应着重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12条之规定,来评估对于自身担保权能否行使的判断、暂停行使、恢复行使、提供担保等重点加以考察。此外,对于担保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优先权顺位等问题也要予以重视。对破产别除权的分析用图表列示如下。图10⬇️
2
债权人的破产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行使规则区别于一般民商事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债权清偿比例需要调整,相反,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负债属于管理人对外债权清收范畴,除该负债债权人也进入破产程序外,对外清收的债权清偿比例无需调整,所以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设置了特别的权利行使和限制规则。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重点应关注债权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行使程序、禁止抵销类型及特殊情况等。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权规则,图表列示如下。
图11⬇️
3
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权利人享有的非债务人财产,在管理人进场接管时,权利人应及时明确财产归属从而避免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对于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典型的情形有债务人代为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租赁、融资租赁等。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从表征上看是在剥离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受偿率直接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法规定了取回权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重点应关注行使取回权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查清、行使程序、取回后的权利安排及特殊情况等。关于破产取回权的行权规则,图表列示如下。
图12⬇️
金诚同达是国内知名的从事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律师团队不仅熟悉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还代理过大量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诉讼案件及非诉项目,其中不少是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破产重组案件,涉及房地产、金融、机械、公共事业、服务业等相关行业,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金诚同达破产重组业务多次受到国际权威法律评价机构的重点推荐,2018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破产重组大奖(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Law Firm of the Year)提名;2016年获《亚洲法律实务》(Asialaw Profile)行业重点推荐;2013-2014年被评为《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 Asia-Pacific Guide)破产重组领域领先律所。
威科-解读-专题聚焦
“东风破”系列已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上线,文章共18期,后期将陆续更新,敬请期待。点击阅读原文,跳转至威科平台。作 者 简 介
吴华彦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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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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