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基金税收豁免和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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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将介绍新加坡针对基金和基金经理推出的主要税收豁免和激励计划。除了传统的离岸基金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亦同样有对基金和基金经理优惠的税收制度。
01
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无论基金是设立于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新加坡的基金经理会因开展对该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使该基金被认定为在新加坡当地具有应税存在。因此,除非另有豁免,该基金的收入和资本收益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收入,并且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02
税收豁免
新加坡《所得税法1947》(Income Tax Act 1947)(“所得税法”)为驻于新加坡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规定了三种主要的税收豁免计划,分别为:
(1)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所得税法第13D条)(原为第13CA条)(“13D计划”);
(2)
在岸(新加坡本地公司)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所得税法第13O条)(原为第13R条)(“13O计划”); 及
(3)
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所得税法第13U 条)(原为第13X条 ) (“13U计划”)。
上述三种税收豁免计划均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管理,下表总结了该等计划的主要特点和需满足的条件:
(点击查看大图)
如果一支基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税收豁免计划的合格条件,则该基金可以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享受相关的税收豁免(前提是该基金需要继续遵守该计划下的条件)。
03
基金经理的税收激励
除了上述的税收豁免计划外,新加坡金管局亦推出了基金经理金融业激励计划(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Scheme for Fund Managers)(“FSI-FM计划”),旨在促进和鼓励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业发展。
一般而言,基金经理所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标准税率17%征税。然而,在FSI-FM计划下,如基金经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其管理费税率则可以降至10%:[4]
(1)
持有CMS牌照或被明确豁免而无须持有CMS牌照;
(2)
资产管理规模为 2.5 亿新加坡元或以上;及
(3)
雇佣三名或以上有经验的投资专业人员(例如投资组合经理、研究分析师和交易员),月薪超过3,500新加坡元。
结语
本文总结了新加坡关于基金和基金经理的主要税收豁免和激励措施。请继续关注我们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下一期文章,届时我们将介绍新加坡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本文旨在为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基础性概述,仅供一般参考,不代表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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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根据这项税收豁免计划,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工具会被视为税务透明体。为了确定相关离岸基金是否有资格申请这项计划,合格条件会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层面,即每个相关合伙人都必须满足这些条件,然后整个有限合伙企业才能符合申请资格。
[2] 此为针对新加坡基金的要求,离岸基金则不受此限制。
[3] 针对家族办公室就由其直接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工具申请13O计划及13U计划下的税收豁免,新加坡金管局设定了一套独立的资产管理规模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新加坡金管局于2022年4月18日及以后收到的所有关于该等计划的申请。提交13O计划申请时的最低资产管理规模为1千万新加坡元,并且必须在两年内增至2千万新加坡元;而提交13U计划申请时的最低资产管理规模则为5千万新加坡元。
[4] 请参阅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金融业激励公司宽免税率)条例2017》(Income Tax (Concessionary Rate of Tax for 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17),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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