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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业绩 | 华商赣州分所承办的法援案件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华商律师 2023-08-25



继华商律师承办的“刘某某非因工死亡待遇”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由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丁丁承办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亦成功入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2018年初,司法部通过12348中国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正式向社会发布首批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12348中国法网”是司法部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力推项目,发布的案例指导全国,具有权威性,全国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此次入选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的承办律师陈丁丁,接案后深入细致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寻找法律依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编整理了相关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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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兰某与胡某经互联网相识相恋。2014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兰某怀孕后,向胡某提出结婚要求,胡某要求兰某先生育小孩,事后再结婚。2015年2月25日,兰某在江西省赣州妇幼保健院生育非婚生儿子胡某鹏,生育期间,胡某父母请人照顾兰某坐月子。兰某剖腹产手术花费8000元,小孩做疝气手术花费3000元。小孩出生后,胡某未进行探望,也未出任何费用。兰某将非婚生儿子胡某鹏户籍上在其母彭某某户口簿上,兰某寻找胡某要求其承担做父亲的责任,但胡某一直躲避,兰某只能边带小孩边工作。


2017年7月6日,兰某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指派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丁丁为兰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深入细致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寻找法律依据,草拟诉状,提出法律意见。2017年7月12日,承办律师代理兰某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双方非婚生子归兰某抚养。(二)被告胡某支付小孩的医疗费5500元。(三)被告胡某一次性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3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胡某承担。


2017年10月13日,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兰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丁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


(二)抚养费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居住在县城,抚养费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三)原告兰某生产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剖腹产手术8000元和小孩疝气手术3000元等费用的一半5500元。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兰某与被告胡某恋爱期间并同居生活,未经合法登记,后原告生育非婚生小孩胡某鹏。被告于2017年6月和她人结婚,原告要求被告结婚已无可能。由于原告未能无法证明被告在于都有固定收入,但被告属于都县某镇城镇居民,居住在县城,可参考城镇收入标准与原告有固定收入综合考虑,酌定每月小孩生活费为750 元,生活费按期给付较为合理。由于被告胡某在原告兰某生产期间,未支付任何费用,对于原告剖腹产手术和小孩疝气手术等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支付4000 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小孩由其抚养以及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兰某与被告胡某非婚生小孩胡某鹏由原告兰某抚养。(二)被告胡某向原告兰某支付医疗费4000元,限判决生效五日内付清。(三)由被告胡某向原告兰某支付非婚生小孩胡某鹏的生活费,每月750 元,从判决生效后当月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生活费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生活费于每年7月10日前支付,直至小孩满18周岁止;小孩就读学校时起,原告凭学杂费每学期一次,由被告胡某支付一半费用;小孩医疗费用,原告凭发票由被告胡某支付一半费用。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一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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