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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双禁”的正确打开方式,条条都很重要!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高大家的“双禁”知识,
小布为大家整理了
一套知识问答题
准备好了吗?
上述区域以河道、公路为界,包括河道、公路外侧的住宅小区及宾馆酒店等单位(详见附件),区域实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双禁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2.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3.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5.宗教活动场所;6.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此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就算是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烟花爆竹“双禁”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公安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烟花爆竹“双禁”区域内任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可向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12350。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均实行专店销售,并设置明显的销售标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买卖的可向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12350。
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具体要求,在烟花爆竹“双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双禁”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家里有存余的烟花爆竹,建议马上交安监部门或当地派出所,由上述部门对烟花爆竹统一处理。
了解情况了吗?
小布在此呼吁大家
要真正将“双禁”落到实处,
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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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钱卓飞
实习编辑:詹沈璐
审 核:赵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