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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就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应予认可

2017-11-07 知识所

——哈尔滨斯达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确权、无效宣告、创造性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第61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案情介绍

本专利涉及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510082911.4,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第186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复审委无效决定(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24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决定(2014高行终字第1124号),并责令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复审委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 35 25617 35 9027 0 0 2345 0 0:00:10 0:00:03 0:00:07 2345,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北京一中院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附件4)相比除存在被诉决定列出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存在第四个区别技术特征,虽然被诉决定对于区别特征(4)未作专门评述欠妥,但该区别特征(4)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授权,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此项行政瑕疵低于认定涉案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的结果没有实际影响。

北京高院认为: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属于相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中的对应特征的限定作用。第18638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2与附件4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未考虑权利要求2中与权利要求1的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该评述方法有误。原审判决虽然考虑到上述问题,认定还存在第四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原审判决却未考虑与权利要求2对应的权利要求1的其他产品技术特征,因此原审判决对区别特征认定错误,本院一并撤销。



法律点评

专利无效过程中,关于创新性问题是一个最普遍最基础的问题,却也是一个最难把控的问题。本文从流程角度对此予以探讨。

众所周知,一项专利是否有价值,体现在专利维权和诉讼过程中。而专利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人最强有力的对抗手段就是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么,专利无效及其确权诉讼中,其标准必要流程又是什么呢?

以上述案件为例,首先被控侵权人(即无效请求人)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其次,复审委受理后经过口头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案无效决定出具时间是2012年5月10日。任何一方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现已改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第三关,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宣判时间是2013年12月20日。

第四关,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本案二审宣判时间是2014年8月12日。

最后,鉴于专利权的维持或者无效,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权,法院可以撤销审查决定,但不可以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权的维持或者无效。具体到本案,北京高院撤销了第186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因此复审委又重新组成了合议组,并于2016年1月6日、1月22日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案件编号:4W103993),至今尚未下发新的决定书。

人间正道是沧桑。

本案表明,专利确权诉讼是一种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代理工作,若想从这场马拉松中取胜,不仅仅要说服复审委和法院,还要与对手比金钱、比耐力。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选择一位好的专利律师。

专利有价,创新无限。

 



专业、专人、专心



作者

张苏沛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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