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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德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不再要求所有业主同意!

德州发布 2022-09-29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普通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自主实施,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简化便民、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加装电梯的社区协商、资金补贴、规划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审批服务、电梯安装和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监督管理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推动实施、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五条  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办理,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共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可以书面推选1—2名业主代表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也可书面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应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的结构承载力应当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和房屋结构安全,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 


(三)加装电梯应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特种设备、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向、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上”包括本数)。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和同意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书面意见; 


(二)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方案、费用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方式、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资金和补偿资金分摊筹集方式; 


(五)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对加装电梯是否满足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对与既有建筑结构连接区域进行结构检测,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时若地质勘察资料缺失或资料不足,可参考相邻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要时应补充勘察。 


第十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加装电梯专窗,受理加装电梯业务,做好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和办事流程咨询解答。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含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加装电梯评估报告、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后,应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授权、加装电梯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公示有异议的,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仍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应当组织调解,尽量促进达成共识,并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经调解符合加装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注明调解结果。相关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应当积极搭建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加装电梯相关的业主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别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告知委托代理人加装电梯后续办理流程、申请资料及注意事项,均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联审意见上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设计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依法需要实施监理的,还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施工许可备案(含质监安监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含质监安监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加装电梯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迁移、改造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优先安排加装电梯所需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有关费用由出资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法改、扩建。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应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名称、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审查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且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维保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须在3个月内,按现行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竣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在加装电梯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电梯共有人,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管理义务。电梯共有人自行管理电梯的,电梯共有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并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作为电梯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无运营使用单位或自行管理无电梯管理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落实,未确定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中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需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义务的,变更后的业主应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加装电梯实施主体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人身财产损失赔偿等事项,解决后期管养问题。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三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可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中心城区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财政不再单独列支预算。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额度自行确定,并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出资加装电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探索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每完成一部电梯加装,给予社区居(村)委会2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具体补助政策自行制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免予征收地价,无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装电梯的政策咨询、社区协商、居民意见协调等服务工作。鼓励开发、设计、施工、电梯生产、安装等专业单位,积极从事加装电梯项目的代建、工程总承包、电梯安装维保等业务。 


第三十六条  加装电梯过程中,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电梯生产安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规定开展民主协商、意见征询、组织公示等前期环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或因加装电梯产生其他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对已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阻挠、扰乱、破坏施工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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