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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评孙小果再审加重刑罚的依据:依法纠错,确保司法公正权威

陈卫东 法治日报 2020-11-12


□ 陈卫东


  12月23日,云南高院对广受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作出判决:维持昆明中院第一审判决对孙小果的死刑量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结果作出后,社会各界纷纷表示支持叫好,对云南高院敢于担当的行为予以高度称赞。云南高院的再审判决,非常正确地处理了刑事再审案件何种情况下可以加重刑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从这一规定看,规定了原则上“再审不加刑”。但该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再审不加刑,而是为特殊情况下可以加刑留下了空间。综观本案,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况,使案件可以不受一般不得加刑的限制,并为加重刑罚提供了依据。


  第一,原判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此次再审增加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不仅可以认定为强奸,还可以认定为强奸幼女,系重要的量刑情节。原来第一审已认定的孙小果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第二审时被错误拿掉,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此次再审认定原二审、原再审事实认定错误,并在此基础上恢复该起事实的认定,进而恢复原一审正确的处刑,自是理所当然。对于事实认定错误,如果一律不加以纠正,必然会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二,司法解释对再审留有加重刑罚的空间是完全必要和科学的。司法解释强调再审案件中以不加刑为原则,以加刑为例外,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例外,可以加刑。理论界一般认为,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以下情形应允许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致量刑畸轻的;原审过程中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等等。根据前不久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孙小果案不仅在原再审过程中存在审判人员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况,在第二审过程中还有法院领导违反审判独立原则违法提议改判的情形。本案如果再审不加刑,就不能罚当其罪,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坚持的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高度重视错误裁判的弥补和纠正,通过有效发现和及时纠正错案,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再审不加刑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考虑国情、审判实践效果、当事人的认同度等各方面因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能机械奉行绝对的再审不加刑。法律的实践理性告诉我们,司法的自我纠错是题中应有之义,要真正地做到立足人性、把握人情、保障人权,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本人认为,再审不加刑作为一般性原则,有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上诉不加刑有内在联系,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片面的绝对的理解再审不加刑,在有些情况下必然也会有损司法公正。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价值。法律及司法解释本身就没有要求再审绝对不加刑,孙小果案存在应该加刑的事实基础,如果仍机械地不加刑,就不能客观公正,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孙小果案的再审判决为此做了最好的注解。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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