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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随意掉头的TA遇上随意骑车的TA,结果“杯具”了……

8月8日中午12时许,李某驾驶面包车在隆庆路瓜子坪幼儿园人行横道横跨3根车道掉头时,与一辆行驶在道路中间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崔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19日,攀枝花交警三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处掉头,且在掉头过程中横跨多车道,未观察相关车道内车辆情况,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崔某驾驶电动车搭乘12岁以上乘客,且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指出了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交通违法,对双方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面包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150元的罚款;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30元的罚款。


交警提示:

1、驾驶电动车出行,驾乘人员一定要戴好头盔,“一盔一带”,安全常在!2、电动自行车不能搭乘12岁以上乘客;3、驾驶电动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且不能超过路边1.5米;4、车辆切勿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引发危险的路段掉头;5、变更车道前一定要观察仔细,确认安全!

来源:攀枝花交警

责任编辑:胡德梅

审核:梁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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