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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检,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未必无依据!

杨冬 律媒智库 2021-09-27


这两天,有一则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闻引发各界关注:6月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召开201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的提问。受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霍敏的委托,该院副检察长叶燕培列席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

针对福建高院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发表意见,6月5日,@CU检发表了文章《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对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破坏 !》,对福建高院的做法持否定意见,认为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委员会参加人员的规定。

对此,笔者有几点看法,与CU检商榷:

首先,我对CU检从规范层面开始思考问题的方式表示认同,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

其次,CU检只关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进一步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略显遗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审委会所讨论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向审委会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资料,问题是实践中我们根本不知道案件有没有在审委会讨论。

福建高院在此基础上,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并非没有规范依据,更不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违反。

第三,作为律师,我不知道福建高院邀请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不是在试图矮化(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更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明白的。但是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作者简介

杨 冬,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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