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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郭逸豪:现代法律与女性

郭逸豪 蓟门决策 2022-05-11

编者按

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为所有女性能够获得平等自由的权利而设立的节日。从呼吁一般公民权利的形式平等,要求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再到呼吁突出妇女特殊权益的实质平等,要求产假、同工同酬、性解放和反家暴等,女性的声音愈加响亮;从家庭到公共领域,无论是三胎政策背景下的母亲角色,还是职工、创业者或科技工作者等劳动者角色,女性的力量日益壮大。在女性不断冲破世俗束缚、抵抗外界偏见、实现自我价值、捍卫个人尊严的时代,法律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底线保护、为女性勇敢前行提供支持力量:从《宪法》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法律捍卫妇女权益,法律愈加注重女性群体的人格保护、生命安全与平等自由的发展。为鼓励无数个“她”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反思法律还有哪些地方可以继续完善,本期特推送“法律能为妇女做些什么”系列,从刑法、民法、行政法、法律史等法律视角展开探讨,以飨读者。


郭逸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讲师




在古代罗马人的社会和法律实践中,在古典拉丁语的使用中,与“婚姻”一词搭配的动词有:引入、给予、放置、接受。相应地,它的主语都是男性,丈夫或者父亲。女性作为古老父权和夫权的对象,婚姻制度的标的,历史记载中的失踪者,我们甚至不知她们是否在自己内心中感受过主体性。她们没有表达过自己,或者她们不被允许表达,表达的东西也不被允许流传下来。


歌德在19世纪初说道:“所有法律都是由老人和男人制定的。年轻人和女人想要例外,老年人想要规则。”你当然可以在“秩序-幻想”的对立中体会这句话,也可以在“权力-服从”的范畴里理解它。而在歌德说出这句话时,法国大革命的风暴刚过去没多少年,这场席卷欧洲的风暴自我标榜的是进步,留给当今世界最重要的遗产是平等。


我们当然希望人类在进步与平等的旗帜下获得主体性,获得自由,与此同时,我们也在历史上看到女性的地位一步步地走到现代的状态,也看到女性在现代社会中被符号化为一种衡量文明尺度的标尺,也看到自诩为文明的现代社会在它见不得人的褶皱中,为古罗马人创建的动词词汇表增添了“买卖”“禁闭”与“改造肉体”。


“现代社会的法律能为女性做点什么?”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在拷问我们,现代社会的法律能在何种程度上让人成为人本身,如果立法者和执法者还是在“主体”“主观权利”和“自由”的现代法律思想背景下去理解我们的法律的话。同时,这个问题也在提醒着我们,保护女性的权利就是保护我们所有人的权利,消除女性的恐惧就是消除我们所有人的恐惧,如果立法者和执法者还坚持“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现代国家的法理的话。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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