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问津学术 2023-03-25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二是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被判刑。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情况和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最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和行业先后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感。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解释》作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所反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联合研究出台了《解释》。《解释》一以贯之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不动摇,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均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确保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重罪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二是规定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明确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采用虚构事实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决定、命令的,属于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行为,确保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惩治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达到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积极效果。
三是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明确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确保此类行为得到有效惩处。《解释》同时明确,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考虑到实践中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一般属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量刑与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当有所区别,《解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明确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开展深入调研,通过继续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包括危险作业罪在内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关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合理确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确保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惩治取得实效。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关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能否介绍一下“八号检察建议”的制发背景、落实情况、取得成效,以及下一步推进落实的举措。
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原因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分析大量数据、案例梳理总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发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原因是抓早抓小不够,对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前处罚不够。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加强执法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有关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制发建议的重要目的就是让“防患于未然”“抓早抓小抓苗头”的理念深入人心,督促执法监管关口前移,“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八号检察建议”制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专题报告制发“八号检察建议”的有关情况。主送和抄送单位对“八号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专门回复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有关情况,各相关部门对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均高度重视,推进举措务实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省级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对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提出明确要求,于6月安全生产月发布了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十大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作用。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安徽合肥召开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14个省级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与会同志交流工作经验,凝聚深化共识,对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主动走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企业一线,送达、宣讲“八号检察建议”,与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出台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文件,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以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八号检察建议”,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因地制宜推进建议落实。目前来看,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从事故发生数量和行政机关处罚情况看,以河南省上半年数据为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8.2%、39.8%,全省应急管理部门累计使用执法文书52 000余份,非事故行政处罚2200余次,责任追究89人,其中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0人,建议给予党纪处分23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6人。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效果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利用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执法系统账户,查询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执法对象、执法行为等情况,从平台中排查出涉及省内10个地市的未整改重大隐患34条,未整改一般隐患2217条,交有关部门整改。江苏省检察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170余次,排查出安全隐患350余个,已整改完成300余个。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以及属地乡镇开展纺织印染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摸排纺织印染企业732家,排查出114项安全隐患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22份,对18家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从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监督效果看,浙江省检察机关今年1-10月通过数字化监督模型,共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该移未移”线索53条、“该罚未罚”线索113条;发现侦查机关“该立未立”线索42条、“该撤未撤”线索14条;制发安全生产治理类检察建议65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9条;检察机关内部互移监督线索122条。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宗旨”“以经济安全为基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推进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着力促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总结“八号检察建议”制发以来落实中有关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年底前向中央报告八号检察建议实施近一年的落实情况。二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前一阶段落实的基础上,锚定靶向、聚焦重点、优化措施,重点在“抓早抓小、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上下功夫,推动将检察建议的回复、落实情况纳入党政考核体系,促进建议进一步落地落实落细。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有效参与事故调查,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资源共享。适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研、培训、庭审观摩等活动,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人才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共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强化危害生产安全案件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注重多层次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力促从根本上防治犯罪。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明确构成该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现实危险”应当如何具体判断把握。
答: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明显向好,但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难以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涉案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最终“小拖大、大拖炸”,酿成惨剧。这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等到事故发生后再治理为时已晚,对一些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必须提前介入,预防惩治这类犯罪。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危险作业犯罪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解释》对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作了明确,同时考虑到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目前先通过制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指导,待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实危险”加以把握和判断:
一要注意遵循立法原意。从危险作业罪的立法背景和意图看,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入罪条件,即需要具有“现实危险”,将那种特别危险、极易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避免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不清,防止架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同时,认定“现实危险”还要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避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过度负担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当干扰。
二要注意把握综合判断原则。从司法办案实际和发布典型案例的情况看,“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冒顶”“渗漏”等“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之所以没有发生,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因为偶然性的客观原因,对这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对于“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三要注意把握实质判断原则。增设危险作业罪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因此这种“现实危险”应当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性。换言之,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具体的、明确的危险,有的甚至已经发生了带有征兆性、预警性的安全事故,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实践中的以下几类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致使重大事故隐患被掩盖、造成重大险情,或者直接影响事故现场人员逃生自救、事故应急救援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重大险情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生产作业场所或者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造成重大险情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二批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重磅:又一国家法律数据库刚刚上线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阳了怎么居家?国家卫健委发布指引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你的快递到哪儿了?交通运输部重要通知!

检察官傅忆文当选“2022年度法治人物” 检察官曹艳群当选“2022年度致敬英雄”

“2022年度致敬英雄”滕启刚:坚守公平正义,一心司法为民的好法官

“2022年度法治人物”黄文娟:端坐国徽之下,人民利益至上

“2022年度法治人物”鲍卫忠:传递法治温暖的执行法官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03号建议的答复

又有多部法律法规将提请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9-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重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2023年放假安排来了!你的2023年旅游计划安排好没?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命名规则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23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0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领这些补贴!
《深圳市律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21所!一高水平大学名单公布,含法学2022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细则
10所高校,入选省“双一流”!
市场监管局重磅发文!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
推进高校美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四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国家两部委: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毕业要求!第四批河南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公布
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558起
助推合规人才培养,企业合规师教材正式发布
《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严禁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对于疫情管控,国家有这些规定!
最高奖励20万!这一奖励办法明年起施行江西出台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
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孩子身高体重都达标了吗?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标准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事关个人养老金,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此类学校班额原则上8—20人!

这种情况可以保送!准备申请保送的运动员请注意!

教育部:及时发现纠正高校防疫不当做法,协调解决师生合理诉求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县建设指南(试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12月15日起试行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两高两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
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同比上升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想去旅游怎么办?文旅部最新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查处曝光3起恶意刷屏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河南省发文,支持这些高校!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科技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河南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生违规竞赛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确定15家旅游度假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军地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五部门联合发文!计划到2025年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黑龙江省全面实现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每年上限12000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来了(附纳税优惠政策)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高资质 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七部门出手!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月初别忘了充电话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办最新文件,这些举措与教育、大学生就业有关!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发布!教育部印发重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新党章来啦!(新旧对照版)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司法部建立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制度森林火险等级达到极度危险级别,该省发布封山禁火令
全国首创!河南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职称评审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支持这类企业融资上市!
最新!央行、外汇局出手!决定上调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司法部副部长:全面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任命反垄断总监

北京医保个账家庭共济备案可办理了,攻略来了!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国家邮政局明确:2025年底,禁用此类包装!上半年检察机关批捕人数比2018年同期下降59.7%
河南省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明确了!减免3个月房租,下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变迁(2012—2022)——十年健康监测 见证营养改善
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环资领域公益诉讼办案量上升47.8%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我不知道,你去问 xxx”、“我不是说过了吗?”等用语列为政务窗口人员禁忌用语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通知!事关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重要人才计划启动申报:30%资助经费可用于个人生活补助!
这些费用可以缓缴,不收滞纳金!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文发布!
江苏法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司改案例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中央网信办通报一批谣言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详解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怎么退?退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各地针对博士人才引进的政策,学历有价值,知识就是金钱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可能构成犯罪

公安部刑侦局:请所有公检法干警、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律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教师学生、社区(村)工作者等予以转发!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城市基层组织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推荐阅读收藏

2022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汇总(截至10.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