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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轻谈 | 公平之上有正义,正义之上有人道

2017-08-16 秦勇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合伙人 秦勇 律师


当事人余某,湖北人士,父母双亡,家境贫寒,年方二十有余。其家中有一姐,有轻微智障,已嫁为人妻,育有一子小方,十余岁。怀着改变命运的理想,余某未及成年就出门打工,经努力,在渝逐步站稳脚跟,与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小饭馆。生活稍微稳定改善,余某便将外甥小方接到身边照顾教育,希望外甥小方能学有一技之长,以便求生存、求发展。


却不料,小方生性顽劣,完全不能体会舅舅的一片苦心,不仅不好好在店里帮忙干活,而且经常离家出走,数日不归,而且沾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毛病,经常有事主找上门来索赔理论,余某苦不堪言。为了教育外甥走正道,余某也是想尽了办法,但效果甚微。6月12日晚,小方又外出游逛几日后回来,余某恨铁不成钢,决意要好好教训一下小方,他用铁丝将小方捆绑在出租屋的高低床上。


由于要打理饭馆的生意,余某不能一直守着小方,需返回店里。捆绑期间,余某也是多次返回出租屋查看动静,并且给小方喂水。13日凌晨,余某再次返回查看时,发现小方已经滚落床下,铁丝勒住了颈部,已经窒息死亡!余某一下懵了,知道闯下大祸!对外甥的死悔恨伤感不已!报警自首,遂以涉嫌虐待罪被刑拘。


余某被刑拘,多亏一帮老乡朋友出手相助,帮着料理小方后事。其中一位老乡沈先生与我熟识,案发后,电询我是否愿意出手相救?并坦承负担不起高额的律师费。听罢简要的情况介绍,我坦诚告知,律师的确需为稻粱谋,挣钱也是理直气壮之事;但是,律师之要义绝不是仅仅为了挣钱!律师这个行当本身就蕴育着侠义担当!何况沈先生也是仗义出手!这个案子,不挣钱,我也接了!经微信公开招募,事务所青年才俊刘杏华律师也站了出来,愿意协助此案。我们顶着重庆无敌骄阳,多次奔波于公安局、看守所、检察院之间。


在余某自己都心灰意冷,深感无望的时候,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余某被变更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了。我们明显地感觉到了承办检察官的纠结和挣扎。一个出了人命的案子,因为其具体事实的特殊性,怎样决定才算正确?检察院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载明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不管面上的理由是什么,承办检察官能勇敢地做出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他的勇气,也体现了他的法律智慧素养!我想到了一句话:公平之上有正义,正义之上有人道。


公平、正义及人道均可属于“法律价值”的范畴。按照通说,“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其意是指公正而不偏袒。由于人之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如果公平与道德相冲突,公平当让位于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正义”系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在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人道”指做人的道理;社会的伦理关系;尊重人类权利,爱护人的生命,关心人性的道德理念。


价值是存在位阶的,甚至价值之间会发生冲突。具体到本案,余某将其外甥小方弄死了,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名,对死去的小方才是“公平”的。但是,谁都能意识到,法律此时如果将余某正法,将是不正义的!再通盘考虑整个案情及当事人整个家庭的情况,再以剥夺当事人余某的生命来追求所谓的“公平”,甚至是不人道的!至于余某该如何罚当其罪,接受什么样的刑罚,我们应该相信,法律会有足够的智慧来处理本案,兼顾“公平”、“正义”和“人道”。


“公平”可以计算;“正义”可以估算;“人道”则只有靠体味。精准地追求公平,恰如极度的理性,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灾难,人类曾深受其害,教训深刻!只讲“人道”,没有“公平”,则会失去效率,人类只能原地踏步,世界也不会如这般精彩的景象。人们终归应当明白,公平之上有正义,正义之上有人道。


传言,计算机终归会代替律师的工作,律师职业终归会消亡,我不以为然!在主要依赖计算和数据库的业务领域,计算机的优势明显,但在最终要依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来把关的案件,计算机是永远不能超越人的!比如刑事案件,如果仅仅依靠计算机进行数据检索,从而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既不合理,也不人道。法律终归是要讲感情的,是要反映人的“情感”,而“情感”是不能计算出来的!法律中,计算机不能计算出来而只能依靠人的,即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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