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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实务 | 儿子过世,儿媳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该怎么办?

2017-09-13 全国优秀律所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赵惠静 律师


摘要:继承中,时常有遗产被隐匿、转移、遗漏,国人应当调整意识,制定个人的财产清单;财产多变化频繁的,更要定期更新自己的财产清单。其他继承人发现遗产被隐匿、转移、侵占的,可以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起诉维护权利。


遗产继承纠纷中如何有效保护尚未分割的遗产份额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 第一是对遗产的去向有所了解,能够向律师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据;

  • 第二是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遗产的形态、数额发生变动。


那么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儿子过世后儿媳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在遗产继承案中,被继承人张明(化名)的遗嘱中涉及到部分现金,该部分现金由其妻子王梅(化名)(本案的被告)占有,金额无法直接明确。张明的父母作为本案的原告仅能证明在张明死亡后,曾经有一笔巨额的款项转移到张明妻子及妻子的家人名下,但无法证明转移的基础事实。


 争议焦点 

1.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两位老人是否有权继承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呢?

2.作为原告,他们应该如何追回被儿媳隐匿的遗产呢?

3.王梅是否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占?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律师解读 


1、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明死后,其生前与王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一半归妻子王梅。另一半作为张明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梅、张明的父母均分(假设张明没有子女)。所以,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继承张、王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儿子遗产的一半。


2、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见的隐匿存款手段包括: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隐匿银行账户。


(1)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 ①若知道对方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记录下来。最好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 ②不知道对方以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对方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 ③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 ④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记录下来。


(2)应对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的策略:


  • ①核对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 ②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 ③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 ④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3)针对对方无卡隐匿银行账户的行为,有五种方式:


  • ①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 ②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 ③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④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 ⑤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3、如果遗产被他人侵占,可以继承人的名义对遗产占有、管理、处分的人请求返还遗产,即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司法实践中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成功的案例,主要是有关遗产中的不动产,举证也较为明晰;针对现金遗产被侵占的,需要证明该银行存款系在生前违背被继承人意志被侵占、借款或代管。


本案中若能证明儿媳故意隐匿遗产,原告可向法院要求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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