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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四不得”!大涌这些路段设置“严管路”

大涌发布 2023-04-10


关于大涌镇“城市管理严管路”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工作,全面提升镇容镇貌,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我镇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置17条“城市管理严管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路段


岐涌路、和涌路、兴涌东路、兴涌西路、德政路、敦煌路、励志路、中新路、旗山路、兆洋路、华泰路、华星路、华星北路、翠华路、兴华路、涌横路、新平路。


二、管理内容


1.不得乱摆卖。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临街商铺不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不占道促销、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2.不得乱堆放。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杂物、演出或晾晒物品。不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流动经营,不占道进行加工生产。


3.不得乱停放。不得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不影响行人通行。   


4.不得乱搭乱建。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均不得违规加层、改扩建,不得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置。不乱设广告牌,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标准,及时维护,出现破损及时维修、更换。

三、严管措施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大涌镇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执法力量依法依规对“城市管理严管路”实施严管措施。其中,大涌红木商圈按照商圈规划管理,请广大企业、商户、群众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携手共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


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法律知识小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涌发布编辑部

责编 李亮

编审 郭艳艳


素材来源:大涌镇宣传办,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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