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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可以,六个西瓜为什么不行

ipcode 知产库 2021-07-03

一、“六个西瓜”商标,申请在化妆品上,2018年11月被驳回了,商标长成这个样子:

2019年8月,“六个西瓜”驳回复审决定出炉,“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于是就有热心群众问了:“六个核桃”可以,“六个西瓜”为什么不行?


二、六个系列,避不开的“六个核桃”


先说说“六个核桃”为什么可以:

这个“六个核桃”商标可谓经历丰富,一个商标绝大部分的流程都走了一遍:

2006年1月注册申请,

2007年11月转让、2008年7月驳回、

2008年8月驳回复审、2009年3月初审公告、

2009年6月被提异议随后答辩,异议不成立;

2010年4月经历异议复审,商评字〔2011〕第08202号《关于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六个核桃予以核准注册;


三、“六个核桃”的行政确权诉讼


2011年1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293号判决,维持商评字〔2011〕第08202号异议复审裁定;


2012年3月,北京高院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5月注册公告,申请6⃣️年多以后,6⃣️个核桃终于发证,太6⃣️了


四、发证后的“围剿”


商标注册证发了就没事了?

不,还没完:

2013年11月个核桃”被提无效宣告;

2015年1月被提撤通(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

2016年3月二次被提无效宣告;

上述环节最后都维持了注册,

2018年6月续展......

“六个核桃”堪称“标”生圆满


五、关于“六个核桃”是否具备商标显著性


北京高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中认为:养元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贴附有被异议商标“六个核桃”的商品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


养元公司聘请了梅婷和陈鲁豫作为被异议商标“六个核桃”的形象代言人在多份报纸、商场超市招牌、高速路牌、公交车身等多处刊登了广告;


“六个核桃”经过使用获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


养元公司还提供了“六个核桃”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受保护记录30份。


根据上述事实,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看看,由双明星加持、13省销售、30份保护记录,这才“取得了显著特征”,那在此之前缺乏显著特征也是...很正常的嘛


六、关于“六个核桃”是否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商标法10条1款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012)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中认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即便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不应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六个核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2类“无酒精饮料、豆奶”等商品上,并没有对其指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超过程度的表示,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不足以引人误解......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看一张图:

一罐240毫升的饮料里,到底有没有六个核桃呢?

有没有夸大,有没有欺骗性,会不会引人误解呢


七、六个系列之“六个坚果”


核桃是坚果,坚果不一定是核桃,但这些不重要;

同样在32类饮料商品上,六个坚果就没那么幸运了:


根据商评字[2018]第000020993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汉字“六个坚果”,其由量词及名词组合而成,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八、想起“年份原浆”显著性的矛与盾

"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


在“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五粮液”和“剑南春”认为,“年份原浆”是酒类行业通用的描述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当然,“年份原浆”商标二审维持注册。


不过,根据古井公司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年份原浆”的说明材料上,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为在我国酿酒专业术语中并无“原浆”的说法,“原浆”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浆”也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


已醉...🍶


九、回到六个系列之“六个西瓜”第3类商标


根据商评字[2019]第0000187128号决定书:

1.申请人经营范围曾经包含商标代理: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10条1款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申请商标由“六个西瓜Six Watermelons”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3.个案原则: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十、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有了对比未必只有伤害


通过对比六个桃核、六个坚果、年份原浆、六个西瓜等商标的不同命运,似乎又可以得出3点结论:

1.使用取得商标显著性,证据很重要;

2.个案原则,不要攀比;

3.有没有欺骗性,这个...见仁见智;


好了,先脸上喷喷六个西瓜清醒一下🍉

大门口吃碗K师傅红烧牛肉面,看能不能吃到牛肉🍜

吃到牛肉买个老婆饼,看看能不能吃到老婆💃

吃到老婆买瓶年份原浆庆祝下,看能不能喝到原浆🍶


6⃣️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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