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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事关电动车!漳州各小区注意

闽南日报 2023-12-18


注意了!

事关电动自行车!

福建又一张罚单开出!


14日,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出了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


图源:厦门消防公众号

日前,江头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在湖里区后埔社一出租房发现,住户徐某在房屋一层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指出后,他拒不改正,存在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街道执法人员立即收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立案措施,开出了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厦门市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给予该违法行为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

《福建省消防条例》

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

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电动车停放场所如何设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02

电动车应该怎样停放?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03

哪些充电行为需要杜绝?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04

哪些主体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

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05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事关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可存在一丝的侥幸心理

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

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希望大家时刻牢记消防安全

将《条例》落实到位

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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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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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综合厦门日报、福建消防一审编辑:赵露佳 张江璐二审编辑:张晗值班主任: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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