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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关于印发《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自身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可以选择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涉及区民生工程(学校、医院、文体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形象工程(小城镇环境整治提升等)以及重大基础设施(自来水及污水处理等)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并审批同意后,以审核后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第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自身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依法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资格后审,并在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建设单位采用资格后审的,参照本区有关施工资格后审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分为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其中商务部分不得少于50%。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应严格执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出具变更批复。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前款所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加强对项目的跟综审计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严格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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