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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和效益,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月5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jzscjgc@sina.com。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修改意见”。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依法直接发包或者作为招标人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发包。招标人也可以是依法依规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采用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先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采用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当取得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进行邀标,具体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七条  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总承包招标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或概算总额承包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初步勘察、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

(二)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载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励和违约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五)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能够提供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或保险合同。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应的组织架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其中,工程业绩可以是投标人独立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也可以是投标人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项目管理业绩,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采用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可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独立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三条  允许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的单位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前期设计咨询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建议或者对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的内容;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设计技术方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成果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45日;招标文件不要求提交设计成果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六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文件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和信用、分包方案等。可优先选用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并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企业,或者将其作为加分项。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岩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原则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

第二十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作为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招标人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招标的具体安排。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二)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除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以及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三章  实施阶段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承包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由建设单位为主体办理,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办,办理中应注明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

第二十四条  按照法规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能力和项目需要,依法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项目管理,也可以自行对项目进行管理。全过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全过程咨询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承接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分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设计、勘察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人,施工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技术资料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负责,分包单位资料纳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料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内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审核时应当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的各类工程技术管理、报验、备案等相关表格,相应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详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且尚未竣工验收结算的项目,可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参照执行。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工程总承包)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含工程总承包)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永久性标牌内容的参照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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