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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获刑!休宁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黄山日报
2024-08-28


11月29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杨某群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没收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亮、胡某明曾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世界徽商永久会址项目(以下简称“五福”项目)开工后,被告人杨某群、余某亮为在该项目上谋取利益,纠集被告人胡某明、陈某军、程某利等人在“五福”项目上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五福”项目停工后,杨某群、程某利转向民间借贷行业,纠集人员采取上门滋扰、随意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逼迫他人还款。被告人余某亮则继续在当地承揽工程,2017年11月,其又纠集胡某明、杨某群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群、余某亮等人数年来,为谋取不当利益,逞强斗狠,欺压百姓,形成了以杨某群、余某亮为纠集者,胡某明、程某利、陈某兴、陶某平、陈某军、曹某胜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群、余某亮、胡某明、程某利、陈某军、曹某胜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群、程某利、陈某兴、陶某平使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贷,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杨某群、余某亮以威胁的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杨某群、戴某刚、胡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胡某明、曹某胜开设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情节、赔偿情况、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恐吓、骚扰他人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及其他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行为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对于出借人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来源:休宁法院

新闻投稿邮箱:hszxbjb@163.com

 编辑:胡晓苗  二审:徐海生  终审:项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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