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药店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到底由哪个部门管?看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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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是高效精准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凡扫必查
是每位市民
都必须严格落实的防疫要求
以下是被依法处罚的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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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22年8月12日,六汪派出所配合六汪镇政府社会治理综合办公室在对六汪镇某超市进行“场所码”应用及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虽张贴“场所码”,未按要求指引进出场旅客进行一码通扫码,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多人未扫码进出购物。六汪派出所民警对六汪镇某超市负责人杨某迪告进行警告处罚,该店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罚并立即整改。
案例2:2022年8月12日,胶南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烟酒茶行未按要求指引进出场旅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负责人逄某文警告处罚。
案例3:2022年8月12日,胶南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百货超市未按要求指引进出场旅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负责人孙某玲警告处罚。
案例4:2022年8月12日15时许,大村派出所对辖区检查过程中发现大村镇某专卖营业厅快递点未按规定指引进出场顾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给予大村镇某专卖营业厅快递点负责人赵某军警告处罚。
案例5:2022年8月12日14时许,大村派出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某营业厅快递点未按规定指引进出场旅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给予某移动营业厅快递点负责人冯某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6:2022年8月12日13时许,大村派出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某营业厅快递点未按规定指引进出场旅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给予某营业厅快递点负责人万某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7: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井冈山路某养生馆检查时,发现店主张某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处罚。
案例8: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峨眉山路某台球厅检查时,发现店主李某某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9: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富春江路某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0: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长江西路某米粉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1: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井冈山路某美发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2: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某优香蛋糕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3: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某旅馆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4:2022年8月15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某网吧检查时, 发现该网吧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5:2022年8月16日10时许,辛安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前湾港路检查时,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无测温记录台账,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6:2022年8月16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港头陈村检查时,发现某商行未张贴一码通场所码,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17:2022年8月16日,隐珠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大酒店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对进出场所人员查验“场所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2022年8月16日,隐珠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某购物中心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对进出场所人员查验“场所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香江路检查时,发现某金融中心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人员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处罚。
案例20: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武夷山路某足浴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1: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榕江路检查时,发现店内负责人均未按规定要求查验场所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2: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富春江路检查时,发现店内负责人均未按规定要求查验场所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3: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黄浦江路某牛肉汤检查时,发现店内负责人均未按规定要求查验场所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4:2022年8月17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江山南路某度假村检查时,发现店内负责人均未按规定要求查验场所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5:2022年8月17日,黄岛海岸所民警到黄岛区龙雀山路某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防疫负责人均未按照防疫要求申请和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6:2022年8月17日,黄岛海岸所民警到黄岛区某废品回收站检查时,发现该防疫负责人均未按照防疫要求申请和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7:2022年8月18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紫金山支路某养生馆检查时,发现店内负责人均未按规定要求查验场所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28:2022年8月18日,铁山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西点店铺内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经进一步检查,该场所近三天内均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之后,铁山派出所民警告知其负责人程某秀到所内说明情况。通过询问,该表示自己在思想上未能引起重视,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顾客的督促、查验扫码工作。铁山派出所民警对其负责人程某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29:2022年8月19日上午,滨海派出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快递超市站点,该场所张贴一码通二维码,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滨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场所负责人张某娟进行了警告处罚。
案例30:2022年8月19日下午,滨海派出所检查某超市,该场所张贴一码通二维码,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滨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场所负责人王某艳进行了警告处罚。
案例31:2022年8月19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足疗店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孙某红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2:2022年8月19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养生馆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陈某芬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3:2022年8月19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旅馆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付某菊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4:2022年8月19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香江路某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35:2022年8月20日上午,滨海派出所检查某家乐购,该场所张贴一码通二维码,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滨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场所负责人马某娟进行了警告处罚。
案例36:2022年8月20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加油站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安某姣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7:2022年8月20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加油站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李某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8:2022年8月20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加油站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李某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39:2022年8月20日珠海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时,经检查发现辖区某加油站未按要求让顾客进出场扫青岛一码通,珠海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场所负责人蔡某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40:2022年8月21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某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1:2022年8月21日,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江山南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查验一码通场所码扫码及行程码信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2: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3: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手机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4: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麻辣烫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5: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6: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某网络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7: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8: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49: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0: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1: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2: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炸鸡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3: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麻辣烫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4: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阿姨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5: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冰城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6: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造型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7: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烤鸭店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8:2022年8月22日,辛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创业网吧检查时,发现未按防疫要求落实使用青岛“一码通”场所码, 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
案例59:2022年8月22日,张家楼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驴肉馆,该场所未按要求指引顾客进出场扫码青岛一码通,张家楼派出所对场所负责人邱某雯现场警告处罚,告知当前疫情防控情况,使用一码通的扫码的重要性,经指导,该店负责人邱某雯愿意接受按照我们提出的建议并及时整改。
案例60:2022年8月22日,大场派出所对辖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招待所内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让顾客扫码。经进一步检查,该场所近三天内均未按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大场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场所负责人张某池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61:2022年8月22日,大场派出所对辖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旅馆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让进出场顾客进行扫码。经进一步检查,该场所近三天内均未按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大场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场所负责人张某宝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62:2022年8月22日,泊里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足道工作人员未指引进入场店内的顾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泊里派出所给予某足道负责人管某龙警告处罚。
案例63:2022年8月22日,泊里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集团未按规定在疫情期间督促进店人员扫描青岛一码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泊里派出所给予山里娃养生集团负责人张某伟警告处罚。
案例64:2022年8月22日,泊里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足疗店工作人员未指引进入场店内的顾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泊里派出所给予某足疗店负责人梁某枝警告处罚。
案例65:2022年8月22日,泊里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足道工作人员未指引进入场店内的顾客进行一码通扫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泊里派出所给予某足道负责人和某梅警告处罚。
案例66:2022年8月22日,王台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韩某平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店未按规定张贴一码通主体码,王台派出所给予该店负责人韩某平警告处罚。
案例67:2022年8月22日,王台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馒头店未按规定张贴一码通主体码,王台派出所给予该店负责人王某法警告处罚。
接下来
青岛西海岸新区将
进一步推进“场所码”
“应设尽设”和“扫码验码”工作
不断筑牢疫情防控基础防线
来源:青岛西海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