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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错案,不可忽略的三点【律师干货】

2017-12-18 律所管理资讯

 作者 | 袁志

 来源 | 言志说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能够理解和容忍司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差错,但应尽量避免人为失误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百分之百的伤害。


这正如指出的:“我们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为避免万分之一的失误,程序、制度和技术完善和保障固然很重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司法人员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念,失误仍然在所难免。具体而言,作为司法人员要有敬畏之心、悲悯情怀以及时刻注意防止出现黑天鹅事件。



一、敬畏之心


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中掌控着被追诉者的命运,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以说是身怀利器。再加上职责上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所带来的行为上的正当性以及道德上的崇高感,如果不慎而重之,缺乏对手中握有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及他人财产、自由和生命的敬畏,手中的权力就很容易恶性膨胀和张扬。


这会导致分析判断问题时:价值判断重于事实分析,情感认知代替理性判断,是非好坏优先,道德评价至上,不注重对被追诉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和对自己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检讨,无情洗涤犯罪的同时,也很容易席卷无辜者。


司法人员一定要对手中的权力怀有敬畏之心,你在具体案件中所做的任何一个判断和决定,对你而言,可能只是按部就班工作的一环,也可能只是几分钟的事情,但对被追诉者来说,则关涉其自由和生命,一定要慎而重之。



二、悲悯情怀


由于刑事追诉本身的严厉性,司法人员不仅每天都在面对人世间的悲欢离合,而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和坏人在打交道。


但如果让自己慢慢变得麻木、冷漠而无情,缺乏悲悯的情怀,就会无视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带来的影响和伤害,置身于自己所做的决定之外,没有对他人的不幸和苦难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情感,沦为法律机械的搬运工和遵从者。


如此,既难以让自己的决定既符合法理,又与天理情理相融,也因为无视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伤害,而不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感同身受去处理问题,不仅会让自己的判断和决定出现差错,而且会延误差错得以纠正的时间。


秋风扫落叶般的残酷无情可以让自己处理问题直接、简单、明了,不需要投入情感,不会产生思想负担,但这必然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甚至是伤及无辜。更何况何以保证受刑事追诉的人都是有罪之人,都是十恶不赦之徒,都需要以秋风扫落叶般清扫出去。


犯罪与其说是社会之恶,不如说是社会之病,基于社会防卫的考虑,既需要以秋分扫落叶的方式将部分犯病之人隔离于社会,但基于人性的考虑,也有对部分病人施加援手,抱有慈悲情怀。刑事司法从来都不应当只体现冷酷和无情,也要体现有温度和慈祥的一面。



三、防止黑天鹅


在排除司法人员故意和重大过失下,在办案中出现差错对司法人员来说是意外事件,而且这一意外事件的出现往往与司法人员过度相信和依赖个人职业经验有关,是一只超出个人经验的黑天鹅。


这是因为,职业经验一方面虽然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是非;但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积累职业经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带有个人的色彩,形成个人思维定势甚至是偏见。


如果过度相信和依赖,并以此作为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很容易自以为是,先入为主,带着有色眼镜去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和判断是非,并且很难接受与自己职业经验相背的意见和观点,黑天鹅事件的出现虽属意外,但在情理之中。


为了防止黑天鹅事件的出现,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分析研究问题时,一定要有开放的思维,理性的态度,养成多方听取意见的习惯,学会多角度分析研究问题,而不受制于自身职业经验,避免出现差错。


这正所谓常识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常识,不能简单以自己所知、所认为取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分析,取代对各种可能性的假设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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