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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仲裁,最亲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业观察】

2017-12-19 律所管理资讯

  作者 | 王莉

  来源 | 朝酒晚茶



日前,12月8日,“新时代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前瞻论坛”在南京举行。


诉讼和仲裁是争议解决的两种并行的法律途径。今天,推荐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承办二部负责人王莉在论坛上的演讲《律师与仲裁,最亲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听她聊聊为什么好律师选择仲裁,为什么仲裁成就好律师。



律师与仲裁,最亲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服务群体是关联发展的。我很高兴地看到,目前全国优秀的律所基本均在南京设立了分所或办公室。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其在商事仲裁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了仲裁案件程序的顺利推进,对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


仲裁与律师是最亲密的职业共同体。两者的的价值理念通常是彼此相应的。


一 、好律师选择仲裁

好律师为什么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制度有如下特征和优点:


1、意思自治


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愿。关于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适用法律、仲裁语言等等,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或约定。


比如,南仲规则在第21条、第58条中新增了当事人可以推选一至三名首席仲裁员人选的规定,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机率。


2、高效便捷


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一裁终局。


比如,南仲规则新增的第41条中“可以以书面辩论替代庭审辩论”、第45条“撤销案件”、第46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72条“视为送达”的条款,都体现了仲裁制度的高效灵活性。


3、独立公正


仲裁从制度上就排除了外界干预的可能性,更能够保证公正性。仲裁有三独立:首先,仲裁机构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干涉;其次,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最后,仲裁庭里的每一名仲裁员都独立地根据事实,提出自己的裁决意见。  


南仲规则在第52条中新增了仲裁机构核阅权的规定,体现了一裁终局前提下南仲对案件的严谨慎重,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公正。


4、专家断案


《仲裁法》规定,担任仲裁员,除公道正派外,还要符合“三八两高”条件之一,即: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审判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南仲规则在第40条中新增了关于采纳专家意见,结合商业惯例作出证据认定的规定,体现了仲裁的专业性。


5、经济节约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需支付一次仲裁费用,即可取得终局裁决。无需经历上诉、再审程序。


南仲规则在第45条、第48条中新增了只开庭一次的情形下,当事人撤回或调解,可以退回受理费一半的规定,体现仲裁制度的经济节约性。


6、严格保密


仲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仲裁的内容、仲裁的结果都严格保密,除当事人约定外,一律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南仲规则在第27条中新增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适宜公开的另两种情况: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体现了仲裁制度不公开的私密性。


7、域外可执行


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成为《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南仲规则在第66条中新增了临时仲裁以及名册外仲裁员须经本会确认的规定,体现了南仲规则的国际性及严谨慎重性。



二 、仲裁成就好律师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仲裁作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贸、人文等各领域的合作将更为密切,国际国内各界对仲裁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仲裁制度给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律师在仲裁制度中可能担任四种角色:仲裁案件当事人、仲裁程序参与人、仲裁案件裁决人、仲裁制度推介人。


1、律师事务所成为仲裁案件当事人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商事主体,发生纠纷难以避免。当律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律所就可能成为仲裁案件当事人。律所作出这样的选择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因为仲裁制度的专业性特征,决定了律所/律师在仲裁程序中可能得到更为理性的对待。二是为了避免代理费纠纷影响律所与律师的声誉,给律所的潜在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揣测,从而律所与律师更为青睐仲裁制度的严格保密性。


2、律师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成为仲裁程序参与人


仲裁处理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高端争议解决方式,类似于医院的“专家门诊”。


仲裁案件专业性强,被当事人选择来代理仲裁案件的律师均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可以给律师更多的锻炼机会和提高机会。


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充分熟悉仲裁程序,合理运用仲裁策略和技巧,在仲裁程序中体现出自己的专业和细致;同时通过自己的认真和专业去影响从而说服仲裁庭。


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也使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更多的业务。


南仲规则新增了仲裁庭有权根据请求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的规定,体现了南仲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士加入仲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3、律师作为仲裁员,成为仲裁案件裁决人


具有“三八两高”资格的律师,通过遴选,成为仲裁员,担任仲裁案件裁决人。


专业、资深、公道、正派,是对律师知识、经验、能力和专业精神最好的背书。每一名律师都以成为仲裁员、在自己的名片上印上“仲裁员”的称号为荣。


通过担任仲裁员,律师可以变换角色,从裁判者的角度思考如何更好地代理案件。


律师仲裁员通过展示其对案件材料的基本判断和考量,恰当地引导庭审走向,把握争议焦点,可以充分展现其丰富的审理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水准,从而赢得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依赖与尊重。


4、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成为仲裁制度推介人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可以在为客户审核合同时建议加入仲裁条款,成为仲裁制度的推介人。


商事主体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关注点,一是便利,二是时效。选择仲裁可以为客户争取更大的权益,高效便捷、经济节约、免除当事人四方奔波之苦。


仲裁制度独有的域外可执行性,亦可为客户发展国际业务提供便利途径。


南仲建议的仲裁条款是:“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目前这个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新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为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挑战。


从律师个人角度来说,不管是扮演什么角色,熟悉了解仲裁这个“游戏规则”,是基本的要求,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建议。


国际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能够为中国律师提供更多的业务,更广的平台,更新的机遇。


目前情况下,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我们南京仲裁委员会愿意为广大律师提供彰显专业实力的舞台。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创造更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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