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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仲裁机构合并——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诞生!【律业资讯】

2017-12-27 律所管理资讯

来源 | 中国仲裁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 [2017] 78号文

      2017年12月25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各区政府以及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发出《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设立仲裁机构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推动打造囯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经市编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就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三级,单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内设机构设置由仲裁院理事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市编办备案后执行;


分别收回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原核定的28名、44名经费自给事业编制,原有在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管理,离退休人员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管理。


      二、继续加大仲裁院法定机构试点探索力度,在新的运作规则明确之前,暂按《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运作,适时启动修订程序,同时依法启动废止《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程序。


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洽理结构,暂由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为仲裁院理事会,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确定的理事会职责,待换届时按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适当调整理事构成。仲裁院实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以及企业化的财务制度。


      三、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均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受理。

 

两机构简介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下称“华南国仲”)于1983年设立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是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华南国仲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


华南国仲理事会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仲裁员也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49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遍及中国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逾六十多个国家。


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在深圳设立,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自设立以来,深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始终坚持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水准、高品质、可信赖的机构仲裁服务。


受案数量和标的金额位居全国前列,涉外案件逐年递增,成为全国知名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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