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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研习之道

2016-07-20 学术之路

回归课堂丨张明楷:刑法第一课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研习之道



1、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刑法学也不例外。


2、要学好刑法,首先必须保持对刑法学的浓厚兴趣,或者说,要将学习刑法作为一种特别爱好。除此之外,我觉得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一,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学(教义学),所以,必须熟悉刑法条文并且尽可能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2)刑法学的本体虽然是解释学,但刑法学并不是脱离具体案件与社会生活事实对法条进行一般性说明,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所以,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案件与社会生活事实学习刑法。

(3)在面对具体案件或者具体法条时,一般会有一个直觉(或者预判),但直觉具有二重性,所以,学习刑法时既要利用直觉,又要防止因为错误的直觉形成错误的解释结论。

(4)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作为解释者,心中应当永远充满正义,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

(5)学习刑法离不开对知识的记忆和对基本理论的掌握,也离不开对刑法适用的训练。所以,既要多读书,也要多训练。


2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切琐细之事均由法律处理,更不意味着琐细之事由刑法处理。法律排斥过剩的、矛盾的和不适当的规定。


3、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4、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5、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6、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7、说刑法有缺陷的人,都是解释者制造出来的缺陷。情人眼里出西施,你觉得她漂亮,她就是漂亮。


8、我一直主张解释法律,成文法、法条不是没有缺陷,要努力将有缺陷的法律解释的没有缺陷,解释的很合理,通过解释让有缺陷的刑法条文很完美。比如女孩脸上有东西,通过化妆让人看不到就可以了。


9、我在想问题的时候,从来不想、也不问立法者是怎么想的。因为我觉得根本没有立法原意。你怎么能知道立法原意呢?立法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这是一个集体,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在立法的时候,他们是怎么想的,他们想的是不是一样。即使有立法原意,我们没有获得立法原意的任何途径。


10、起草法律的人,在立法的时候,他所考虑是最基本时候、典型事实。但是所遇到案件并不一定是典型的案例,一般的盗窃、抢劫谁都会知道。学法律要解决的不是这些典型案例,而是要解决边缘的、疑难的案例,我们要解决的,是立法者99.99%所考虑不到的案例。


11、如果讲立法原意,那就是法律颁布很久,我们要生活在死人的统治之下。很多国家法律,都有一百多年甚至更久,不会有人去问一百多年人是怎么想的,从来不会有人去问。”


1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13、为了使刑法规范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某种崭新的案件事实,同时根据正义理念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刑法规制时,总是将这种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现实的案件事实成为推动解释者反复斟酌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最大动因。


14、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切琐细之事均由法律处理,更不意味着琐细之事由刑法处理。法律排斥过剩的、矛盾的和不适当的规定。 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手段。况且,适用刑法的代价十分昂贵,对违法行为尽量适用其他法律,对国家与个人都会利多弊少。


15、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6、对于刑法的痛苦程度,应以本国国情、国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进行衡量。


17、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只是刑法理论问题,而且是形式政策问题。


18、对刑法的严格解释,只是意外着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严格解释并不意外这所谓法律存在疑问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产生于19世纪初的德国,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法则…..“罪疑唯轻原则只与事实之认定有关,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


19、对刑法的解释是一个无限的、不断反复、不断更新的过程,不喜欢拘俗守常、不愿意拘文牵义的我,也只能不断更改观点、更新论证。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


20、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我不会明知自己以前的观点谬误,却为了彰显自己的稳健而放任那种观点的流传。……倘若读者问道,“你在不同论著中的说法并不完全相同,应当以哪个为准?”我只能援引那个众所周知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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