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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关于“事后抢劫的共犯”案例

2016-08-06 学术之路

关于“事后抢劫的共犯”案例

 

内容来源: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本文由规范刑法学公众号整编!

 

一、前行为人与中途参与人共同实施

案例 1:甲盗窃了被害人 A的财物, 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 ;甲为了窝藏赃物 ,在逃跑的过程中对 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 与甲共同对 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 ,问题是,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案例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对前来抓捕的被害人 A腹部猛踢一脚, A极力抓捕甲, 经过现场且知道真相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 也向 A的腹部猛踢一脚, A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 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谁应对 A的死亡承担责任 ?

 

二、教唆单独实施后行为

案例3:甲盗窃被被害人 A发现 ,在甲逃跑和 A抓捕的途中,甲遇到朋友乙, 向乙说明真相 ,并唆使乙对 A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 ,以便自己逃避抓捕。乙对 A实施了暴力。甲与乙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案例 4:甲盗窃被被害人 A发现 ,在甲逃跑和 A抓捕的途中,知道真相的乙,唆使甲对 A实施暴力,以便逃避抓捕。甲接受乙的教唆,对 A实施了暴力。乙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三、中途参与人独立实施后行为

案例 5: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既遂 )。在甲逃离的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 ,而对抓捕者 A实施暴力,甲对乙的行为并不知情。

 

案例 6:甲盗窃既遂后 , 被害人 A为了追回被盗财物而追赶甲 ,乙在知道真相后, 为了使甲窝藏赃物 ,而当场对被害人 A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而甲对乙的行为并不知情。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案例 7:甲实施盗窃行为后 ,被被害人 A发现, A立即保护甲的盗窃犯罪证据。乙知道真相, 为了帮助甲毁灭盗窃罪的证据,当场对被害人 A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甲对此并不知情 。对乙应当如何处理?

 

四、前行为人中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

案例 8: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 ,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 A实施暴力 ,乙对此并不知情 。

 

案例 9: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 ,也没有离开现场 ,而是继续望风 。乙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案例 10:乙明知甲在盗窃时,可能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 ,仍然教唆甲入室盗窃。甲入室盗窃时, 果真转化为事后抢劫。乙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案例 11:甲与乙共同入室盗窃。乙在里屋行窃 , 甲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 A回家, 甲为了抗拒抓捕 ,对 A实施暴力 ,将 A打昏 。乙知情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乙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五、教唆、帮助犯的事后抢劫

案例 12:乙教唆甲盗窃,甲入室行窃后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 A发现 , A在追赶甲时碰巧被路过的乙发现, 乙对 A实施暴力 ,甲对此并不知情。

或: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 ,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 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 A发现, 乙被抓获后当场对 A实施暴力 ,甲对此并不知情。

 

六、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的共同事后抢劫

案例 13: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 A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 A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 A重伤 ,或者不能查明 A的重伤由谁造成。对此应如何处理?

 

 

结论与核心观点:

 

1. 采纳肯定说。

理由:按照承继共犯处理,能够肯定因果性。

 

2. 只有甲承担责任。

理由: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3.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共犯。

理由:只要有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可,不需要是前行为人。

 

4. 乙成立共犯(抢劫罪的教唆犯)。

理由:行为人唆使正犯实施的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 成立教唆犯;行为人唆使正犯实施的只是加重犯而非独立的犯罪时,不成立教唆犯。

 

5. 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窝藏罪。

理由:二者并没有共同实施任何相同的犯罪行为 ,当然不可能成立承继的共犯。

 

6. 乙应当成立窝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想象竞合犯。

理由: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既窝藏了甲,也窝藏了赃物。

 

7. 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理由:乙以帮助毁灭证据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8. 甲成立事后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理由: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9.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理由:甲认识到乙客观上在帮助自己的事后抢劫, 乙也认识到自己在帮助甲实施事后抢劫 。

 

10. 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讨论。

理由:只有当知情的一方既有共同的故意、又有共同的行为时, 才能以事后抢劫的共犯论处。

 

11. 乙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罪共犯。

理由:知情不等于有共同行为和共同故意。

 

12. 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事后抢劫。

理由:刑法第 269条中的“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包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13.  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甲不仅成立事后抢劫罪 ,而且应对 A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对其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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