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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7)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建立于1994年,是国内第一批设立的经济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现任博导11名,设经济法理论、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法律与经济等研究方向。博士点在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和法律改革趋势,不断开拓创新。博士生导师承担了来自全国人大、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多项研究和立法课题;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及学者建立了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深度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破产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立法活动,为培养高水平的经济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专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身心健康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专业博士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较为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较为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具体要求:

(一)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前沿以及法律改革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法律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一)经济法理论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三)金融法律制度

(四)竞争法律制度

(五)破产法律制度

(六)财税法律制度

(七)法律与经济

(八)法律与资本金融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按照学校规定,博士生导师授课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及相关组织工作由本专业博士授予点根据校、院规定确定并进行。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选题按各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学位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实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

中文原著

1.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

2. 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3.徐晓松:《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

4. 刘继峰:《竞争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5.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6.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7. 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薛克鹏:《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符启林主编:《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10.李曙光:《国有资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1.李爱君:《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

中文译著

1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3.[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

14.[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15.[美]波斯纳著,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6.[美]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编著,吴志攀等译:《金融监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7.[美]爱泼斯坦:《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8.[美] 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著,甘华鸣等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

19.[美]Brian J.Arnold、Michacl J.McIntyre著,张志勇等译:《国际税收基础》(第二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

20. [美]弗兰克.依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等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二、选读文献

   中文原著

1. 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

3.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徐晓松等:《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5. 张文魁:《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转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6. 陈清秀:《税法要论》(第七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7.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3年。

8.徐晓松:《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中文译著

9.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1年。

10.[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著,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芳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12.[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

13.[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年。

14.[英]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5.[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16.[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著、张荣刚译:《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17.[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

18. [德]弗里德里西·卡尔·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9.[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著,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

20.[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

21.[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

22.[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

23.[美]沃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案例与难点》(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年。

24.[美]爱泼斯坦:《破产及相关法律——Bankruptcy and Related Law》,法律出版社2005年。

25.[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5年。

26.[美] 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著,甘华鸣等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

27.[美]Brian J.Arnold、Michacl J.McIntyre著,张志勇等译:《国际税收基础》(第二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

28. [美]弗兰克.依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等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9.[美]乌戈·马太著,沈宗灵译:《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0.[美]威廉姆森:《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1.[英]F.W.梅特兰著,大卫·朗西曼、马格纳斯·瑞安编,樊安译:《国家、信托与法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著:《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3.[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丝·弗里德曼著,张琦译:《自由选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34.[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崔吉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5.[美]哈维·S·罗森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6.[德]沃尔夫冈·费肯杰著:《经济法》(第一卷),张世明、袁剑、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

37. [德]沃尔夫冈·费肯杰著:《经济法》(第二卷),张世明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

38.[日]丹宗昭信、伊从宽著:《经济法总论》,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39. [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红等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10年。

40.[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第七版)(中文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

外文文献

41. Eric A. Posner, Chicago Lectures in Law and Economics,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2000.

42. Richard A. Posner, Antitrust Law, 2nd edi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43. Larry Cata Back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Law: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hina and Japan : Cases and Material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2.

44. Marc I. Steinberg, Securities Regulation,4th edition,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4.

45. Randall K. Morck. , A hist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round the worl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46. Ella Gepken. Jager, Gerard van Solinge, Levinus Timmerman, VOC 1602-2002,400 Years of Company Law, Kluwer Legal Publishers, 2005.

47. Nicholas L. Georgakopoulo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Law and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48. Karen Vandekerckhove,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7.

49. Reuven S. Avi-Yonah, International Tax as International Law: An Analy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 (Cambridge Tax Law Ser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0. Paul L. Davies,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iton, Sweet & Maxwell Ltd, 2008.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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