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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的法律解读

学术之路 2021-09-1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问津学术圈 Author 问津学术

根据新华社消息,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其他问题也一并进行了处理说明。


接下来我们将逐条分析解读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犯罪问题的解读,根据当前查明的事实我们知道“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我们简单计算一下也知道其符合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比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按照这一款的规定,我们认为范冰冰的行为更符合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对应的量刑为3-7年有期徒刑。细心的网友会发现税务局给出的处罚结论是“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啥既然构成犯罪了,还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是不少网友无法理解的。在此我们必须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刑法规定逃税罪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逃税者,更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收及时收缴,因此仅是刑罚是无法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的,为此我国刑法第201条还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方面给予逃税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补缴税款,这样国家实现了税收,逃税者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属于一种双赢吧。而且逃税罪属于法定犯,即需要触犯行政法规,法律也赋予行政机关征税的义务,但是税务机关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这样也就间接实现了一种权利的平衡。当然改过自新的机会仅限一次,即你知道自己应该缴纳还不缴纳,而且已经受到了教训。这个教训就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属于屡教不改,而且税务机关已经提前尽到了其告知的义务。


当然本案还对部分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根据通报我们知道“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希望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争取戴罪立功。


其次引起大家关注的是巨额的罚款。


一是滞纳金。通报说“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知道本案中每天的滞纳金为0.001275亿元,也就是说范冰冰及其企业已经超过258天没有按照缴纳税款了,因此需要承担这么多的滞纳金。另外通报还提到52条,这主要是国家的税收征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那么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不加收滞纳金。该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很显然本案瘦了滞纳金,那么是有什么原因呢,这主要是本案中是偷税行为,该条最后一款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是拆分合同的罚款行为。通报说“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税务机关给予的是4倍的罚款,属于较重的处罚。


三是对其少缴税款的处罚。通报说“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应的事实依据为“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对应的法律依据还是63条的规定,不过此处通报并未明确列出具体各项的数额


四是对其工作室的处罚。通报说“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这主要是对其少缴营业税的处罚,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该企业少缴营业税94.6万。第63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单位是个人扣缴义务人,因此需要对其处罚。根据通报还有一处处罚为“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本处罚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是处罚的程序问题。


我们在通报中看到,“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不少网友询问为啥不是直接下达处罚决定呢?这主要是本案的处罚数额过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必须提前下达事项告知书,以便给予其申请听证的权利。


总之本案的处理合法有据,而且程序合理,希望引起广泛的关注,也希望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自查自纠,积极补缴税款。


注:本文仅是就当前的新闻报道作简单的法律解读,不代表问津学术官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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