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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社工在行动|“儿童权利与保护”巡回课堂走进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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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多少岁以下算是儿童吗

你听说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吗

儿童享受哪些权利

儿童虐待有哪几种类型呢

如果儿童权利被侵犯了

可以怎么维护儿童的权利呢


    2019年2月,为了提升儿童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在欧盟资金的支持下,南京市协作者社区发展中心(简称“南京协作者”)与幕府山庄小学达成合作,“儿童权利与保护”巡回课堂走进学校,开展不一样的周五课堂,进一步为全校师生普及儿童权利与保护相关知识。



    3月1日与3月8日下午,南京协作者社会工作者王晓洁和救助儿童会项目官员张晓琴作为课堂讲师分别为6年级1班和2班的64名同学们开展了“儿童权利与保护”小课堂,以儿童平等、参与、尊重儿童为原则,让儿童成为课堂的小主人,在参与式学习中汲取知识。



    课堂开始前,社会工作者通过“午操大表态”的游戏,让孩子们围绕“我知道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了解儿童权利”、“我觉得男孩和女孩是否一样?”等问题,了解儿童对权利与保护的掌握情况。孩子们有时很快用手势表明自己的立场,偶尔也看看伙伴,不确定自己的答案。

     社会工作者通过情景式互动问答、权利卡片朗读、公约纸牌游戏等不同的儿童参与形式,带领孩子们学习了四类基本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李老师要带小丽去单独的房间进行身体检查,同学们可以接受吗?”

    “不可以!”

    “如果李老师是女老师,这样就可以吗?”

    “也不可以!”

    当社会工作者将日常生活中可能会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在课堂上提出来后,孩子们认真聆听,并积极提问,逐渐建立起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儿童权利第34条,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儿童权利第35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朗读儿童权利条款过程中,孩子们更细致地了解着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为维护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找到法律依据。

    “我觉得这张卡片是生存权,为了保护孩子的健康,怀孕的妈妈在检查身体……”

    “我觉得这是参与权,我们在开班会课,大家一起讨论,每个人都参与了进来……”

    公约纸牌游戏进一步强化着孩子们对四类基本权利的认识,帮助孩子们更好识别各项权利在生活中的表现。



    “如果发现身边的小伙伴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虐待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报警!”

    “告诉老师,告诉爸爸妈妈!”

    “也可以拨打12355热线电话。”

    “12355”是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维权与心理咨询公益服务专用号码,为儿童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公益服务,实现儿童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








南京强制报告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儿童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义务,保障权利更好地实现。那么,我们又哪些义务呢?

    “我们要平等对待他人。”

    “我们要完成义务教育。”

    “我们要倾听和认真对待他人的意见”

     短短一堂课的时间,让孩子们对于“儿童权利与保护”相关知识有了更多的认识,相信一颗对于儿童满怀自信和善意的种子也悄然种下。



    每周五,南京协作者“儿童权利与保护”巡回课堂,将在幕府山庄小学继续开展,走进更多的班级,把知识带给更多的孩子,助力更多孩子健康茁壮成长。





延伸阅读

《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条)。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条)。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第33条)。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35条)。
    21、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37~40条)。
    按照公约的规定,在它生效后6个月成立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缔约国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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